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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伐克的债务催收

斯洛伐克的债务催收程序首先评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其活动领域、企业的历史、债务文件证据的可用性、当前的法庭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质疑的可能性债务。该分析形成了用于偿还债务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一般时效期限为3年。立法没有规定各方可以更改指定期限。错过诉讼时效并不妨碍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债务人向法院申请适用错过期限的后果,则债权将被驳回。

此外,斯洛伐克共和国是 1974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的缔约方,因此,如果外国债权人在也是该公约缔约方的国家注册,则该公约中的时效期限案件将持续4年。

上法庭前不需要执行强制的审前收债程序,未执行此类程序也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

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和索赔费用,立法规定了以下司法追债选项:

1. 签发付款令(“Platobný rozkaz”)的程序适用于债权人无争议的债权。提出申请后,法院可以在该程序的框架内考虑所陈述的债权,即使债权人没有坚持该程序并且无需传唤被告。在对申请进行审查后,法院应签发支付令,命令被告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 15 天内全额清偿索赔,或在同一期限内提出反对意见并说明理由。如果被告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应具有最终判决的效力。如果债务人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支付令将被视为无效,案件将在一般诉讼程序中审理。

2. 签发欧洲支付令(“Európsky platobný rozkaz”)的程序适用于欧盟国家(丹麦除外)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货币债权案件。这一程序的索赔价格不应超过5000欧元。要获得欧洲付款令,您必须填写标准申请表并将其提交给法院。法院在闭门会议上接受付款令并将其发送给债务人,此后债务人有 30 天的时间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法院会传唤原告听取其对案件的立场,如果认为异议合理,则取消付款令。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按照一般程序审理案件。如果债务人未向法院提出任何异议,则付款令具有最终决定的效力。欧洲支付令在所有欧盟成员国(丹麦除外)得到认可。

3. 一般诉讼程序适用于债务人对付款指令提出异议或当债权人的要求明显有争议的案件。这一过程是通过审判进行的,各方被传唤听取他们对案件的立场。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诉讼时限,但法院不得允许不必要的拖延,行事要经济,且不得给当事人造成不适当和不成比例的负担。在这方面,该期限取决于法院的工作量,实际上可以是六个月或更长时间。经过案件审理后,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决(“Rozsudok”),该裁决在送达案件当事人之日起 15 天内生效,前提是不上诉。法院判决必须在其生效之日起三天内执行,除非法院规定了更长的期限。法院还可以确定支付货币债务的金额、时间和程序。

对初审法院判决不服的争议方有权在收到判决之日起 15 天内对判决提出上诉。法律未规定审理上诉的时限。对于上诉法院的最终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被授权人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上诉。如果索赔金额低于最低工资的十倍,则不得对上诉法院的裁决提起上诉。此外,只有在原审法院对案件的法律评估不正确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上诉。

收到法院最终判决后,如果债务人拒绝自愿遵守法院判决,则应向法院提出执行该判决的建议,法院据此指定执行人执行法院判决。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可以通过扣划债务人的银行存款、查封动产和不动产并进行拍卖、债务相互抵消、公司出售、证券出售或追索企业股份等方式满足债权人的要求。

如果执行程序未能产生积极结果,并且债务人在90天内未能履行至少两项钱款义务给超过一个债权人,那么启动破产程序是明智的选择。在这个程序中,可以对公司的管理人员或法定机构(法定机构成员)追加责任,前提是该授权人在知道或应该知道公司破产的情况下,未在30天内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为实施该吸引,债权人自债务人因缺乏财产而破产程序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自因债务人因缺乏财产而有关的破产宣告被撤销之日起一年内,或因债务人缺乏财产而终止执行程序。

此外,立法规定了债务人公司所有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替代选择,具体取决于公司的组织和法律形式。根据一般规则,如果公司被宣布破产,所有者仅以及时提交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未得到清偿的金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如果存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刑法第239条和第240条规定的情况,债权人有权启动对债务人控制人的刑事追责,因为他们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例如,故意转移资产或接受无理由的第三方债务以规避债权人要求)或者因其行为不符合债权人利益(即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其义务,也偏向其他债权人,从而部分或完全阻碍债权人要求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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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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