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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得的债务追收

乍得的债务追收程序首先需要对案件进行法律和财务分析:债务产生的原因、债务人的法律身份、偿付能力、实际经营情况、正在进行的诉讼、已经启动的执行程序、债务人可能提出的抗辩,以及在乍得境内可以查明的财产。还需要判断债务是否源于商业关系,债务人是私人公司、公共机构、外国合同相对方,还是在多个国家拥有资产的企业。

如果债务人仍在经营,且不存在会立即削弱债权人受偿机会的优先程序,可以先采用庭外追收。在债务人承认债务、请求延期付款、提出分期付款、愿意返还货物,或者双方仍存在持续商业关系的情况下,这一阶段尤其具有实际意义。

在这一阶段,可以协商付款、分期计划、返还货物、债权转让、抵销、服务交换或其他债权人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债务人的书面承认、付款承诺、具体付款建议,或者关于债务金额的说明,可能在后续程序中具有证明价值。

与债务人的沟通应当在发送可证明内容和发送事实的催告或正式付款通知后进行。该阶段的目的,是查明债务人真实的付款意愿,联系实际决策人员,明确固定债权金额,并在无法获得自愿付款时,为司法追收做好准备。

如果庭外阶段不能实现付款,或者初步分析表明债务人否认债务、转移财产、拖延程序,或者已经受到其他债权人的追索,债权人应当根据债务性质和现有证据选择适当的司法途径。

乍得共和国是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成员国。该组织的统一法律规则在成员国直接适用并具有约束力。对于商业债务追收,特别重要的是关于一般商法、简化追收程序、执行措施和集体清偿程序的规则。因此,乍得的债务追收不仅取决于国内诉讼规则,也取决于成员国共同适用的商事法律规则。

在启动诉讼前,债权人应当核查适用的诉讼时效。对于商事债务,商人之间或者商人与非商人之间因商业活动产生的债务,原则上适用五年的诉讼时效,但特别规则规定更短期限的除外。该期限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以行使请求权的事实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由法院在债务人提出该抗辩时予以考虑。债务人承认债务、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采取执行行为,均可能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新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议调整诉讼时效。该期限不得缩短至少于一年,也不得延长至超过十年。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议补充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

乍得共和国的司法追收可以根据债务性质和现有证据,通过普通诉讼程序或者支付令程序进行。

普通诉讼程序适用于债务存在争议、需要详细审查证据,或者案件事实不够简单、不适合支付令程序的情形。在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普通程序通常通过由司法执行人员向债务人送达的传唤文件启动。根据法院类型和程序种类,案件也可以通过申请书、电子提交、在法院登记处记录的书面或口头陈述,或者双方自愿到法官面前的方式启动。

传唤文件应当载明当事人身份、受理法院、事实经过、请求的法律依据、请求金额、利息、违约金或费用,并通知债务人到庭。对于商业债务案件,债权人应准备能够证明债务存在、金额和到期应付性质的文件:合同、订单、发票、交货文件、验收文件、债务承认、商业往来函件、付款催告、账户明细、利息计算,以及能够确认债务人身份和财产所在地的文件。

普通传唤必须给被告留下足够的答辩准备时间。实践中,送达日至开庭日之间通常应当至少有十五天。如果被告位于法院辖区之外或乍得境外,该期限可以因距离而延长。在国际案件中,送达证明、使用的地址、收件人身份以及是否保障答辩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在开庭日期,当事人可以亲自出庭,也可以通过代理人出庭。如果被告经合法传唤后没有出庭,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提交的文件审理案件。如果被告出庭并对债务提出异议,法院将听取双方意见,审查文件,并可以决定对案件进行审前准备。

在案件准备阶段,法院可以要求提交补充文件,听取当事人意见,评价证据,询问证人,安排现场查看,或者指定鉴定人员。该阶段对于货物交付、服务合同、国际商业关系、往来账户、担保、抵销抗辩或长期商业合作产生的债务尤其重要。

案件准备完成后,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双方提交最终请求、抗辩和证据。法院审查债务是否存在、金额是否确定、是否到期应付、所请求的利息、债务人的抗辩以及可能的反请求,随后作出判决。该判决在具备执行力后,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支付令程序受关于简化追收程序和执行措施的规则调整。该程序适用于债权确定、金额明确、已经到期应付,并且债务源于合同、商事票据或者未付款支票的情形。

为启动该程序,债权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并附上证明债务存在、金额和到期应付性质的文件。如果法院认为申请全部或部分有理由,将就认可的金额发出支付令。如果申请全部或部分被驳回,债权人可以通过普通诉讼程序主张该债权。

