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in img 卢森堡的债务催收

卢森堡的债务催收

卢森堡债务催收程序首先需要对债务人的法律和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包括其实际经营情况、住所或注册地、资产所在地、是否存在法院案件或执行程序、是否已经进入破产状态,以及现有证据的充分性。该评估有助于判断案件应通过友好协商、正式付款催告、向治安法院申请、向地区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还是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

在采取司法行动之前,债权人应当核实债务人是否已经被宣告破产。如果破产程序已经开始,策略就会发生变化:债权人通常不再优先通过普通个别诉讼追收债务,而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地区法院书记处申报债权,使其在集体程序中接受审查。

如果债务人仍在经营,拥有可识别的资产,并且没有处于会阻碍或严重影响付款的程序中,通常可以先进入友好催收阶段。该阶段可以用于确认债务人的真实付款意愿,取得书面债务承认,协商付款计划,在有必要时维护商业关系,并为可能的法院程序准备证据基础。

友好催收应当建立在可证明的沟通基础上,包括提醒函、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电话沟通、付款建议、分期付款安排、货物返还或其他与案件文件相符的解决方案。其目的不是施加非正式压力,而是取得债务人的明确立场,并保存可在卢森堡法院使用的证据。

正式付款催告可以通过挂号信并附回执的方式发送,也可以由司法执行人员送达。催告中应说明债权、债权依据、金额、债务人的具体义务、最后付款期限,以及在未付款时拟采取的司法程序。如果债务由保证人担保,付款催告也应向保证人发出。

在商业交易中,债权人还可以要求逾期利息、40 欧元的固定催收费用补偿,以及在有依据的情况下要求补偿超过该金额的合理催收费用。如果友好阶段未能实现付款或达成可靠协议,债权人应根据债务金额、债务人的状况以及争议程度,选择适当的司法追收方式。

在提起司法程序之前,债权人应当核查适用于债权的诉讼时效。在卢森堡法律中,民事请求的一般诉讼时效为 30 年;商人之间或者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商业债务,如果没有更短的特别时效,原则上适用 10 年的时效期间。双方不能仅通过普通合同条款自由排除强制性的时效规则。法院只有在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时,才会考虑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可以因债务人承认债务而中断。书面债务承认、明确的付款承诺,或者能够可靠证明债务人承认债权人权利的行为,都具有重要意义。向债务人通知有条件付款令或者有条件临时付款令,也会中断时效并使利息开始由债务人承担。中断后,新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卢森堡法律规定,债务司法追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普通实体审理程序、针对 15 000 欧元以下特定债权的付款令程序、针对 15 000 欧元以上特定债权的临时付款令或紧急临时付款程序,以及在取得可执行文书后的强制执行程序。

法院管辖主要取决于债权本金金额和请求性质。确定适用金额门槛时,不计算利息。15 000 欧元以下的债权,原则上由债务人住所地或注册地的治安法院审理。超过 15 000 欧元的债权,由地区法院管辖,尤其是在债权人申请临时付款令、启动紧急临时付款程序或提起普通实体诉讼时。

如果争议复杂、被债务人严肃抗辩,或者不适合快速程序,债权人可以提起普通实体诉讼。该程序以向债务人送达传票开始。传票应载明当事人、债权的法律依据、请求金额、所依据的证据以及提交法院的具体请求。传票送达后,案件进入有管辖权的法院,由法院安排后续程序阶段。

在依法必须由律师代理的情况下,被告应当自传票送达之日起在适用期限内指定律师。在地区法院审理的部分商业案件中,律师代理规则可能因程序类型、起诉方式和争议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

当事人的请求、抗辩和证据交换应依照适用的程序规则进行。如果当事人由律师代理,诉讼文件和证据通常通过各自代理人交换,并按照规定形式提交法院。被告指定律师后,应将该代理情况告知对方,以便程序能够在对抗原则下继续进行。

在准备程序结束前,双方应提交其请求、抗辩、证据和最终意见。未按照程序提交的主张或文件,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法院将根据已经合法进入案卷的请求、抗辩和证据作出判断。

