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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耳他的债务追讨程序应当从对债务人、债务基础以及债权人所掌握证据的法律和财务评估开始。在这一阶段,应核实债务人的准确名称或身份资料、其在马耳他的注册地址或住所、经营活动、资产迹象、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既往执行程序,以及债务是否由合同、发票、交付文件、账目记录、往来函件或明确的债务承认所证明。该评估有助于确定案件应通过普通法院程序、特别简易程序、依据第166A条发出的司法函件、小额索赔程序,还是通过后续强制执行措施处理。
如果债务人在马耳他境内或在马耳他开展业务,仍在进行商业活动,并且没有迹象表明必须立即启动法院程序、执行措施或破产相关措施,则可以先采用庭外阶段。该阶段对于确认债务人的立场、保存证据、协商付款条件以及准备可能用于法院程序或执行程序的文件具有实际意义。
庭外阶段包括与债务人进行有结构的谈判,以取得付款、约定分期付款计划,或达成能够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其他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抵销、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或采取其他商业上可接受的安排。
与债务人的沟通应从一开始就形成记录。书面付款要求应列明债权人、债务人、主张金额、债务的合同或法律基础、付款期限以及确认债权的文件。随后通过书面、电话或信息方式进行的沟通,应当保持同一法律立场,并帮助确认债务人是承认债务、提出异议、请求延期,还是拒绝合作。
如果债务人忽视付款要求、在缺乏充分依据的情况下提出异议,或不履行已约定的付款计划,债权人应转入适当的法律途径。根据金额、证据和债务人的立场,该途径可以包括司法债务追讨、依据第166A条发出的司法函件、小额索赔程序、普通法院程序,或基于既有执行依据进行执行。
在启动司法追讨之前,债权人应评估适用于具体债务的诉讼时效。对于许多来源于商业关系或合同关系的金钱请求,五年的时效期限可能具有重要意义,但马耳他法律会根据请求的法律基础和性质确定时效规则。时效期限届满的后果,只有在债务人提出相应抗辩时,法院才会予以考虑。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认债务的行为可以中断时效,包括部分付款或其他明确承认责任的行为。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马耳他的司法债务追讨可以通过普通法院程序、特别简易程序、依据第166A条发出的司法函件,以及针对金额较小的金钱请求的小额索赔程序进行。程序的选择取决于债务金额、请求是否确定、清算并已到期、债务人是否在马耳他境内或在马耳他开展活动、是否存在真实争议,以及债权人文件的质量。
依据第166A条发出的司法函件可在债务不超过25 000欧元、债务确定、清算并已到期,且不要求债务人履行付款以外行为的情况下使用。该途径仅适用于债务人在马耳他境内、并非未成年人或依法无行为能力人,且债务并非来自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形。司法函件必须经宣誓确认,由律师签署,并清楚说明请求的原因、请求应被支持的理由以及支持请求的事实。如果债务人在送达后三十日内未对请求提出异议,该司法函件可以登记并被视为执行依据。
对于金额较低的金钱请求,如果请求金额不超过5 000欧元,可以适用小额索赔程序。该程序以提交索赔通知开始,被告可以在送达后18日内提交答复。小额索赔案件的决定可以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向具有下级管辖权的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普通法律诉讼是通过提出传票来启动的。传票必须附有一份宣誓声明,列出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事实并分别描述每个事实;需要询问的证人名单;以及支持债权人债权的证据。如果传票符合程序要求,法院将予以登记,并安排被告人出庭。
自送达传票之日起二十日内,被告如果不打算承认诉讼请求,则必须作出答复。如果被告打算完全和无条件地承认索赔,他有义务提交相应的记录。否则,被告应提交一份答辩书,其中包括:(a) 所有答辩理由,如果在争议开始前未提出,则视为放弃答辩;(b) 清晰、准确地陈述就申诉的是非曲直提出的答辩理由,但不提及法律渊源。被告有义务在提交答辩书的同时提交一份声明,其中包含以下内容:1)与索赔相关的所有事实; 2)对原告陈述的情况进行反驳、承认或者解释。该声明必须在书记官面前宣誓或附上被告的宣誓书。被告还必须注明他打算传唤的证人的姓名,并说明他打算通过他们的证词支持的事实和证据。所有支持反对意见所需的文件均须附在保护申请中。
如果被告未能提交答辩书和声明,法院应当按照被告未按传唤出庭的情况作出判决,除非被告向法院提供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这些文件的令人满意的解释規定的時間。不过,在作出判决之前,法院将给予被告一段短暂的时间(该时间不得延长)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书面异议。这些异议必须转发给原告,原告将有一段短暂的时间作出答复。一旦提交了答辩书或规定的时限已过,初步书面程序即视为完成,案件将安排审理。
特别简易程序应与依据第166A条发出司法函件的程序相区分。如果债权人的请求涉及确定、清算并已到期的债务,且不涉及债务人履行任何行为,债权人可以在起诉文件中请求法院以简易方式作出裁判,而不进行完整审理。为此,原告必须在经宣誓确认的声明中说明,其认为债务人对该请求没有抗辩理由。
