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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得的债务追收

乍得的收债程序首先要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乍得共和国是 OHADA(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成员,该组织包括九项已批准的统一法律法案,须由上述组织的所有成员国实施。因此,司法收债、强制执行和破产程序主要受相关《统一法》条款的制约。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乍得国内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 30 年。根据一般商法OHADA的规定,贸易商之间或贸易商与非商人之间的贸易交易产生的义务在五年后终止。只有在债务人的要求下,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才会适用时效期届满的后果。当债务人承认债权人的债权时,时效期限中断。中断后,时效期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限可由当事人协议缩短或延长。但时效不得缩短至一年以下,也不得延长至十年以上。当事人也可通过共同协议,补充中止和中断时效期限的理由清单。

乍得共和国的司法收债是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和签发支付令来完成的。

通常的司法程序是从向法院提出索赔开始的,之后,如果索赔符合程序要求,法院就会发出传票传唤被告。传票必须在两个月内送达被告,否则无效。如果被告在法院的领土管辖范围内,被告在收到传票后的出庭期限为 15 天。如果被告不在法院的属地管辖范围内或在乍得境外,根据距离的远近,出庭时限将从 15 天延长至 60 天。

在预定的听证会上,双方必须亲自或通过其律师出席。如果被告没有出席听证会,并且有证据表明被告已适当通知,法院将单方面审理此案。如果被告出庭,法院听取双方的立场,如果认为案件需要采取初步措施,则决定将案件移交给预审法官。

在进行预备程序时,法院对证人进行询问,调取必要的证据并对其进行评估,同时指派进行鉴定。完成预备程序后,预审法官作出终止初步调查的决定,并将案件退回,以便进行实质性审理。

在审理案件实质问题的听证会上,双方必须向法院提出最终结论和论点。在考虑最终调查结果并评估初步活动的结果后,法院在双方之间进行辩论并做出最终决定。

发出付款令的程序受《OHADA 债务清偿法》管辖,用于收取因合同或可转让本票和支票而产生的债务。为了执行这一程序,债权人应向法院提交付款令申请并附上确认债务的文件。如果经审查所提交的文件证明申请完全或部分合理,法院将签发支付所需金额的命令。如果法院驳回全部或部分申请,债权人不得对其决定提出上诉。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唯一的补救办法是按照普通程序提起诉讼。

经认证的申请副本和付款令应在三个月内送达债务人。否则,付款令将失效。收到上述文件后,债务人必须在15日内偿还债务,或者在同一期限内提交异议。如果债务人未提出异议,付款令即具有执行文件的效力。若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异议,法官会尝试促成双方和解。如果和解达成,法官将起草一份和解协议,由双方签署,其中一份协议副本包含执行条款。若和解未果,法院将立即审理案件,并对追索要求作出判决,即使提出异议的债务人缺席也不例外。法院的判决具有对抗性程序所作裁决的效力。根据异议作出的法院判决将取代原有的付款令。

对于一审法院的决定,可以在有争议的决定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如果利害关系方位于一审法院所在地以外,则上诉期可延长 15 天;如果利害关系方不在乍得境内,则上诉期可延长两个月。上诉法院的裁决可以在有争议的裁决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乍得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限通过应用上述距离规则而延长。上诉期间,执行被诉决定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中止被诉决定的效力。最高法院的裁决是最终裁决,不得进一步上诉。

法院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应当启动执行程序。作为执行法院判决的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通过扣押和注销债务人账户中的资金来满足;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随后出售;扣押和没收证券,扣押和没收第三​​方占有的债务人财产。

债务追收的另一种选择是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乍得的破产程序受统一破产法 OHADA 的规定管辖。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无争议、流动且应付,则债权人有权启动该程序。在此阶段,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则可以取消债务人意图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进行的交易。债务人在从暂停付款之日到决定启动程序之日的可疑期间进行的此类交易或行动尤其应包括:所有动产或不动产的无偿转让;债务人的义务大大超过另一方义务的所有合同;提前偿还债务;为先前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有偿交易中,若与债务人达成交易的一方在交易时明知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通过撤销上述交易,可以将债务人因这些交易而失去的资产返还,从而增加清算资产总额,用于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并支付破产程序实施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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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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