根据被告请求,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外国原告可能需要提供担保,以覆盖其诉讼请求被驳回时可能产生的诉讼费用和损害赔偿。如果原告依据卢森堡法律、欧盟法律或适用的国际条约享有豁免,则无需提供该担保。

在诉讼文件和证据交换后,法院院长安排案件后续进程。案件可以被安排开庭,也可以交由负责程序准备的法官跟进。期限会根据争议性质、紧急程度、复杂程度、文件数量以及双方意见逐步确定。

准备程序结束后,法官确认案件已具备审理或裁判条件,并将案件安排开庭或提交裁判。法院随后审查双方论点、债务人的抗辩、提交的证据以及附带请求,包括利息、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

对于请求金额不超过 100 000 欧元且仅涉及一名原告和一名被告的案件,可以适用简化的案件准备规则。该规则并不取代 15 000 欧元的管辖门槛,而只是规定某些案件在法院审理前的准备方式。

最迟在辩论开庭前八天,双方律师可能需要以书面形式告知法院是否准备进行口头陈述。如果案件已经具备裁判条件且无需口头陈述,法院可以根据案卷并依照适用程序规则作出裁判。

法院审查案卷后作出裁判。裁判能否执行,取决于裁判的性质、内容、送达情况以及适用的上诉期限。因此,在债务司法追收中,必须区分裁判作出日期、裁判送达日期、债务人可使用的救济方式,以及债权人何时可以实际启动强制执行。

治安法院的裁判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地区法院上诉。上诉期限原则上为裁判送达之日起 40 天。地区法院的裁判可以依照程序规则由有管辖权的上级法院审查。在部分紧急程序中,尤其是临时付款事项,裁判可以在送达后 15 天内上诉;如果裁判是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可以在送达后 8 天内提出异议。

在上诉阶段,如果程序要求律师代理,律师代理具有决定性作用。提出上诉可能会根据裁判类型和救济类型影响裁判的执行。上级法院审查后作出的裁判,将决定案件后续进程以及必要时可针对债务人采取的执行措施。

付款令适用于金额不超过 15 000 欧元的合同金钱债权,前提是合同或现有文件能够明确确定请求金额。计算该门槛时不包括利息。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不适用该程序,因为此类争议属于劳动法院管辖。

债权人启动该程序时,应向债务人住所地或注册地的有管辖权治安法院提交申请。申请应附带能够证明债权存在、金额和正当性的文件,例如合同、订单、发票、付款提醒、账目明细、正式付款催告或债务承认。

如果申请看起来有依据,治安法官会签发有条件付款令。向债务人通知该付款令会中断诉讼时效,并使利息开始由债务人承担。如果申请看起来没有依据,法官会驳回申请;这并不妨碍债权人之后通过普通诉讼提起请求。

债务人在收到有条件付款令通知后 30 天内,可以付款,也可以向法院书记处提出异议。异议会阻止付款令在未经进一步审查的情况下变为可执行。此时,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请求传唤双方参加公开听证,由法官审查债权是否成立。

如果异议成立,有条件付款令失去效力。如果异议部分成立,法官可以判令债务人支付被确认成立的债权部分。如果异议被驳回,法官会作出付款裁判,该裁判可以作为启动执行的依据。

如果债务人在 30 天内既不付款也不提出异议,债权人应在有条件付款令通知债务人之日起 6 个月内,请求将其宣告为可执行。超过该期限后,有条件付款令失去效力;如果债权人希望再次对债务人采取行动,必须重新启动程序。

对于超过 15 000 欧元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在卢森堡有住所、注册地或通常居所,债权人可以申请临时付款令。申请以单方方式提交给有地域管辖权的地区法院院长。申请应提交原件和四份副本,放入能够清楚识别双方当事人的案卷中,并载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资料、地址、法律形式,以及在一方为公司时的法定代表人资料。