经认证的申请副本和支付令,应由债权人主动在支付令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送达债务人。未在该期限内完成送达的,支付令失去效力。送达后,债务人有十天时间付款或提出异议。适用的距离期限可以在该期限上增加。

如果债务人在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登记处申请在支付令上加注执行公式。该申请应在异议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内提出。如果债务人撤回异议,两个月期限自撤回之日起计算。加注执行公式后,支付令具有经过对抗程序作出的判决效力,并可以用于启动执行措施。

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应当将异议通知债权人、法院登记处以及负责送达的人员。双方将被传唤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法官首先尝试促成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将制作由双方签署的笔录,该笔录可以取得执行力。如果未能和解,法院将审理争议并作出取代支付令的裁判。

普通诉讼程序中作出的一审判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民商事案件的上诉期限为一个月。上诉文件应当载明被上诉的裁判、当事人、被争议的裁判部分、上诉人的请求以及其所依据的文件。

对于因支付令异议而作出的裁判,适用特别期限。该裁判可以在十五天内上诉。如果裁判是在双方到场时作出的,期限自宣告之日起计算;如果裁判是在一方缺席时作出的,期限自送达之日起计算。上诉及上诉期限原则上具有中止执行的效力,但法院已经命令临时执行的除外。

在该特别程序中,上诉通过正式的庭外文书提出。上诉文书应送达另一方,并送达作出异议裁判的法院登记处。法院登记处应在收到上诉文书送达后十天内,将案卷和全部附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的第一次开庭不得安排在收到案卷后超过一个月的日期,上诉法院应在第一次开庭后两个月内作出裁判。

如果争议涉及统一商事法律规则的解释或适用,还应考虑共同司法审查机制。国家法院负责一审和上诉审理;涉及统一商事法律规则适用的问题,可以随后提交共同司法和仲裁法院审查。

如果债权人已经持有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在乍得启动执行措施前,应当先考虑承认和执行外国司法裁判。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在请求执行的国家被确认可以执行后,可以作为针对债务人在乍得境内财产采取措施的依据。

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后,可以按照执行措施规则启动强制执行。执行措施可以针对银行账户、动产、不动产、证券、债务人对第三方的债权,或者由第三方占有的债务人财产。选择何种措施,取决于债务金额、已经查明的财产、现有执行依据以及实际追收可能性。

强制执行要求债权是确定的、金额明确的并且已经到期应付。银行、持有债务人财产的人,以及掌握执行所需信息的第三方,在依法被要求时应当协助执行。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相关第三方可能承担责任。

如果债务人是公法法人、地方实体或公共机构,应适用特别规则。针对这类债务人,直接执行措施可能受到限制;同时,对于确定、金额明确且到期应付的债务,可能适用抵销、预算列支或公共机构付款机制。该区别在债务源于公共合同、公共采购、向公共机构提供服务,或者与国家控制的结构存在商业关系时尤其重要。

执行行为必须遵守适用法律规定的形式、时间和限制。执行费用通常由债务人承担,但在没有执行依据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可能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如果债务人陷入财务困难,债务追收也可能与集体清偿程序相关。在乍得,这类程序受关于集体清偿债务的统一规则调整。根据企业状况,可能适用预防性措施、恢复偿付能力或者财产清算

当债务人已经不能以现有可用资产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能受到该程序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目标不仅是取得个别裁判,还包括正确申报债权,在集体程序中保留权利,并防止特定财产在损害债权人的情况下脱离债务人财产范围。

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债务人在可疑期间实施的某些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不得对抗债权人集合。该期间原则上从停止付款之日起至启动程序的裁定作出之日止;停止付款日期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前追溯。

可以受到质疑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动产或不动产;债务人承担的义务明显超过相对方义务的合同;提前清偿债务;为既有债务提供担保;以及与知道债务人已经停止付款的人进行的某些有偿交易。

将这些行为认定为不得对抗或者予以撤销,可以使财产回归清偿财产范围,并提高债权人按照适用顺序获得清偿的可能性。在较严重的情形下,还可以审查名义管理人或实际管理人的责任,尤其是在其管理行为导致财产不足,并存在要求弥补不足或适用法律制裁的基础时。

如果您需要乍得的债务追收支持,我们公司可以在各个阶段协助处理案件:证据分析、庭外策略、普通诉讼程序与支付令程序的选择、司法文件准备、上诉跟进、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强制执行,以及集体清偿程序相关风险评估。我们的工作重点是保护债权人权利,从法律上梳理案件结构,并根据债务人的财产和身份选择适当的追收路径。

20.1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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