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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里亚的债务追收

利比里亚的债务追收首先应对债务人的法律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评估。在这一阶段,需要核查债务金额和债务来源、债务人在利比里亚的经营活动、是否存在书面证据、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已经启动的执行程序、可识别资产、债务人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可能用于抗辩的理由。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还需要确认债务是否基于书面文件,债务发生地或应履行地在哪里,以及债务人在利比里亚是否具有经营活动、财产或其他足以支持有效追偿的联系。

如果债务人仍在经营,拥有可识别资产或对第三方的应收款项,并且案件情况不要求立即向法院起诉,可以先启动庭外追收。这一阶段包括付款要求、书面催告、和解方案、与债务人决策人员的谈判,以及保存送达、接收和答复的证据。其目的在于确认债务是否被承认,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是否可以通过分期付款、退还货物、转让债权、其他履行方式或有约束力的书面协议解决争议。

如果债务人不回应、拒绝付款、提出缺乏依据的异议、减少可供追偿的资产,或者文件分析显示谈判无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案件可以进入法院程序。

在提起诉讼前,应当核查诉讼时效。基于书面文件或书面债务承认的债务付款请求以及合同违约赔偿请求,通常适用七年期限。不基于书面文件或书面承认的合同请求,通常适用三年期限。如果请求权产生于利比里亚境外,案件不应在利比里亚法律或请求权产生地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提出。时效届满属于债务人应当提出的抗辩。债务人书面放弃该抗辩、部分支付本金或利息,或者签署新的书面付款承诺,可能使期限重新开始计算。

利比里亚法律规定,法院追收债务主要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主管法院的选择取决于请求的性质、债务金额、义务依据,以及该债务是否来源于商业交易。

在利比里亚,债务法院对金额超过二千美元的债务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对于金额为二千美元或以下的债务案件,该法院还可以审理来自治安法院或和平法院的上诉。在债务法院,主要诉讼文件为债权人的申诉和债务人的答复。

如果债务来源于商业交易并达到相应金额门槛,商业请求也可能属于商业法院管辖。基于商业交易的债务付款请求,其金额门槛为一万五千美元。在这类案件中,商业法院与债务法院可能存在共同管辖,但案件不能从债务法院移送至商业法院,也不能从商业法院移送至债务法院。

普通法院程序从向主管法院书记员提交申诉或申请开始。书记员收到文件后签发传票,并将传票连同债权人的申诉或申请一并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在传票送达后十天内出庭;如果第一次传票未能有效送达,则自再次传票送达后起算。被告提交答复、提交出庭通知或提出程序申请,均视为出庭。在债务案件中,该期限具有实际意义,因为法院可以据此判断债务人是否实质性争议债权,还是仅作出形式上的程序行为。

如果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出庭但未提交答复,视为对申诉中陈述的一般否认。在审理中,被告可以询问债权人的证人并提出支持其否认的证据,但不能以本应在答复中正式提出的新主张作为抗辩基础。

如果被告提交书面答复,应当否认其知道或认为不真实的债权人陈述。需要答复的陈述,如未在答复中提出异议,视为承认;不需要答复的陈述,视为否认。

诉讼文件交换后,法院书记员应通知双方代表审前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不得早于通知送达后十天举行。在听证前,双方代表应会面,并尽可能就事实问题、法律问题和证据问题达成一致。

每一方代表应准备并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列明已经一致的问题以及其当事人对争议事项的立场。该阶段有助于法院整理案件、缩小争议范围、确定重要文件和证人,并为案件实体审理做好准备。

如果一方代表未作准备、未出庭或未参加听证,法院可以将其视为藐视法院并命令其出庭。如果一方未按法院命令出庭,法院可以处以罚款,并可在其缺席的情况下继续审理案件。

听证结束后,法院作出审前命令。该命令列明仍需审理的问题、允许采取的证据披露措施、已经审查的申请,以及双方关于证据提交方式和范围的安排。该命令将指引案件后续程序。

证据提交和审查完成后,法院听取双方最后陈述并作出裁判。在不设陪审团或仅设咨询陪审团的案件中,法院应允许双方就事实认定提出请求。法院应分别列明认定的事实、法律结论以及应登记的判决内容。案件最终提交法院裁判后,法院应在十五天内作出决定。