申请应附有证明债权存在、金额和正当性的文件,包括合同、订单、发票、提醒函、账目明细、正式付款催告、往来通信或债务承认。确定 15 000 欧元门槛时不计算利息。如果债权人针对多个住所不同的连带债务人提出请求,应分别对每一名债务人提交单独申请。

如果申请看起来有依据,地区法院院长会签发有条件临时付款令,并命令债务人支付请求金额。该命令的通知会中断诉讼时效,并使利息开始由债务人承担。如果申请看起来依据不足,会被驳回。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在条件具备时使用紧急临时付款程序。

债务人在收到有条件临时付款令通知后 30 天内,可以付款,也可以向作出该命令的地区法院书记处提出异议。异议应说明债务人反对债权或金额的理由,并附上支持文件。如果异议是在命令被宣告可执行之前提出,则会中止该有条件命令的执行。

债务人提出异议后,双方会被传唤参加公开听证,以讨论债权是否成立。双方可以亲自出庭,也可以按照程序规则获得协助或代理。法院院长可以将案件保留审理、改期审理,或者在争议已经没有审理对象时将案件移出名单。虽然该程序具有口头性质,但债权人提交书面账目明细、证明文件和简要意见,通常有助于说明请求依据。

在宣告裁判之日,法院院长作出有理由的裁判。如果异议成立,有条件临时付款令失去效力。如果异议部分成立,债务人将就被确认成立的债权部分承担付款义务。如果异议被驳回,将作出债务人付款的裁判。

如果债务人在 30 天内既不付款也不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书记处请求将命令宣告为可执行。可执行命令具有双方参与程序后作出裁判的效果:可以临时执行,但不具有实体问题上的最终既判力,并且在出现新情况时可以在紧急程序中变更。债权人可以以此为依据启动执行措施,但应考虑该类裁判的临时性质。

如果债务人在卢森堡没有住所、注册地或通常居所,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地区法院院长提起紧急临时付款程序。该请求通过由司法执行人员送达的传票提出,并在紧急听证中审查。该程序适用于债权金额确定、已经到期、可以证明且不存在严重争议的案件。

如果债权存在严重争议,法院院长可以裁定临时付款请求不予受理。如果债权仅部分成立,可以判令债务人支付不存在严重争议的部分。如果债权不存在严重争议,则作出付款裁判。该裁判可以临时执行,不具有实体问题上的最终既判力,并可在出现新情况时被变更或撤销。

紧急程序中作出的裁判,如果是在双方参与或对缺席债务人产生同等程序效果的情况下作出,可以在送达后 15 天内上诉。如果裁判是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可以在送达后 8 天内提出异议。上述救济方式应通过律师提出。

在取得法院裁判、付款令或其他可执行文书后,债权人可以启动强制执行。在卢森堡,执行措施由司法执行人员根据可执行文书实施。

执行程序可以针对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对第三人的债权、动产、不动产、证券、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可被执行的资产。根据具体情况,债权人可以申请冻结银行账户、扣押对第三人的债权、扣押动产、执行不动产,或者采取与资产性质相适应的其他措施。第三人的财产不能被视为债务人财产予以执行,某些财产或收入也可能依法受到保护。

如果债权人持有欧盟成员国作出的民事或商业裁判,该裁判原则上可以在卢森堡获得承认,而无需单独的特别承认程序。之后的执行将按照卢森堡规则,并根据适用的欧洲规则和卢森堡程序所要求的文件进行。

对于欧盟以外国家作出的裁判,或者不适用欧洲直接执行机制的裁判,在卢森堡进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可能需要单独的承认程序或宣告可执行程序。该步骤使外国裁判转化为可以针对卢森堡境内资产使用的执行依据。

在跨境债权案件中,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债权人还可以申请欧洲银行账户保全令。该措施可以在未事先听取债务人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其目的,是在存在资金转移、隐藏或资产流失风险的严重情形下,冻结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对于债务人在卢森堡拥有银行账户或金融资产但拒绝付款的案件,该措施尤其重要。

