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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耳他的债务追讨

马耳他的债务追讨程序首先会评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在启动司法催收之前,值得注意的是时效期限。债务追收的时效期限为 5 年。 只有在债务人的请求下,法院才能执行时效期满的后果。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认债务的任何行为,如部分偿还债务,都会中断时效期限。中断后,时效期重新开始计算。

马耳他的司法收债以普通程序和简化程序进行

普通法律诉讼是通过提出传票来启动的。传票必须附有一份宣誓声明,列出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事实并分别描述每个事实;需要询问的证人名单;以及支持债权人债权的证据。如果传票符合程序要求,法院将予以登记,并安排被告人出庭。

自送达传票之日起二十日内,被告如果不打算承认诉讼请求,则必须作出答复。如果被告打算完全和无条件地承认索赔,他有义务提交相应的记录。否则,被告应提交一份答辩书,其中包括:(a) 所有答辩理由,如果在争议开始前未提出,则视为放弃答辩;(b) 清晰、准确地陈述就申诉的是非曲直提出的答辩理由,但不提及法律渊源。被告有义务在提交答辩书的同时提交一份声明,其中包含以下内容:1)与索赔相关的所有事实; 2)对原告陈述的情况进行反驳、承认或者解释。该声明必须在书记官面前宣誓或附上被告的宣誓书。被告还必须注明他打算传唤的证人的姓名,并说明他打算通过他们的证词支持的事实和证据。所有支持反对意见所需的文件均须附在保护申请中。

如果被告未能提交答辩书和声明,法院应当按照被告未按传唤出庭的情况作出判决,除非被告向法院提供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这些文件的令人满意的解释規定的時間。不过,在作出判决之前,法院将给予被告一段短暂的时间(该时间不得延长)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书面异议。这些异议必须转发给原告,原告将有一段短暂的时间作出答​​复。一旦提交了答辩书或规定的时限已过,初步书面程序即视为完成,案件将安排审理。

如果债权人的索偿要求涉及具体的、流动的和应付的债务,且不涉及任何行为的履行,则债权人有权在索偿声明中请求法院不经审判即作出有利于其的简易判决。为此,原告必须在其声明中说明,他认为债务人对索赔没有抗辩权。起诉书送达后,被告须在不早于十五天、不晚于三十(30)天内出庭,对原告的诉讼提出抗辩。 如果被告未出庭,或未能说服法庭其对诉讼有可论证的辩护理由,法庭将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但是,如果被告成功地对原告的诉讼提出质疑,被告将在法院命令下达之日起二十天内进行辩护并提交答辩状。

案件已定于听审,必须连续审理,直到作出最终裁决。如果原告没有提出异议,或者法院确信原告没有起诉的理由,或者被告没有正当辩护,法院可以在传票指定的日期作出裁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证人未到庭,才可以推迟听审。如果被告或其律师未到庭,法院可以根据现有材料审理案件,并听取法院认为必要的证据,尽管被告缺席。

法院审查当事人的程序文件和提交的证据后,作出裁定。

争端的任何一方如对一审法院的最终裁决不服,有权在裁决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通过上诉程序提起上诉。不能对基于承认索赔而作出的决定、或因放弃上诉权利或同意决定结论而作出的决定提出上诉。法院经上诉审查后作出裁定,该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不得再上诉。

在收到法院终审判决后,如果债务人拒绝主动执行法院判决,则应获得执行令并提交执行。执行令的提交期限为 5 年。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扣押资金并将其注销、扣押动产和不动产并随后进行拍卖、扣押和出售有价证券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如果债务人处于无力偿还的状态,债权人应考虑申请债务人破产。商业主体债务人在以下情况下被认为处于破产状态:1) 考虑到有条件和假定的债务,债务人无法支付其商业债务;2) 如果商业债务在执行针对债务人的执行措施后,24周内仍未完全或部分偿还。无论债权人所负债务为商业债务或其他债务,即使该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均可向法院申请认定债务人处于破产状态。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债权人必须提供担保,金额应为下列两者中较大的数额:债务总额的10%或1000欧元,以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并证明其诉讼请求。破产程序中产生的费用,由债务人破产财产中的资金优先偿还给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务。

在破产程序中,任何财产转让行为,包括放弃继承权或通过获得时效取得的财产,以及破产人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其他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均被视为无效,即使相关方是善意的。撤销这些行为可以将债务人失去的财产追回,并增加破产财产,这有助于更充分地满足债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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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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