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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洛哥的债务催收

摩洛哥的债务催收首先需要对债务人进行法律和财务评估:债务的民事或商事性质、偿付能力、实际经营活动、企业历史、在摩洛哥是否存在可执行资产、是否已有法院案件或执行程序、是否存在重整程序或司法清算风险,以及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可能性。对于商事债务,不仅应审查合同,还应审查发票、交付文件、往来函件、债务承认、部分付款和会计文件。该评估有助于确定摩洛哥债务催收的合适策略:友好催收、法院诉讼、支付令程序、强制执行,或在重整程序及司法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沟通应围绕清楚且可证明的付款要求展开,并配合有记录的谈判。沟通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电话或通讯工具进行,但目的不应是施加非正式压力,而应是明确债务人的立场,取得自愿付款、付款计划、担保、书面债务承认,或其他有助于后续追偿的证据。

有记录的谈判可以在后续需要诉诸法院时加强债权人的地位。友好催收的持续时间取决于债务人的行为、债务金额、证据强度、可识别资产、取得书面付款承诺的可能性以及诉讼时效风险。如果债务人拒绝付款、转移资产、否认债务,或出现重整程序或司法清算风险,则不应不必要地延长友好阶段,应评估转入司法催收。

在提起司法追偿之前,应确定适用于具体债权的诉讼时效。根据摩洛哥法律,因债务关系产生的请求权通常适用十五年的一般时效,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对于因商业活动产生、发生在商人之间或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债务,商事法律原则上规定五年的时效期限,但特别规定另有安排的除外。

某些票据或法律关系适用特殊期限。例如,基于汇票向承兑人提出的请求权,自到期日起三年内行使;而与票据相关的其他请求可能适用更短期限。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不会由法院主动适用,必须由有利害关系的一方提出。

诉讼时效可以因具有确定日期的司法或庭外付款要求、针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或执行措施、在集体程序中申报债权,或债务人承认债权人权利的行为而中断。实践中,书面债务承认、部分付款、延期付款请求、提供保证或其他担保,以及主张抵销,都可能对诉讼时效产生影响。中断后,新的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如果友好催收无法取得付款,债权人可以转入司法催收。根据摩洛哥法律,追收债务的主要司法途径包括普通诉讼程序和支付令程序。应根据债务金额、证明债务的文件质量、债务人住所、是否需要境外送达,以及债务人是否存在实质性抗辩来选择适当途径。

通常的司法程序是从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开始的。接下来,索赔按照收到的顺序输入特殊登记册,注明当事人的姓名以及出庭传票的日期。登记申请后,法院院长立即根据案件任命一名报告法官或一名主持案件的法官。

法官还应立即书面传唤原告和被告在法官指定的日期出庭。 如果参与者位于司法区或邻近地区,则传票通知与指定出庭日期之间必须至少有五天的时间;如果参与者位于摩洛哥其他任何地方,则为十五天。如果被传唤者在王国境外,则出庭期限为二至四个月,具体取决于距摩洛哥的距离。

在传票指定的日期,各方应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庭。根据案件状态和适用期限,法院可以在同一庭审中审理案件,也可以将案件延期至下一次庭审。如果被告或其代表在收到适当通知后未在指定日期出庭,案件可以缺席审理,但仍应遵守有关视为对席判决的程序规则。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的主动提议,在作出实质性裁决之前,法院可以指派鉴定、勘查现场、讯问证人、验证文件真伪,或采取其他任何收集证据的措施。证据收集工作完成后,法院将进行辩论,并作出实质性裁决。

支付令程序可以用于追收金额超过1000摩洛哥迪拉姆的金钱债权,但该债权应基于文件或债务人承认的义务。申请中应列明当事人、请求金额和债权来源,并附上证明债权存在及金额的文件。该程序尤其适用于有文件支持、金额确定且争议较小的债权。

如果必须向境外送达,或者债务人在摩洛哥王国境内没有已知住所,申请将不予受理。若债权看起来具备依据,法院将作出命令,要求债务人支付债务及费用。若条件不满足,申请将以有理由的决定被驳回,债权人应转入普通诉讼程序。驳回决定不得上诉。