如果债务人是商人或者商业公司,并且存在严重无力清偿的迹象,债权人可以考虑启动破产程序。在卢森堡法律中,破产要求债务人已经停止付款,并且其商业信用受到动摇。暂时性的资金困难本身并不足以构成破产。程序可以由债务人自行申请,由一个或多个债权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

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应当持有确定、可计算且已经到期的债权,并且应当善意行事。破产申请不应作为对债务人的普通施压或恐吓手段。只有在法定条件确实具备,并且集体程序能够现实地用于保存或分配债务人资产时,该途径才是适当的。

破产申请由司法执行人员送达,并由有管辖权的地区法院商业审判部门审理。债权人应能够证明其债权存在,并证明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如果法院认为申请有依据,将作出破产宣告裁判,限制债务人自由管理其财产,并指定管理人代表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破产财产。

破产宣告裁判通常会确定停止付款的日期。该日期可以早于裁判日期,但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外,最多只能追溯至裁判前六个月。实际停止付款日期与破产宣告裁判日期之间的期间构成可疑期间。这一期间对债权人很重要,因为债务人在破产开始前实施的部分行为,如果减少了可分配财产或使部分债权人相对于其他债权人获得不当优势,可能失去效力。

在可疑期间内,某些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失去效力。其中包括无偿转让、以明显过低价格转让财产、清偿尚未到期的债务、以异常方式清偿已到期债务,以及在停止付款前已经产生的债务之后追加提供担保。有偿交易和付款也可能被撤销,如果交易相对方知道债务人已经停止付款,并试图相对于其他债权人取得优势。

破产宣告裁判作出后,债务人不再能够自由管理其财产。自该时点起,由破产人实施的付款、转让或其他行为,原则上不发生效力。管理人代表债权人整体行事,审查债权,变现资产,分析可疑交易,并可以提起必要诉讼以增加破产财产。

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地区法院商业案件书记处提交债权申报。申报期限为破产宣告裁判作出之日起 6 个月。申报中应载明债权人身份、破产人身份、债权金额和原因、现有担保或优先权,并确认该债权真实且善意。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审查债权并按照适用顺位分配资产。某些债权可能具有优先地位,普通债权人则从剩余财产中按比例受偿。如果管理人对债权提出异议,债权人应通过合同、发票、账目明细、往来通信、正式付款催告、债务承认、法院裁判或其他有用证据,维护其债权被列入破产债务的资格。

破产还可能对管理人员产生个人后果。如果公司的破产显示资产不足,并且能够证明管理人员存在严重且明确的管理过错,并且该过错促成破产,法院可以决定由相关管理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资产不足责任。如果有多名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责任可以共同承担。

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破产也可能扩展至管理人员个人,例如其为个人利益从事商业行为,将公司财产视为自己的财产,或者为个人利益滥用性地继续经营亏损业务,而该经营只能导致公司停止付款。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员可能面临个人程序并承担重大财产后果。

如果破产人或者法律上、事实上负责管理的人,无论公开或隐蔽、是否领取报酬,实施了严重且明确的过错并促成破产,法院可以作出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决定。该禁止可以包括直接或间接从事商业活动,以及担任公司管理、经营、监督或代表职务。如果因简单破产违法行为或欺诈性破产违法行为被定罪,该禁止必须适用。禁止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也不得超过二十年。

某些行为还可能产生刑事责任。迟延申报停止付款、未保持规范会计、会计不完整或不真实、为拖延破产而实施的行为,可能与简单破产违法行为有关。隐藏或篡改会计文件、转移或隐匿资产、欺诈性承认不存在的债务,可能被评价为欺诈性破产违法行为。对债权人而言,这些因素很重要,因为案件策略可能需要结合债权申报、管理人行动、交易撤销、管理人员责任以及对欺诈行为的报告。

如果您对卢森堡国际债务催收有疑问或需要支持,Grandliga 可以在案件各个阶段提供协助:债务人分析、证据准备、友好谈判、正式付款催告、选择适当的司法程序、取得可执行文书、强制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银行账户保全,或者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您可以联系我们,以便根据债权、现有文件和位于卢森堡的资产评估情况,并确定适合的措施。

26.07.2024
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