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厄立特里亚的债务追收

厄立特里亚的债务追收应当从对债务人、债务证明文件以及争议与厄立特里亚之间联系的法律和实际评估开始。在这一阶段,需要查明债务人是否在厄立特里亚登记、居住、从事商业活动或拥有财产,是否有账户、对第三方的应收款、动产或不动产,以及债务人是否已经涉及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或执行程序。

这种评估有助于判断债权人应当先进行庭外追收,还是准备普通民事诉讼,是否可以使用货币债务特别追收程序,是否应当依据已经取得的外国法院判决采取行动,或者在债权人已经持有可执行文书的情况下直接进入与执行有关的步骤。在跨境争议中,还应当考虑合同履行地、债务人在厄立特里亚的商业存在、财产所在地、文件形式、证据语言、向债务人送达文书的实际可能性以及取得结果后的实际执行能力。

庭外阶段可以包括正式付款要求、与债务人的有记录沟通、与有权作出决定的人员进行谈判以及提出和解方案。根据债务的性质,和解可以包括全额付款、付款计划、退还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债权抵销、服务交换或债权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商业解决方案。

与债务人的沟通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电话或信息工具进行,前提是这些渠道可以使用并且能够保留案件所需的证据。该阶段的目的在于记录债权人的立场,确认债务人是否承认或否认债务,确定有权谈判的人员,保存付款要求的证据,并评估自愿付款是否具有现实可能性。

如果债务人忽视付款要求、在缺乏充分文件依据的情况下否认债务、回避沟通、违反和解安排或者出现无力清偿的迹象,债权人应当转入厄立特里亚的司法债务追收或其他适当的法律机制。

在开始法院程序之前,债权人应当根据厄立特里亚民法评估适用的诉讼时效。一般规则下,诉权在二十年后消灭。要求履行给付或作为的合同义务请求权,自该请求权到期日的次日开始起算,五年后届满。对于没有确定履行期限的义务,期限在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其要求履行的意图后开始计算,并受民法规定的限制约束。

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债务人必须将其作为抗辩提出。诉讼时效可以因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司法救济、因债权人以书面警告或书面通知明确保留要求履行的权利,或者因债务人承认该权利而中断。中断后新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但新期限等同于原期限且不得超过五年,同时诉讼时效不得早于未发生中断时本应届满的日期而届满。

厄立特里亚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普通民事程序以及适用于特定书面证明货币债务的特别程序进行司法债务追收

普通民事程序始于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如果起诉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案件将被登记在民事案件登记册中。随后,法院签发传票,要求被告在指定日期出庭并答复起诉,传票连同起诉书及其附件一并送达被告。

传票可以说明,即使被告未出庭,或者出庭但未提交答复,案件仍可在指定日期审理。对债权人而言,这意味着最初的起诉书就应当清楚说明债务的法律依据、请求金额、到期日期、债务人违约事实以及支持请求的证据。

如果被告出庭并提交答复,否认起诉书中的事实,该答复必须针对债权人主张的实质内容。回避性答复在程序上较弱。如果起诉书包含多项事实主张,一般性否认并不足够。任何事实主张如果没有被明确否认、默示否认或者声明不予承认,均可能被视为已由被告承认。

在第一次听证中,法院确定双方存在分歧的重大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并列明影响案件结果的争议事项。如果被告未在第一次听证中提交答复,该步骤可以不适用。如果法院认为双方在事实或法律方面不存在真实争议,可以不再继续审理而直接作出裁判。

如果正确确定争议事项需要询问未到庭人员,或者需要审查重要文件,法院可以将该步骤推迟至其他日期。法院也可以命令特定人员出庭,或者命令持有相关文件的人提交文件。

在争议事项确定后,如果法院认为无需进一步证据或论点,并且立即继续审理不会造成不公正,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能够立即提交的材料继续审理。在债务争议中,债权人应当准备好合同、发票、交付文件、往来函件、对账文件、债务确认、付款记录以及欠款金额计算,以便在不造成不必要拖延的情况下支持其请求。

在审查证据并解决争议事项后,法院可以立即作出裁判,也可以在另一次听证中作出裁判。

货币债务特别追收程序可以用于特定的书面证明货币请求。债权人的请求如果基于流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或支票,或者基于支付确定金额的债务文书或书面合同,或者基于担保,并且对主债务人的请求仅涉及债务或确定金额,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启动该程序。

