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外国供应商已经向比利时公司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发票已经到期,付款义务有完整文件证明,买方从未对价格、数量、质量或合同履行提出异议,但仍然没有付款。
在这种情况下,最直观的下一步通常是提起普通诉讼。然而,比利时法律还提供了另一种途径。
比利时《司法法典》第1394/20至1394/27条规定了一项针对无争议金钱债权的特别追收程序。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债权人可以在无需先就债权实体问题进行普通诉讼的情况下,从逾期商业债权取得可用于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该程序由债权人的律师发起,并由司法执达员参与实施。
但这并不意味着整个过程完全没有司法审查。在最后阶段,无异议笔录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取得执行力。其关键区别在于,如果特别程序被正确适用,就无需像普通诉讼那样由法院先对商业争议的实体问题进行完整审理。
对于正在考虑比利时的债务催收的外国债权人而言,这一区别可能直接影响追收策略以及取得可执行依据所需的时间。
该程序只适用于真正不存在争议的商业债权
启动程序之前,必须核实第1394/20条规定的若干条件。
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金额确定,已经到期,并且未受到争议。第1394/20条并未对本金金额设定普遍性的最高限额。
该机制针对的是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如果相关交易并非在双方经营或专业活动过程中发生,则不能适用该程序。
某些类型的债权也被明确排除,例如与破产、司法重整、集体债务清偿以及其他导致债权人依法竞合的程序有关的债权。对于针对某些公共机构提出的请求,也存在特别限制。
非合同债务原则上同样不属于该程序的适用范围。法律仅规定了有限的例外,例如双方已经就相关责任达成协议,或者债务人已经承认债务。
因此,债权是否真正不存在争议,是整个机制中最关键的问题之一。
特别程序并不是为了在双方已经存在商业争议时,仅仅因为尚未有人提起诉讼,就把该争议直接转化为可执行依据。
比利时宪法法院在2018年5月31日作出的第62/2018号判决中,特别强调了债权人律师的审查责任。律师在这一程序中承担第一道法律过滤作用:如果已有往来函件表明债务人实际上已经对债权提出异议,就不应启动特别程序,或者应当停止该程序。
因此,日常商业往来邮件有时会成为决定程序能否使用的关键证据。
如果买方曾多次提出货物存在缺陷、质疑约定价格或者主张供应商未正确履行合同,那么其情况与仅收到发票和催款通知、但从未就债务本身提出异议的买方完全不同。
欧盟其他国家的外国债权人也可能适用该程序
这一特别机制并不仅限于在比利时注册的债权人。
2026年的立法修改使跨境适用问题变得更加重要。
自2026年2月26日起,第1394/20条不仅考虑企业是否登记于比利时企业登记数据库,也允许考虑其是否登记于其他欧盟成员国的中央登记册、商业登记册或公司登记册,但这些登记系统必须通过欧盟企业登记互联系统实现连接,该系统依据欧盟2017/1132号指令第22条运行。
因此,对外国债权人而言,公司登记状态并不是单纯的行政形式,而是判断是否有资格使用特别程序的重要条件。
例如,一家德国供应商向比利时公司出售工业设备。
如果该德国供应商登记于符合要求、且接入欧盟互联系统的德国公司登记册,而比利时买方也满足比利时的登记要求,那么债权人本身并非比利时公司,并不会自动排除该程序的适用。
但如果公司仅登记于欧盟以外国家的企业登记系统,情况可能完全不同。
英国退出欧盟之后,这一点尤其重要。如果相关债权人或债务人只登记于英国公司登记系统,而未在欧盟成员国拥有符合法定要求的登记,则在相应跨境案件中,比利时的这一特别程序可能无法适用。
因此,核实公司具体登记于哪个登记系统,应当成为外国债权人最早进行的检查之一。
司法执达员的付款要求启动一个月的法定期限
该程序并不是以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法院确认发票必须支付而开始。
根据第1394/21条,应由司法执达员向债务人正式送达付款要求。
该文件必须明确说明债务产生的法律或合同基础,并清楚列明和解释所主张金额的构成。债务人获得一个月的付款期限,同时必须被告知可以通过何种方式对该要求作出回应。
债权人的证明文件以及法律规定的答复表格也应随付款要求一并送达。
在实践中,债务人主要有三种选择。
可以付款。
