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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内亚比绍的债务催收程序首先评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是 OHADA(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成员,该组织包括九项已批准的统一法律法案,须由上述组织的所有成员国实施。因此,司法收债、强制执行和破产程序主要受相关《统一法》条款的制约。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几内亚比绍国家立法规定的一般时效期限为 20 年。根据一般商法OHADA的规定,贸易商之间或贸易商与非商人之间的贸易交易产生的义务在五年后终止。只有在债务人的要求下,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才会适用时效期届满的后果。当债务人承认债权人的债权时,时效期限中断。中断后,时效期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限可由当事人协议缩短或延长。但时效不得缩短至一年以下,也不得延长至十年以上。当事人也可通过共同协议,补充中止和中断时效期限的理由清单。
在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债务的司法追偿是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和签发支付令进行的。
通常的司法程序是从向法院提出索赔开始的,之后,如果索赔符合程序要求,法院就会发出传票传唤被告。被告可以在收到传票之日起二十天内提出异议。被告在异议中必须具体陈述其主张,分别陈述其辩护的事实、法律依据和结论。
被告必须对索赔中陈述的每项事实采取具体立场。没有特别争议的事实,如果不与一般辩护相矛盾、没有未经证实或不需要书面证据,则被视为已被承认。不允许仅通过否认提出异议。如果提出异议,法院会通知原告。
被告未在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如果被告是法人或者事实需要书面证据,则不接受该规定。
原告可以通过答辩状对被告的异议作出回应。答辩状应在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八天内提交。被告可以通过反驳状回应答辩状。反驳状应在答辩状提交期限届满后八天内提交。如缺少上述任一程序性文件,或未对对方在前一份文件中提出的新事实提出异议,将被视为默认承认这些事实。
程序文件提交完成后,如果法官认为无需额外证据即可解决争议,将在十天内安排听证会进行讨论。如果法院认为法律问题可以立即作出裁决,或者事实问题已经完全清楚,则在听证会后,法院将在十五天内对索赔作出直接裁决。
如果审判继续进行,法官将确定与案件相关的关键事实,注意通过承认、同意或书面证据承认的事实,并制定问题以确定有争议的事实。批准问题清单后,法院通知各方提交证人和其他证据清单。在解决所有争议事实并进行最后评议后,法院应就争议的是非曲直做出裁决。
发出付款指令的流程受 OHADA 债务清偿法管辖,用于收取与合同、汇票和支票相关的债务。要启动此类程序,债权人必须向法院申请付款令,并附上确认债务存在的文件。如果所提供的材料确认全部或部分要求的有效性,法院将发出适当的付款令。如果全部或部分拒绝满足申请,法院的判决不得上诉,债权人只能通过标准司法程序提出索赔来保护其利益。
申请书和付款令的副本必须在三个月内送达债务人,否则付款令将无效。收到这些文件后,债务人有义务在 15 天内偿还债务或在同一期限内提出异议。如果没有收到反对意见,付款指令将获得执行文件的地位。如果提出异议,法官将组织各方和解。如果达成和解,法官将制作和解协议书,并由双方签署。该协议书的一份副本包含执行条款。如果无法达成和解,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理,并作出判决,即使异议债务人未出庭。该判决具有与对抗性诉讼中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取代最初的支付令。
一审法院的判决可以上诉至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的裁决可上诉至几内亚比绍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的期限为自有争议的决定通知之日起八天。除非裁决是基于债务人签署的书面文件,否则提出的上诉应暂停执行被上诉的裁决。最高法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不得再上诉。
法院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应当启动执行程序。法院判决可以在 20 年内执行。作为执行法院判决的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通过扣押和注销债务人账户中的资金来满足;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随后出售;扣押和没收证券,扣押和没收第三方占有的债务人财产。
另一种追债方法是为债务人启动破产程序。在几内亚比绍共和国,这一程序受统一破产法 OHADA 管辖。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无争议、应付且具有一定的货币价值,则债权人可以启动破产程序。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完全满足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旨在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交易。中止支付至破产程序启动期间进行的此类交易包括: 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的义务大大超过另一方的义务的协议;在到期日之前提前偿还债务;为现有义务提供担保;以及交易对手了解债务人财务问题的任何交易。此类交易的撤销可以返还债务人损失的财产或资产,从而增加清算财产的规模,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并支付与破产程序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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