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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旦的债务催收

约旦债务追收程序应当从对债务人、债务证明文件以及在约旦境内实际追回款项的可能性进行法律和实务评估开始。在这一阶段,重要的是确认债务人的准确法律身份、注册地址、商业活动、可供执行的资产、现金流、正在进行的诉讼、执行程序、无力清偿迹象,以及债权人主张所依据文件的质量。

如果债务人是公司,评估还应包括公司登记资料、被授权代表公司的人、注册资本、管理层变更、分支机构信息,以及在与案件有关时可通过公司控制部门取得的其他资料。这有助于判断债权人应当先发送有证据支持的付款要求,还是准备普通诉讼程序、考虑保全措施、执行已有法院裁判,或者持续关注债务人的无力清偿风险。

庭外阶段的核心是有序的付款要求以及符合合同、债务文件和双方商业关系的谈判。债权人可以要求立即付款、约定付款计划、返还货物、由其他责任人承担债务、抵销、替代履行,或者采取与债务性质相符的其他和解方式。

与债务人的联系通常从书面付款要求开始,该要求应通过能够证明发送或沟通过程的渠道发出,包括邮寄、电子邮件或双方此前使用过的其他商业沟通方式。对于约旦的追收策略而言,付款要求的内容很重要:应当列明债务、请求依据、应付款项、预期付款方式以及不付款的后果,同时保存日后可能用于诉讼程序的证据。

庭外阶段还可能取得书面债务承认、部分付款、签署的付款计划,或者债务人有记录的拒绝。此类证据可能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债务人承认债权人的权利可能会中断约旦民法下的诉讼时效。在实务中,庭外追收通常控制在最长 60 天内,除非双方约定更长的分期付款安排或其他和解机制。如果债务人回避联系、无充分依据否认债务、转移资产或显示无力清偿迹象,债权人应当准备适当的诉讼或执行路径。

在向法院提起程序之前,债权人应当评估适用于具体债务的诉讼时效。根据约旦民法的一般规则,在考虑特别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如果债务人否认请求,经过 15 年后该请求通常不再被审理。在商业事项中,提出请求的权利通常在 10 年后因时效届满而消灭,除非法律规定更短期限。某些请求可能适用更短期间,包括定期付款、专业报酬、与供货有关的请求、票据或支票相关请求。

诉讼时效在跨境案件中特别重要,因为到期日、债务性质以及债务人的行为都可能影响程序策略。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承认债权人的权利,会中断诉讼时效;债权人为主张其权利而提出的司法请求或采取的其他司法行为,也可能产生中断效果。中断后,新的期间按照适用规则重新开始计算。

约旦法律主要通过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司法债务追收,适用于债务存在争议、债务人不自愿付款,或者相关文件需要由法院审查的情况。

普通诉讼程序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开始。在适用程序允许的情况下,起诉状可以以纸质或电子方式提交,并应载明当事人资料、事实、法律依据、请求金额以及债权人的具体请求。原告应当附上支持请求的文件、由第三方持有的书面证据清单、证人名单以及提交阶段所需的其他证据。缴纳法院费用后,起诉状被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产生程序效力。

被告应当在起诉状送达次日起 30 日内向法院书记部门提交书面答辩。答辩应包括被告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支持其立场的文件、由第三方持有的书面证据以及证人名单。如果被告为国家民事代表、官方机构、公共机构,或者居住在约旦境外的人,该期限为 60 日。法院院长或受委托法官可以给予一次延期:对于普通 30 日期限,可延长 15 日;对于 60 日期限,可延长 30 日,但延期请求必须在原期限届满前提出,并且理由被法院接受。

如果被告未在适用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和抗辩证据,法院将确定开庭日期,并按规定方式通知双方。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丧失提交答辩的权利,通常只能提交针对原告证据的异议文件、讨论这些证据并提出最终陈述,但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要求决定性宣誓的权利不受影响。

如果被告提交书面答辩,原告可以在收到答辩次日起 10 日内提交回复。该回复可以包括对被告证据的异议以及反驳这些证据所需的证据。随后,被告可以在反驳证据送达次日起 10 日内对这些证据提出异议。

双方不得仅以概括方式否认对方陈述。答辩和原告回复必须清楚、直接地回应对方提出的事实问题。如果陈述不明确或不完整,法院可以要求作出说明。

在诉讼文件和证据交换后,案件可以进入民事案件管理阶段。负责该阶段的法官可以在程序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安排会议,与双方讨论争议事项,核查文件,确定一致点和争议点,要求另一方或第三方提交其持有的文件,并促进和解。该阶段的目的在于为审理作准备,并缩小法院需要裁判的问题范围。

案件管理阶段结束后,法院确定审理日期。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审查证据并听取双方说明。如果存在债务人处分财产、将资产转移出约旦或以其他方式妨碍未来判决执行的风险,债权人可以考虑约旦民事程序下可用的财产保全或其他保护措施。此类措施在债务人仍在约旦拥有可执行资产,但同时显示资产转移、无力清偿或逃避执行迹象时尤其重要。