起诉文件送达后,被告将被要求在送达后不少于十五日且不超过三十日内到庭,以反驳原告的请求。如果被告不到庭,或未能使法院相信其存在合理抗辩,法院可以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判。
如果被告成功反驳该请求,案件将作为有争议案件继续审理。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有权就请求进行抗辩,并在法院命令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内提交答辩文件。
案件已定于听审,必须连续审理,直到作出最终裁决。如果原告没有提出异议,或者法院确信原告没有起诉的理由,或者被告没有正当辩护,法院可以在传票指定的日期作出裁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证人未到庭,才可以推迟听审。如果被告或其律师未到庭,法院可以根据现有材料审理案件,并听取法院认为必要的证据,尽管被告缺席。
法院审查当事人的程序文件和提交的证据后,作出裁定。
争端的任何一方如对一审法院的最终裁决不服,有权在裁决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通过上诉程序提起上诉。不能对基于承认索赔而作出的决定、或因放弃上诉权利或同意决定结论而作出的决定提出上诉。法院经上诉审查后作出裁定,该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不得再上诉。
在取得最终法院判决或其他执行依据后,如果债务人不自愿履行,债权人可以在马耳他启动强制执行。马耳他法律可将马耳他法院的判决和命令、依据第166A条登记的司法函件、涉及确定、清算并已到期债务的特定公证合同、已登记的仲裁裁决、汇票和本票、具有执行力的调解协议,以及消费者索赔裁判机关的决定视为执行依据。
执行可以根据执行依据的性质和债务人的资产采取不同措施。这些措施可以包括扣押动产、扣押不动产、扣押正在经营的商业企业、司法拍卖、扣押债务人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从不动产中迁出,以及在适当情况下扣押海船或航空器。
不同执行依据重新取得可执行性的期限并不相同。上级法院的判决,可以在判决或命令本可执行之日起十年后重新取得可执行性。下级法院判决以及小额索赔案件中的决定,可以在五年后重新取得可执行性。基于特定合同、依据第166A条发出的司法函件、汇票和本票的执行依据,可以在三年后重新取得可执行性。在这些情况下,三十年的时效期限也可能具有意义,并可通过适当申请中断。
并非所有资产或付款都可以以相同方式被执行。某些个人物品、职业文件和工具、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物品以及特定类别的付款可能受到保护。对第三方债权的扣押不得针对工资、特定社会保障给付、赡养费、银行担保和信用证等。因此,在启动执行措施前,应评估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商业资产、不动产、应收账款和当前经营活动。
如果债权人已经取得欧洲联盟另一成员国法院在民事或商事事项中作出的判决,马耳他可以依据欧洲联盟第1215/2012号条例进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一个成员国作出的判决,在其他成员国无需特别程序即可得到承认;在一个成员国具有执行力的判决,在另一成员国无需单独宣告执行力即可执行。为进行执行,债权人通常提交判决副本以及依照第53条签发的证明。具体执行程序适用马耳他法律,外国法院判决不得在马耳他就实体内容重新审查。
如果债务人处于无力偿还状态,债权人可以将破产或其他与无力偿还相关的措施作为独立的追偿策略。该途径不同于普通债务追讨,因为其目的不仅是取得付款裁判,还包括处理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的状态,以及在相应程序中分配或追回资产。
商业债务人在考虑或有和未来债务后无法支付其商业债务的,可以被视为处于破产状态。如果商业债务在依据执行依据对债务人采取执行措施后,在二十四周内仍未全部或部分清偿,也可能支持采取该途径。因此,执行阶段不仅对直接收回款项重要,也可能影响是否能够采取与无力偿还相关的措施。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债务人处于破产状态,无论该债权人的债权是商业性质还是其他性质,也无论该债务是否已经到期。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提供担保,金额为下列两项中较高者:债权人应收金额的百分之十,或1 000欧元。该担保旨在确保案件适当、无拖延地进行,并支持债权人的请求。
破产程序中产生的费用,可以从破产财产所得资金中优先于其他债务偿还给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财产转让、放弃继承或既得权利、破产人承担的义务,以及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即使相关方为善意,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撤销这些行为可以使资产回到破产财产中,并增加可用于满足债权人请求的资金。
如果您需要马耳他的债务追讨支持,格兰德利加可以在案件的所有阶段提供协助:债务人和文件分析、庭外谈判、追偿策略准备、司法债务追讨、依据第166A条发出司法函件的程序、小额索赔事项、执行依据的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以及与无力偿还相关的措施。适当途径应在分析合同、发票、往来函件、付款记录、债务人状态、可用资产和案件程序阶段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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