为了使用该程序,债权人应提交符合普通程序起诉书要求的申请,并注明该申请属于货币债务特别追收程序。法院审查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如果申请可以受理且理由成立,法院将对债务人作出裁判,并确定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额。

裁判送达债务人后,债务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裁判确定的金额,或者在送达后十五日内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该裁判不得上诉,具有最终和强制效力,并可以按照普通程序裁判的方式执行。如果债务人及时提出异议,案件将按照普通民事程序继续进行,债权人的申请视为起诉书。

法院裁判可以在厄立特里亚程序法规定的上诉体系内提出上诉。第一次上诉可以从社区法院上诉至地区法院,从地区法院上诉至高等法院,并从高等法院上诉至最高法院。第二次上诉仅限于第一上诉法院存在错误的理由,最高法院还对涉及宪法问题或重要法律原则的案件享有特别上诉管辖权。

上诉通知应当在裁判作出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至作出被上诉裁判的法院登记处。在裁判副本送达上诉人或其代理人后,上诉理由书应当在收到该副本后六十日内提交。

厄立特里亚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在债权人已经取得另一国家法院判决,而债务人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位于厄立特里亚时尤其重要。除非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国法院判决只能依照程序法规定的程序在厄立特里亚执行。申请应当提交至执行所在地所属地区的高等法院相应部门。

申请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经认证的判决副本,以及由作出判决的法院院长或书记员签署的证明,确认该判决已经最终确定并可执行。是否准许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取决于多项条件,包括互惠、外国法院的合法设立、债务人获得出庭和提出抗辩的机会、判决的最终性和可执行性,以及该判决是否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厄立特里亚不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在与厄立特里亚债务人签订合同时,最好避免使用仲裁条款。只有在债务人在该公约缔约国管辖范围内拥有财产,并且未来仲裁裁决能够现实地通过该财产执行时,才可以考虑仲裁条款。

法院裁判具备执行力后,债权人可以启动执行程序。根据民法,执行法院裁判或仲裁裁决的权利,原则上自裁判作出之日的次日起算,二十年后届满;如果执行取决于特定条件的成就,则自该条件成就之日的次日起算。同时,程序法规定,自请求执行的判决作出之日起满十年后,不得再提交执行申请;如果判决或后续命令规定在特定日期或分期付款、交付,则自相关付款或交付违约之日起计算。

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会审查是否符合程序要求。如果申请被受理,法院将发出执行命令,并将副本送交债务人。债务人在收到执行命令后可以提出异议,法院将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查申请和异议。

强制执行中,债权人的请求可以通过针对债务人财产的措施得到满足,包括资金、动产、不动产、公司权益、工资或其他可被扣押的权利和资产,即使这些财产由第三方持有也可以依法处理。执行的实际效果取决于能否查明债务人在厄立特里亚的财产,并准备能够将该财产与债务人联系起来的证据。

向公司或企业家追收债务的替代方式之一,是对债务人启动破产程序。根据厄立特里亚商法,在债务人无法以现有财产履行其义务,而债权人的请求明确、属于金钱请求并且可以执行时,该方式可能具有实际意义。对债权人而言,破产在普通执行针对个别财产缺乏实际前景、多个债权人争夺有限财产,或者债务人在财务状况恶化之前或期间转移资产的情况下尤其重要。

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全额清偿债权人,与破产有关的追收措施可以包括撤销减少债务人财产或不当给予特定人员利益的交易。这些交易可以包括无偿转让财产所有权、债务人义务显著超过相对方义务的合同、债务到期前付款、以不同于合同约定方式偿还债务,以及以债务人财产为旧债设定担保。

撤销这些交易可以使财产或其价值回归债务人财产范围,并增加可用于债权人清偿和支付破产程序费用的资产。在评估这种策略时,交易时间、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对价性质、交易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参与交易人员对债务人财务困难的知情情况,都是重要因素。

如果您需要厄立特里亚国际债务追收方面的支持,格兰德利加可以在整个追收过程的关键阶段提供协助:分析债务人和文件,制定付款要求策略,进行庭外谈判,评估普通民事程序或货币债务特别追收程序,处理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划执行措施,并在债务人的财务状况需要时采取与破产有关的追收步骤。

14.1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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