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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里亚的债务追收

利比里亚的债务追收首先评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基于书面文件的债务追收时效为 7 年,其他情况为 3 年。时效期限届满的后果仅在债务人请求时才适用于法院。在书面承认债务或支付部分款项的情况下,时效期限会被中断。中断后,时效期重新开始计算。

利比里亚法律规定,可在正常的法院诉讼程序中通过司法途径追回债务

利比里亚设有债务法院,对争议金额超过 2 000 美元的债务拥有专属管辖权,对争议金额在 2 000 美元或以下的所有其他债务案件拥有上诉管辖权。债务法院对治安法院或治安法院提出的上诉行使上诉管辖权。

常规法庭诉讼程序首先是向法庭书记员提出申诉或请愿书。收到上述文件后,法院书记员必须立即发出传票。传票将转交给执达员,以便随后交付给债务人。传票与原告的申诉或动议一起送达。

债务人必须在收到传票或第二次传票(如果初次传票未送达)后十天内出庭。被告提交答辩状、出庭通知书或提出动议应被视为出庭。

如果被告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出庭且未提供答复,则应被视为对起诉书中提出的所有指控进行全面否认。在审判中,此类被告可以盘问原告的证人并提供证据支持其否认,但不得提供证据支持任何肯定的指控。

如果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他必须在答复中否认他知道或认为是虚假的债权人指控。对于必须作出答复的指控,如果在答复中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承认。无需答复的指控则视为被否认。

交换诉讼文件后,法庭书记员应向律师发出通知,说明预审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时间不得早于通知送达后 10 天。在确定的预审会议日期之前,律师必须举行会议,就尽可能多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每位律师都应准备并在听证会上提交一份备忘录,列明所商定的问题及其委托人对争议问题的事实和法律立场。

如果律师未准备、未出庭或未参与听证,法庭可将其视为藐视法庭并强制其出庭。如果一方未能按照法院的命令出庭,可能会被处以罚款,并且案件将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

听证结束后,法院应签发一份预审令,其中应记录: 尚未经当事人承认或同意解决的审判问题清单;允许使用证据披露程序;考虑申请;当事人就出庭举证的程序和范围达成一致。

一旦证据提交和法庭审查完成,法庭将进行最后评议并做出裁决。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情况下根据事实作出裁决的案件中,法院必须为当事人提供在作出裁决之前提交事实陈述请求的机会。法院必须在最终提交这些请求后十五天内做出决定。

法院对债务案件的裁决可以上诉至利比里亚最高法院。上诉必须在作出决定时在公开法庭上以口头宣布的方式提出。该公告可以由当事人本人(如果他代表自己)或其律师作出。如果律师缺席,可以由法院指定的代理人宣布。每个上诉人必须提供法院确定金额的上诉保证金,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具有法律资格的担保人,保证上诉人将在上诉不成功的情况下向对方偿还因上诉而产生的所有费用或损害,并且他将遵守最高法院的裁决。未能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上诉保证可能会成为驳回上诉的理由。在上诉期间,被争议的决定的效力中止,除非索赔金额得到书面和直接证据的确认。最高法院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不得进一步上诉。

法院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应当启动执行程序。强制执行判决的时效期间为十年,自债权人取得执行权之日起计算。如果部分付款或书面确认债务,则该期限会中断。作为执行法院判决的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通过扣押和注销债务人账户中的资金来满足;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随后出售;逮捕和没收证券;逮捕和没收公司股份。

如果债务人资不抵债,则应考虑破产程序。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合同或法定财务义务,则被视为无力偿债。作为破产程序的一部分,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则可以取消债务人意图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交易。此类交易尤其应包括: 1)为了使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与债权人进行的交易(如果该交易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三个月进行的,或者如果是与相关人员进行的,则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六个月进行的); 2)价值被低估的交易(如果该交易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年进行的,或者如果是与相关人员进行的,则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两年进行的); 3)以扣留债权人为目的的交易,例如捐赠财产、以非商业条件转让财产出租、出售财产且未给予足够补偿(如果该交易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年完成的)。此外,如果债务人是公司,那么该公司的董事应对债权人导致公司破产的行为承担责任。通过取消上述交易并追究公司董事的责任,有可能增加清算财产总额。这反过来提高了全额偿还债务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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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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