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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里兰卡的债务催收流程首先评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追债时效为6年。如果债务人以书面确认方式承认债务义务,则时效期间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斯里兰卡法律规定通过常规和快速司法程序进行司法追收债务。
通常的司法程序是通过向法院提交索赔声明来进行的,然后法院检查索赔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果法院对索赔没有意见,法院必须下令发出传票,要求被告在传票指定的日期或之前对索赔作出回应。
在传唤被告出庭答辩的日期,如果当事人出庭,被告将被要求对原告作答。如果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将根据其承认的情况作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如果被告不承认原告的主张,被告必须向法院提供经过正式认证的书面答复。如果有充分的理由,法院可以给予被告额外的时间来对索赔作出回应。
在对申诉提出答复的期限届满后,无论是否提出答复,法院均应立即确定听证会和处理诉讼的日期,并通知当事人。如果被告未能在指定出庭并提交答辩日期或指定听证日出庭,法院将单方面考虑案件并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初步判决。
如果被告在指定的听证日出庭,法院应确定双方在事实和法律问题上是否存在争议。如果双方在重要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上存在分歧,法院应将这些问题记录在案,并在审查双方的证据和论据以解决争议问题方面进行进一步审理。
法院应根据已被正式采纳的证据,或根据在动议中或以其他方式被采纳的事实,并在听取各方陈述后,立即或在审判结束后通知各方的其他日期做出判决。
在裁决中,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在起诉文件中达成的利率判决利息,或者在没有此类协议的情况下,按年利率五个百分点的利率判决利息,利息应支付于从起诉日期到裁决日期的主债务金额,此外,任何在提起诉讼之前对该主债务金额判决的利息也应包括在内。
快速法庭程序用于收取汇票、支票或其他书面文件或一定金额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或一定金额的款项。立案后,法院向被告发出传票,根据传票,法院仅将诉讼程序通知被告。如果被告希望反对诉讼,则必须获得法院许可。如果被告向法院交存传票中规定的金额,并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可准许被告抗辩。如果原告未提出异议,或法院认为被告的异议毫无根据,则法院应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在判决公布之日起14天内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高等法院的裁决可以在裁决公布之日起 14 天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的裁决可在收到上诉许可之日起 60 天内向斯里兰卡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许可申请必须在有争议的决定公布后 14 天内提交。最高法院的裁决是最终裁决,不得进一步上诉。
法院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应当启动执行程序。法院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年内可以提请执行。作为执行法院判决的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通过扣押和注销债务人账户中的资金来满足;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随后出售;逮捕和没收证券;逮捕和没收公司股份。
如果债务人处于破产状态,最好使用债务人破产程序。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实施破产行为的情况下启动该程序。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债务人被视为实施了破产行为:债务人已离开斯里兰卡领土;债务人因不偿还债务而被监禁21天;债务人对其任何财产进行欺诈性赠与或转让,意图欺诈或拖延债权人;被告在破产通知发出后30天内未偿还判决债务。在此阶段,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则可以取消债务人意图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进行的交易。在此类交易中,我们应特别强调: 在没有对价的情况下完成的债务人任何财产的转让交易;旨在为一个债权人提供相对于其他债权人的优势的交易;为逃避偿还债权人债务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债权人权利而进行的任何欺诈交易。由于上述交易的取消,债务人可以将因该交易而遭受的损失返还给债务人,从而增加清算财产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并支付执行破产程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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