可以申请分期付款或其他付款安排。
也可以说明对债权提出异议的理由。
一旦债务人提出有理由的异议,就会立即产生程序上的后果。
根据第1394/22和1394/23条,如果债务人明确说明其对债权提出争议的理由,特别追收程序将终止。
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失去债权本身。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普通司法程序继续主张权利,但不能再把特别程序继续下去,仿佛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
如果双方达成分期付款或其他付款安排,特别程序则会被暂停。
这是比利时制度的重要保障机制之一。该程序是为了处理真正没有实体争议的债权,而不是为了在需要查明事实或解决法律分歧时替代法院。
债务人保持沉默,并不会在第二天自动产生可执行依据
如果债务人在一个月内没有作出任何回应,这对后续程序当然非常重要。
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月期限届满后,债权人第二天就自动获得可执行依据。
第1394/24条规定了额外的等待期。
只有在一个月期限届满后至少再经过八天,司法执达员才能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制作无异议笔录。
如果债务人全部或部分未付款,没有申请或取得付款安排,也没有提出反对债权的理由,就可以制作该笔录。
如果双方此前已经约定付款计划,但债务人随后不再履行,该笔录同样可能被制作。
因此,法律规定的时间节点具有实际意义。
这一机制不能理解为把一张逾期发票立即、自动地转换为强制执行文件。法律首先给予债务人明确的反应期限,随后还规定了额外等待期,然后才能制作无异议笔录。
从无异议笔录到强制执行之间仍然存在司法审查
“无需普通诉讼”这一表述必须准确理解。
司法执达员制作无异议笔录之后,该笔录并不会仅因为已经制作完成就自动具有执行力。
根据第1394/24条第2款,司法执达员必须申请由主管管理与监督机构中的司法官员赋予该笔录执行力。
在依法赋予执行效力之后,该笔录才成为能够依照《司法法典》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执行依据。
比利时宪法法院已经说明,在这一阶段,审查重点是法定形式和程序要求是否得到满足,而不是像普通民事诉讼那样,对基础债权的实体问题进行完整审理。
这正是比利时制度的特殊之处。
司法审查仍然存在,但只要债务人没有提出真正的争议,且案件没有随后被提交法院,就不会先进行普通的实体审理。
10%的上限可能改变债权人的追收策略
对于一张普通逾期发票而言,该特别程序可能很有吸引力,但从经济结果来看,它并不总是与普通诉讼完全等同。
第1394/20条对通过该特别程序主张的利息和合同约定补偿款的合计金额设定限制,其上限为债权本金的10%。
法律直接规定的其他增加额以及追收费用则另行处理。
如果合同规定了较高的逾期利息或者金额较大的合同补偿,这一限制就可能产生实质影响。
假设债权本金为100,000欧元,债权人认为自己还有权要求15,000欧元的利息和合同补偿。
在第1394/20条的特别程序中,债权人无法就这两类项目完整追收15,000欧元,因为二者合计只能达到10,000欧元的上限。
比利时最高法院在2019年5月10日C.17.0622.N号案件中处理了这一策略问题。
法院认为,如果债权人确实有权,或者有合理理由认为自己有权要求超过本金10%的利息和合同补偿,那么债权人选择普通司法程序而不是特别程序,本身并不构成不当行为。
这一判决说明,更快的程序并不一定意味着经济上更有利。
在选择程序之前,债权人应当比较通过特别机制实际能够追收的金额,与其计划通过普通诉讼主张的全部金额。
普通司法程序仍然是合法选择
比利时法律并不要求所有形式上符合特别程序条件的债权人必须使用该程序。
比利时最高法院在2017年10月12日C.17.0120.N号案件中确认了这一点。
法院认定,仅仅因为债权人选择普通司法程序而没有使用特别追收机制,并不构成过错,也不当然构成程序权利滥用。
这对商业债权人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在以下情况下,普通诉讼可能更加适合:
- 债务人已经对债权提出实质性异议;
- 案件可能需要证人证言或专家鉴定;
- 债权人希望追收明显超过特别程序上限的利息或合同补偿;
- 需要解决合同解释方面的争议;
- 除本金外,还需要一并提出其他请求;
- 对特别程序是否适用于具体案件本身存在疑问。
因此,程序的选择应当根据具体债权的实际情况作出,而不是基于“只要发票看起来没有争议,就一定应当走特别程序”的假设。
