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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的债务催收程序应从对债务人、债务证明文件以及债权实际可执行性的法律和财务评估开始。如果债务人是公司,应核查其准确登记名称、商业登记资料、经营范围、可取得的股东或所有人信息、资本情况、当前状态、可识别资产、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已启动的执行程序以及债务可能被争议的迹象。
在这一阶段,应确定债权是否由合同、发票、交付文件、对账资料、往来函件、债务承认、支票、担保文件或既有法院判决予以证明。在巴林,债权人文件资料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后续路径的选择,包括谈判、普通法院程序、基于可执行文件的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或者与债务人破产有关的措施。
如果债务人没有重要的在审法院案件或未完成的执行程序,并且仍在继续商业活动,债权人可以先采用庭外债务催收阶段。该阶段有助于确认债务人的立场、保存证据、确定决策人员、核实债务人是否承认债务,并为可能的诉讼或执行程序准备案件材料。
庭外阶段以有序谈判为基础,目标是取得付款、达成分期付款安排,或者形成能够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其他解决方案。此类解决方案可以包括退还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抵销、提供担保,或者其他在商业上可接受的安排。
与债务人的沟通应当从一开始就合法、可记录并保持一致。书面付款要求应明确债权人、债务人、主张金额、债务的合同或法律依据、付款期限以及证明债权的文件。此后的邮寄、电子邮件、电话或通讯工具沟通应维持同一法律立场,并帮助判断债务人是承认债务、请求更多时间、争议债权,还是拒绝合作。
庭外催收的平均期限最长为 60 天,已约定分期付款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该阶段未能取得预期结果,债务人无充分理由争议债权、忽视付款要求,或者初步评估显示谈判并非合适路径,债权人应根据现有文件、债务人状况和可识别资产,转入相应的法律程序。
在启动司法债务催收之前,债权人应确定适用于具体债权的诉讼时效。根据巴林民事法律,个人债务的一般诉讼时效为 15 年,但特别规定另有期限的除外。诉讼时效通常自债务到期应付款之日起计算,期限按日计算。
对于商人之间因商业活动产生的债务,巴林商业法律规定,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适用 10 年诉讼时效,但法律规定更短期限的除外。同样的 10 年期限也适用于商人之间与商业活动有关的最终法院判决。部分债权可能适用更短期限,包括若干定期付款、专业报酬以及民事法律规定的特殊债权类型。
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只有在债务人、债务人的债权人或其他具有法律利益的人提出时,法院才会适用,包括在上诉阶段。诉讼时效可以因司法行为、传唤、扣押、在破产或财产分配程序中申报债权、债权人为在法院主张权利而采取的其他行为,以及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承认债权人的权利而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后,新的期限重新开始计算。在民事案件中,如果债务已经由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新的期限通常为 15 年,但判决后产生的可续期定期债务除外。对于商人之间与商业活动有关的最终法院判决,应考虑商业法律规定的 10 年期限。
巴林法律为司法债务催收规定了多种法律路径。对于存在争议的金钱债权,主要路径是在有管辖权的巴林法院进行普通法院程序。同时,如果债权人已经持有执行文件,部分债权可以直接进入执行阶段,例如最终法院判决、可执行仲裁裁决、经认证的文件、经确认的和解协议,或者法律赋予执行效力的其他文件。
初审法院包括下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索赔额不超过 5000 巴林第纳尔的民事和商业案件通常由下级法院审理,索赔额超过 5000 巴林第纳尔的民事和商业案件由高级法院审理。某些高价值并具有国际性质的商业争议可能属于巴林争议解决机构的管辖范围,特别是在索赔额超过 500000 巴林第纳尔,并且符合法律关于金融机构、商业公司或国际商业争议的条件时。
法院程序通常通过电子方式提交诉状、证明文件并缴纳法院费用。起诉文件应列明当事人、法院、案件事实、请求金额、债权的法律依据和证据。如果请求涉及确定的金钱金额,应清楚写明该金额。
巴林法院程序通常使用阿拉伯语。中文不是通常的诉讼语言。在特定案件中,其他语言可能具有意义,包括部分高价值争议、巴林争议解决机构案件、与允许使用其他语言的合同或往来文件有关的争议,以及仲裁语言允许的仲裁事项。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翻译和文件的正确准备是诉讼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普通法院程序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文件开始。起诉文件提交并缴纳费用后,案件登记,起诉文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可以自通知之日起十天内提交书面答辩或异议,并提交其所依据的文件。如果被告提出异议,原告也有十天时间提交文件和说明作为回应。
上述期限届满后,法院确定听证日期并通知各方出庭。在审理案件实体问题之前,法院会审查起诉文件是否符合程序要求,以及被告是否已被适当通知和传唤。如发现程序缺陷,法院可以延期听证并要求纠正。
如果原告出庭而被告缺席,法院在确认送达合法后,可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继续审理案件。原告可以提交证据,也可以请求延期并再次通知被告。如果被告在听证结束前出现,法院应告知其在缺席期间已经进行的程序,并可以在为保障公正审理所必要的范围内重复相关程序。
案件在可能的情况下于第一次听证中审理。但是,原告和被告均可以请求延期,以便提交文件或证据回应对方的抗辩、异议或反诉。因同一方同一理由提出的延期通常不应超过一次,延期期间不得超过三周。
