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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地马拉的债务催收程序首先评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一般时效期限为5年。对于与收取销售商品成本相关的索赔,诉讼时效为 2 年。 如果债务人承认债务,或部分支付债务、利息或其他债务罚金,则时效期间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危地马拉法律规定通过普通司法程序和口头程序进行司法追收债务。
通常的司法程序是向法院提交诉状,然后法院决定立案,通知被告并准备根据案情审议案件。索赔声明必须附有证实所述要求的证据。如果原告没有此类证据,他有义务指明证据所在位置,以便法院稍后索要。
如果原告是外国人或临时居民,法院可以命令原告提供保证金,以支付诉讼中可能产生的罚款、律师费、损失和损害。如果原告证明在其原籍国危地马拉公民不需要这种保证,则该义务不适用。
法院受理诉讼请求后,在收到通知后9天内传唤被告听取其立场。如果传唤期满后被告未出庭,则该诉讼请求将被视为认可,并应原告的请求,缺席继续审理此案。
从被告被确认处于缺席诉讼的那一刻起,其财产可能会被扣押,数额足以确保诉讼结果。如果被告在宣布缺席程序后出庭,他将能够继续参与当前阶段的程序。被告人证明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出庭的,可以驳回缺席审判和扣押的申请。还可提议由法官酌情决定以另一种充分的担保取代债务人的财产。
如果被告同意索赔声明,法官将下达判决书,而无需进一步的法庭程序。如果被告不同意诉讼请求,则必须提交答辩状,说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明确反对意见。
如果法院确定存在有争议的事实,将启动为期三十天的举证程序。因当事人的过错不能及时提交证据的,可以延长十日。如果索赔或对索赔的答复提出了必须在共和国境外获得并且可以合法接受的证据,则法官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将根据案件的情况设定一个足够的最后期限,该期限不能超过120天。
证据阶段完成后,法官安排最终听证会。在这次会议上,当事人的律师以及当事人本人,如果愿意,可以口头发言或书面陈述其论点。最终法庭听证会后,法院做出裁决,该裁决在上诉期限届满后生效。
口头诉讼适用于索赔金额较小的案件,其实施方式与通常的司法程序类似,只是有一定的简化。索赔声明可以口头提交,在这种情况下,秘书起草相应的协议。如果索赔符合程序要求,法官会确定双方出席口头听证会的日期。从传唤被告到听证会日期之间必须至少间隔三天。
在第一次会议上,法官将尝试使双方和解,为他们提供公平的和解选择,并批准他们达成的任何协议,前提是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如果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他必须明确陈述其反对意见所依据的事实。
双方必须携带证据出席第一次听证会。如果在这次会议上无法提供所有证据,将安排新的会议,会议时间不应超过十五天。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由于法院或当事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而无法提供所有证据,法官可以仅为此目的下令举行第三次听证会。这次会议必须在十天内举行。
如果被告同意诉讼或者承认诉讼中陈述的事实,法官将在三天内作出判决。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第一次听证会,在原告提供的证据已出示的情况下,法官将作出判决。法官将在上次听证会后五天内做出裁决。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在作出有争议的判决之日起 3 天内提出上诉。该投诉将在有相关方参与的法庭听证会上进行审议。法院审理上诉后作出裁决,该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上诉法院的决定可以在有争议的决定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听证会当天,当事人及其律师可以出席并提出口头或书面陈述。如果任何利益相关方要求或最高法院下令,听证会将公开。最高法院考虑申诉后作出裁决,该裁决自宣布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一旦判决成为最终判决,债权人必须获得执行令并启动执行程序。最终法院判决可以在生效之日起5年内提交执行。作为执行法院判决的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通过扣押和注销债务人账户中的资金来满足;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随后出售;逮捕和没收证券;逮捕和没收公司股份。
如果债务人有无力偿债的迹象,债权人应考虑债务人破产的选择。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债务超过其资产时,或存在两个或更多的执行案件中的扣押,或者债务人的管理机构成员隐藏超过60个工作日,未留下合法代表的权力和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以履行其义务时。在此阶段,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则可以取消债务人造成债务人损害或剥夺其资产的交易。在这些交易中,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无偿交易;为债务人相关方进行的交易;为先前存在的义务或为替代这些义务的新义务设立实际担保;债务人支付的金额超过了获得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并且可以证明这些交易导致了债务人破产的状态;债务人采取欺诈行为和对债权人不利的交易,并且交易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处于破产状态。仅当此类交易在破产程序启动之日前两年内完成时,才允许取消。取消这些交易后,可以将债务人因这些交易而失去的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从而增加清算资产以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并覆盖破产程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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