债务人仍然保留获得全面司法审查的权利
已经取得执行力的无异议笔录,并不会剥夺债务人诉诸法院的权利。
根据现行第1394/24条第3款,债务人可以在可执行笔录送达后一个月内提起相应司法程序,请求中止执行。
比利时宪法法院还特别强调了后续司法审查的范围。
一旦案件通过法律规定的异议机制进入法院,法院必须能够对事实、法律问题以及程序事项进行充分审查。
因此,该特别程序并不会产生一种不可逆的执行依据,使债务人永久失去就债权实体问题进行司法审查的机会。
其制度逻辑恰恰相反:如果双方之间确实不存在真实争议,那么取得执行依据之前,并不一定必须先经历一场完整的普通诉讼。
破产和既有争议是两个重要风险信号
在把程序速度作为主要优势之前,债权人至少应当进行两项重要检查。
第一项是确认债权是否确实没有争议。
如果买方已经提出有文件支持的异议,就不能利用第1394/20条程序来绕开对该异议的司法审理。
第二项是核实债务人是否已经进入破产或其他无力清偿程序。
第1394/20条明确排除与破产、司法重整、集体债务清偿以及其他导致债权人依法竞合的程序有关的债权。
对外国债权人而言,这意味着仅仅拥有完整的发票和合同文件仍然不够。
在选择程序之前,还必须核实债务人当前的法律状态。
如果债务人已经进入集体破产或重整程序,而特别机制因此不再适用,那么即使原本能够快速取得执行依据,其实际价值也会非常有限。
示例:德国供应商与比利时买方
假设一家德国工业供应商向比利时公司交付了价值68,000欧元的设备。
双方都登记于符合要求的企业登记系统。交付有文件证明。发票已经到期。比利时客户从未提出设备存在缺陷,没有对价格提出异议,也没有声称供应商违反合同。多次付款提醒均没有得到回应。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比利时律师可以首先判断该债权是否符合无争议债权特别追收程序的条件。
如果法定要求得到满足,司法执达员将向债务人送达正式付款要求,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和答复表格。
随后,比利时公司有一个月的时间付款、提出付款安排,或者解释其为何对债权提出异议。
如果债务人继续保持沉默,司法执达员仍然必须等待额外八天,之后才能制作无异议笔录。
此后,该笔录还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取得执行力。
但如果买方提出真实且有依据的异议,情况将立即发生变化。
例如,买方声称部分设备存在缺陷,并提供此前已经就该问题提出投诉的往来函件,那么特别程序就不能继续。
债权人此时必须决定,是否通过普通诉讼继续追收存在争议的债权。
如果合同约定的利息和补偿明显超过特别程序适用的10%上限,同一债权人也可能从一开始就选择普通司法程序。
外国债权人在启动程序前应检查什么
对于外国公司而言,真正关键的工作往往发生在司法执达员送达第一份正式文件之前。
债权人应当核实:
- 债权是否属于金钱债权,金额是否确定,付款期限是否已经届满;
- 现有往来函件中是否存在任何针对债务本身的实质性异议;
- 债务是否产生于双方的企业经营活动;
- 双方是否符合相关企业登记要求;
- 债务人是否已经进入破产、司法重整或其他集体程序;
- 合同、订单、发票、交付或验收文件以及往来函件是否能够充分证明所主张的金额;
- 所主张的利息和合同补偿与法定10%上限之间是什么关系;
- 如果需要法院判断争议事实或合同权利,普通司法程序是否在策略上更合适。
2026年2月立法修改之后,在跨境案件中核实企业具体登记情况尤其重要。
外国债权人不应假定任何境外公司登记都自动满足比利时特别程序的要求,而应确认相关企业究竟登记于哪个具体登记系统。
快速程序不是绕开真实争议的工具
比利时无争议金钱债权特别程序为商业债权人提供了一个重要选择:在无需首先进行普通实体诉讼的情况下,把逾期商业债权推进到可执行阶段。
但这一机制是否真正有价值,取决于发票为什么没有得到支付。
如果债权确实没有争议,双方符合登记要求,不存在阻碍该程序适用的破产或重整程序,而且10%的限制不会使债权人失去很大一部分请求,那么特别程序可能成为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的高效路径。
相反,如果买方已经提出真实异议,较大的合同附加请求超过特别程序允许的范围,或者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那么普通诉讼或其他债务追收策略可能更加合适。
因此,对于国际债权人而言,最重要的问题并不只是比利时是否存在快速程序。
真正需要确认的是,在第一份正式付款要求送达之前,该笔具体债权是否仍然符合特别程序的全部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