审理结束后,法院在同一庭期或为此确定的后续庭期作出裁判,但最迟不得晚于程序结束后 30 日。

约旦法院裁判可以根据适用的程序规则和裁判类型提出救济。最终裁判通常可以在 30 日内上诉,除非特别规则另有规定;某些程序性裁定适用 10 日期限。如果双方在程序中有效约定第一审裁判不再上诉,上诉权可以依照程序规则受到限制。

上诉法院的裁判,在请求金额超过 20,000 约旦第纳尔的案件中,可以自适用的程序起算点起 30 日内向约旦最高上诉法院提出。其他上诉裁判只有在最高上诉法院院长或受委托法官许可后,才可以提交最高上诉法院审查。最高上诉法院的裁判为最终裁判,不能再通过普通救济程序提出异议。

在跨境案件中,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可以成为独立路径,适用于债权人已经取得外国民事判决,或者取得在作出地可作为法院裁判执行的仲裁裁决的情况。根据约旦规则,外国判决可以通过向初审法院提起执行案件,在约旦哈希姆王国申请执行。约旦法院不会对争议实体问题进行全面重新审理,而是审查法定执行条件,包括外国裁判是否最终确定、外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债务人是否得到适当通知、是否不存在欺诈,以及是否符合约旦公共秩序。

本国裁判具有可执行力后,或者外国裁判在约旦为执行目的获得承认后,债权人通过执行部门进行强制执行。法院裁判可以在 15 年内提交执行。执行可以包括扣押并收取银行账户资金、扣押并出售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对证券、公司份额和其他依法可执行资产采取执行措施。

约旦现代执行规则还规定了重要的电子程序,包括执行案件登记、费用支付、执行申请提交、通知以及电子方式通信。债权人还应考虑 2022 年执行法律的修改。这些修改更严格地规范对债务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为此类措施设定期限,并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保留其他预防措施,包括旅行禁令。在实务中,追收效果主要取决于可执行资产、积极提交执行申请、采取扣押措施,以及持续关注债务人是否进入无力清偿状态。

无力清偿在债务人为公司、企业经营者或其他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并且单独执行无法实现实际回收时可能具有重要意义。约旦 2018 年第 21 号无力清偿法适用于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包括法人、个人商人和持有许可的专业人员,但银行和保险公司等特定主体除外。该法区分实际无力清偿和即将发生的无力清偿。债权人只能在实际无力清偿的情况下请求宣告无力清偿,而债务人可以依据实际无力清偿或即将发生的无力清偿提出申请。

对于债权人而言,无力清偿很重要,因为它会改变追收路径。程序可以包括初步阶段、重组或清算。无力清偿被宣告后,针对债务人的新的个别请求通常不再通过普通诉讼程序审理,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也会停止。债权人应当在无力清偿程序中申报其请求,相关财产在法院监督下管理。

债权人提出无力清偿申请,应当以金额确定、已到期且不附条件的债务证据为依据。实际无力清偿可以通过执行无果、债务人全部财产被扣押、携带资产逃离、以明显低于真实价值的价格出售财产、债务人失踪或主要活动中心关闭等情况证明。因此,当债务人公司形式上仍然存在,但执行不能带来付款时,无力清偿分析尤其重要。

还应评估影响程序财产的行为。在现代无力清偿框架下,债务人在无力清偿宣告后违反权限实施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对财产集合不发生效力。如果程序关闭后发现新资产或可适用无效程序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请求重新开启程序。在商事破产规则或债务人此前行为的后果仍具有意义的案件中,债权人的分析还可以包括无偿行为、债务到期前清偿、异常付款形式、为先前债务设定抵押或质押,以及与明知债务人停止付款的人进行的交易,并应考虑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十八个月的撤销请求期间。

如果此类交易或行为被撤销,相关资产可以回到无力清偿财产或清算财产中。这可以增加可供债权人分配的财产,提高债权获得更充分清偿的机会,并有助于支付程序费用。

管理层和关联人员的行为也可能影响追收结果。管理法人的人员应当在其实际知道或按照应有谨慎应当知道债务人无力清偿之日起两个月内申请无力清偿。违反该义务可能导致其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个人责任。无力清偿法还规定了针对隐匿资产、虚假债权人名单、遗漏债务或债权人、意图不当优待特定债权人的行为,以及其他损害程序财产行为的制裁。

如果您需要有关约旦债务追收的支持,格兰德利加可以在整个过程中提供协助:债务人评估、合同和文件审查、书面付款要求准备、和解谈判、诉讼时效评估、诉讼策略选择、财产保全、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通过执行部门进行执行,以及与债务人无力清偿有关的行动。适当路径取决于债务人的法律身份、可用资产、文件、程序期限以及在约旦实际执行请求的可能性。

31.1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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