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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的收债程序首先要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一般时效期限为20年。债务清偿请求权的时效期限为5年。立法没有规定可以通过双方协议改变指定的时效期限。只有被告声明这一点,法院才会适用错过时效期限的后果。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并明确保留履行权利,则时效期间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荷兰法律规定以一般程序的形式司法追收债务。
一般法律程序是通过向法院提交传票传唤被告,然后法院发出传票令,向被告送达传票并准备审议争议。发出传票令的期限不超过一周。根据传票令传唤被告出庭的期限从一周到三个月不等,具体取决于被告所在的地点。被告有权在案件审理的第一天或审理当天提交合理的答复,这将由法官决定,但不得在被告支付应付的法庭费用之前提交。被告必须提出所有反对意见并就案情作出答复,否则可能会失去其立场的不言而喻的理由。如果及时提供答复,法院将安排口头听证会,除非法院确定口头听证会不合适。如果法院没有安排口头听证会,原告有权对被告的答辩作出答辩,之后被告也可以对原告的答辩提出答辩。
如果被告未能在案件第一天或法官确定的案件日期出庭,或未能指定律师,或在必要时支付法庭费用,法院将作出缺席判决反对被告并满足其主张,除非法院认为这是非法或不合理的。如果被告出席口头听证会,法院将根据口头听证会的一般规则审议案件,然后通知参加者做出最终裁决的日期。
一审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如果索赔金额不超过 1,750 欧元,则不允许上诉。及时并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上诉的,可以中止法院判决的执行,除非该判决被认为可以初步执行。通常,上诉以口头听证会的形式审议。上诉法院在考虑上诉后做出裁决,该裁决从宣布之日起即成为最终裁决。
上诉法院的裁决可以在裁决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上诉。撤销原判上诉仅以电子方式提交。提出撤销原判上诉将暂停有争议的决定的生效和执行。结果审查上诉后,荷兰最高法院做出裁决,该裁决不得进一步上诉,并自宣布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判决成为最终判决,债权人必须启动执行程序。债权人有权在判决作出之日起20年内提交法院判决执行。如果法院判决规定的债务金额必须在一年或更短期限内偿还,则提交执行判决的期限为五年。在强制执行法院判决的过程中,债权人的要求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得到满足:扣押和没收债务人账户上的资金;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随后进行出售;扣押和出售有价证券;扣押和没收公司的股份;以及扣押和没收由第三方持有的债务人资产。
如果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迹象,应考虑启动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如果债务人停止向债权人付款,则其被视为资不抵债。在此程序中,如果债务人缺乏资产或资产不足,可以对在破产程序启动前进行的交易提出异议并宣布无效。此类交易包括:在破产程序启动前一年内签订的交易,其中债务人的义务价值明显超过另一方的义务价值;在破产程序启动前一年内与关联方签订的交易;在破产程序启动前一年内债务人进行的无偿交易;与知情或应知这将恶化债权人状况或对其造成损害的个人签订的交易。通过取消这些交易,有可能将债务人因这些交易而失去的资产追回,从而增加破产财产,以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并支付破产程序的费用。
此外,如果债务人的管理层未履行破产法规定的义务,或存在未履行义务的担忧,法院有权将债务人或其管理层拘留,包括在破产程序启动前三年内负责管理债务人的人员。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如果公司董事未能妥善履行其职责或其行为可能导致公司破产,则可以将其追究为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在债务人出售的资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人的债权的情况下,通过让这些人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更大程度地增加破产阶段收回债务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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