债务案件的裁判可以上诉至利比里亚最高法院。上诉应在裁判作出时,于公开法庭上以口头方式宣布。该宣布可以由当事人本人、其代表,或在代表缺席时由法院指定人员作出。

上诉方必须完成必要程序行为:宣布上诉、提交对裁判的异议、提供上诉担保,并送达和提交上诉行为完成通知。对裁判的异议应在裁判作出后十天内提交给一审法官。上诉担保应经法官批准,并在裁判作出后六十天内提交法院书记员。自宣布上诉起,全部上诉行为应在六十天内完成。

在普通民事程序中,被告提起上诉通常会在上诉最终裁判前中止执行。但在债务法院审理的金钱给付案件中存在重要例外:如果请求金额确定,并有文件和直接证据支持,向利比里亚最高法院宣布和提出上诉不会中止判决执行。利比里亚最高法院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也可能成为追偿策略的一部分。在利比里亚,外国法院判决不会自动产生本地执行文书的效力,但可以按照民事诉讼规则使用。如果被告未参加外国程序,外国判决不得对其使用,除非有获授权人员代表其参加。还必须证明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因此,送达证据、债务人参与外国程序的情况、外国法院管辖权以及判决的适当认证,对于随后在利比里亚继续追偿尤其重要。

法院判决生效后,或根据适用规则已经可以执行时,债权人可以启动强制执行。法院判决的执行期限为十年,自债权人首次取得请求执行权之日起计算。部分付款或书面承认债务可以中断该期限,并使其重新开始计算。在债务法院审理的金钱给付案件中,如果未提出上诉,或规则允许在上诉期间继续执行,胜诉方可以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可以通过债务人的财产、第三方应向债务人支付的款项、银行账户、动产、不动产、证券、公司权益以及其他依法可触及的资产实现清偿。程序可以包括分期付款命令、针对第三方的付款命令、限制处分财产、披露资产信息、指定管理人以及出售被扣押财产。具体措施取决于资产类型、判决内容,以及债权人能否指明足以实现实际清偿的财产。

如果债务人处于无力偿债状态,或其财产可能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应当评估与无力偿债、重组或清算有关的措施。债务人不能支付债务,或不能在到期时履行合同性或法定财务义务的,视为无力偿债。在利比里亚,相关债务人的无力偿债、重组和清算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均由商业法院管辖。

在无力偿债程序中,可以审查减少债务人财产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交易。管理人应重点分析向个别债权人提供优先利益的交易、低价交易,以及以损害债权人或拖延债权清偿为目的的交易。

如果某项优先交易由债务人或代表债务人向某一债权人作出,涉及既有债务,并且发生时债务人处于无力偿债状态,该交易可以被质疑。审查期间为程序开始前三个月;如果该债权人为关联人员,审查期间为六个月。如果交易是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并按照通常商业条件完成,且以同时取得新的对价为交换,或属于履行扶养义务,或未使该债权人取得超过其在债务人清算中可取得的利益,则该交易不应被撤销。

低价交易可以在下列情况下被质疑:债务人获得的对价明显低于另一方取得的利益,并且该交易发生在程序开始前一年内。如果另一方为关联人员,审查期间为两年。在与关联人员进行的交易中,可以推定债务人在交易时已经无力偿债,或因该交易而无力偿债;关联人员应承担证明相反事实的责任。

以损害现有或未来债权人、或拖延债权清偿为目的的交易,也可以被质疑。该交易如果发生在程序开始前一年内,可以被撤销。此类目的可以从无偿或明显不足对价转让财产、赠与、以非商业条件出租财产,或在没有基础债务或担保义务的情况下设立质押、抵押或其他负担等情况中体现。如果交易与关联人员进行或有其参与,则推定存在该目的,关联人员应证明相反事实。

法院撤销交易时,可以命令返还已收取的款项、重新转移财产、支付所取得财产的价值、解除财产负担、赔偿对可分配财产造成的损害,或采取实现公平结果所需的其他措施。如果债务人为公司,董事责任也可能具有重要意义。董事可能因严重违反职责而承担责任,包括其行为导致债务人无力偿债,或导致、促成可撤销交易。对于债权人而言,此类分析可能增加可用于清偿的财产,并提高追回债务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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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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