在听证期间,法院听取各方意见,必要时询问证人,审查书面证据,并在各方陈述后,可以在审理结束后立即作出裁决,或者在为此安排的另一次听证中作出裁决。
对于基于支票的债权,如果银行标注该支票因资金不足未获支付,并且文件载有执行文句,巴林设有特别执行路径。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开立执行案件,程序按照民事和商业执行规则进行。对于持有债务人未支付有效支票的商业债权人而言,这一路径具有实际意义。
双方可以约定初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且不得上诉。没有此类约定的,下级法院判决可以上诉至高级法院,高级法院判决可以上诉至高级上诉法院,高级上诉法院判决可以上诉至巴林最高法院。上诉期限为自争议判决通知之日起 30 天。最高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不得进一步上诉。
在跨境案件中,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可能成为巴林债务追回中的独立阶段。承认和准许执行的申请应提交高级法院。外国法院判决通常应为最终且可执行的判决,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基于对被告的适当通知,不与巴林法院判决相冲突,并且不违反巴林公共秩序或道德原则。获得承认后,该判决通过执行法院与本国法院判决一并执行。
在商业案件中,本国和外国仲裁裁决也可能具有重要作用。经有管辖权的法院准许执行后,仲裁裁决可以具有执行文件的效力。这使债权人能够从承认或准许执行阶段转入针对债务人在巴林财产的执行措施。
法院判决具有执行力后,或者债权人取得其他执行文件的准许执行后,债权人应向执行法院启动执行程序。在民事案件中,最终法院判决通常产生 15 年的强制执行期限。对于商人之间与商业活动有关的争议所作出的最终判决,巴林商业法律规定 10 年诉讼时效。
巴林执行制度以 2021 年第 22 号关于民事和商业事项执行的法令法律及其后续修订为基础。在强制执行中,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通过扣押并划扣债务人银行账户资金、扣押并出售动产和不动产、扣押证券、扣押公司份额,以及扣押第三方为债务人持有的财产或债权来实现。
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实际措施来识别和保全资产。这些措施可以包括要求债务人披露财产、向第三方索取信息、针对银行账户和登记财产采取措施、跟踪债务人资产交易,以及在符合法律条件时将债务记入债务人的信用记录。符合法定条件时,也可以采取出行限制措施。
对于商业公司,执行策略还应考虑适用于公司执行的特别规则。公司在执行程序中可能获得一定期限用于达成和解;如果未能达成和解,财产披露义务以及与无力偿债有关的后果可能变得重要。因此,执行阶段不仅用于直接追回债务,也用于评估是否需要破产、重组或清算措施。
对于有担保债权人,巴林通过 2026 年第 3 号法律引入的动产担保制度也具有重要意义。该制度为动产担保权的设立、登记、优先顺位和执行建立框架,涵盖应收债权、库存、设备、银行账户及其他资产。与巴林有关的有担保交易中的债权人,应在准备文件、评估担保优先顺位以及规划以设定担保的资产实现债权时考虑该制度。
向公司或商人追回债务的另一条路径可以是依据巴林重组和破产法律进行破产、重组或清算。该路径在以下情况下可能具有意义:债务人无法按期偿还债务,财务负债价值超过资产价值,对现有资产的执行没有效果,或者存在迹象表明债务人的交易需要在破产财产范围内进行审查。
债权人可以在两种主要情况下启动破产程序:债务人在收到正式书面付款通知后,仍无法在债务到期时付款,并且自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未付款;或者债务人的财务负债价值超过其资产价值。在提交申请前,债务不应完全处于有根据的争议或抵销之中。
如果债权金额低于两万巴林第纳尔,破产案件可以基于至少三名债权人提交的债权请求启动。在批准债权人申请启动程序之前,法院会审查债务人是否适用破产法律、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以及债务人是否无法偿还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债务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或者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对债权人的申请提出异议。
债权人的申请应载明债务人的识别资料、债权人信息、每项债务的金额和细节、证明文件、正式付款通知副本以及债务人的答复,如有答复。申请还应说明债权人请求启动重组还是清算。申请人也可能被要求缴纳法院确定的保证金,用于支付破产程序的费用、支出和管理成本。
破产程序启动后,针对破产财产的诉讼、法律行为和执行程序通常会被中止。破产财产包括法院批准或临时批准启动程序时债务人在巴林或境外的资产和负债,也包括随后取得的财产、对第三方的权利、债务人继续经营产生的收入,以及通过撤销交易或其他程序追回的财产。
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破产规则可以允许撤销损害债权人的交易或义务。此类交易或行为包括以欺骗或损害现有或未来债权人为目的承担的义务、债务人在未取得公平对价或承担无利益义务时已经无力偿债或因该交易而无力偿债的交易,以及使某一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行为和支付。
撤销此类交易或义务的申请,应在批准启动破产程序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如果相对方是关联人员,该期限为一年。撤销后,从债务人财产中转出的财产或价值可以返还至破产财产,从而增加可分配给债权人并用于支付程序费用的资产。
对于有担保债务,针对有担保债权的中止措施适用特别规则。有关有担保债务的中止可以在法院批准启动破产程序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后终止,除非法院为保持或增加破产财产价值而延长该期限。这一规则对拥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很重要,因为其追回策略可能取决于执行、担保权、重组和清算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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