支付令送达后,债务人有八天时间付款;如果其拟就法院管辖权或请求实体提出抗辩,则应在法律规定的方式下使用相应救济途径。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既不付款也不提出救济,支付令即依法具备强制执行力。

如果债权基于票据或公证文件,救济期限以及已经提出的救济本身原则上不停止执行,除非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决定中止执行。如果救济被驳回,且法院认为其目的仅在于拖延程序,可以对债务人处以归国库所有的民事罚款,金额为债权金额的10%至25%。

一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在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但法律规定特别期限的除外。在商事纠纷中,对商事法院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一审法院作出的、不能上诉的缺席判决,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异议。

终审裁判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摩洛哥上诉审查法院申请审查。但是,对于某些请求,尤其是请求金额低于20000摩洛哥迪拉姆的案件,法律可能排除该审查途径。提出审查申请通常不停止被争议裁判的执行,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有限情形下才可能中止执行。摩洛哥上诉审查法院的裁判终结该审查阶段。

取得可执行的法院判决后,债权人应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摩洛哥法院作出的判决可以根据胜诉方或其代表的申请在全国范围内执行。执行需要具备可执行文书;在对动产或不动产采取扣押措施时,债权应当是确定且到期的。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负责执行的人员将判决通知债务人,并要求其立即付款或在不超过十日的期限内说明立场。如果债务人不付款或表示无法付款,执行可以通过扣押动产、在动产不足时扣押不动产、扣押第三人处的债权或财产,以及按照程序规则出售被扣押财产的方式继续进行。

如果债权人已经取得外国法院判决,该判决不能在摩洛哥自动执行。债权人首先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申请承认并准许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摩洛哥法院会审查该判决的程序合规性、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以及该判决是否符合摩洛哥公共秩序。申请应附上法律要求的文件,包括判决的认证副本、送达证明或同等文件、证明不存在普通或特别救济途径的证明文件,并在需要时附经认证的阿拉伯语译文。

在向公司或企业经营者追收债务时,除个别追偿外,重整程序司法清算程序也可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摩洛哥商事法律,如果商业企业无法以可用资产清偿到期债务,可能被认定为停止付款。如果企业状况仍可纠正,可以启动重整程序;如果无法恢复经营,司法清算程序可能导致债务人资产被变现,并按照债权顺位向债权人分配所得款项。

此类程序的启动会改变债权人的策略。启动程序的裁判会中止或禁止既有债权人为要求债务人支付金钱而提起的个别诉讼,以及针对债务人动产和不动产的个别执行措施。因此,债权人必须向程序管理人申报债权,即使该债权尚未由执行文书确认。申报债权是参与债务审核和可能资产分配的必要步骤。

债权申报应载明程序启动日的债权金额、在重整程序中尚未到期的部分、是否存在优先权或担保、证明债权存在及金额的材料、利息如恢复计算时的计算依据,以及若债权已经处于诉讼中时的受理法院。证明文件应以清单形式附上,程序管理人可以要求提交原件或补充文件。

可疑期对债权人具有特别重要意义。该期间自停止付款之日起至法院作出启动程序的裁判之日止,并可在特定合同情形下向更早期间延伸。债务人在停止付款后作出的无偿行为无效。法院还可以撤销该日期前六个月内作出的某些无偿行为,以及停止付款后作出的某些有偿行为、付款、担保或保障安排。

无效之诉由程序管理人提出,其目的在于恢复企业财产。对于债权人而言,如果债务人在停止付款后转移资产、设定担保或向个别债权人付款,该机制可能十分重要。撤销这些行为可以增加可分配资产,并提高债权人在重整程序或司法清算程序中获得清偿的可能性。

如果您需要评估在摩洛哥追收债务的可能性,或需要在友好催收、支付令程序、法院诉讼、强制执行、重整程序中的债权申报或司法清算程序之间选择合适路径,我们可以分析现有文件、债务人状况以及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追偿方式。您可以联系我们,以获得对案件情况和后续步骤的初步评估。

27.1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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