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in img 伊拉克的债务追收

伊拉克的债务追收

伊拉克的债务追收应从对债务人、债务来源以及债权人所掌握证据的法律和商业评估开始。若债务人从事商业活动,应确定其身份是商人、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承包商、供应商,还是其他商业交易参与者,因为这种身份认定可能影响管辖法院的选择、通知方式、可采用的执行路径以及是否适合使用与破产有关的措施。

初步审查应涵盖债务人在伊拉克的商业活动、当前地址、资产、银行或贸易活动、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执行程序、以往付款记录、可能提出的债务抗辩以及证明债权人请求的文件质量。在跨境案件中,还应审查合同中关于适用法律、管辖权、仲裁、履行地点、付款条件以及证明货物交付或服务履行的文件。

如果债务人仍在从事商业活动,具备可联系的沟通渠道,没有明显的无力清偿迹象,且债务有适当文件支持,庭外债务追收可以作为合理的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债权人的目标是取得自愿付款、书面债务承认、付款计划、退还货物、抵销、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或者其他可形成文件的和解安排,以便在债务人再次违约时使用。

与债务人的联系应从明确的书面付款要求开始,并以合同、发票、交付文件、验收文件、账目明细、往来函件以及其他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据作为支持。随后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电话或通信工具进行的交流应予以记录,并应着重确认债务人的立场、识别有权作出付款决定的人员、保存付款要求已发送的证据,并评估自愿和解是否具有现实可能性。

非正式庭外追收的持续时间取决于债务人的回应、请求金额、证据质量、是否存在可执行的付款建议以及债务人是否承认债务。如果债务人回避联系、无充分依据地否认债务、拒绝提出可执行的付款计划、转移资产,或者仅利用谈判拖延付款,债权人应转向司法追收,或者采用伊拉克法律允许的其他正式追收方式。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应注意诉讼时效。一般时效期限为15年。对于租金、利息和到期收益等重复性定期权利请求,适用5年的时效期限。对于债务请求,时效计算应与债务到期日、合同、发票、付款计划或其他确定付款到期时间的文件相联系。时效期限届满的后果仅在债务人提出请求时才由法院适用。诉讼时效可以因提起司法请求以及债务人直接或间接承认债务而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伊拉克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普通法院程序进行司法债务追收。当未能达成自愿解决、债务人否认债务、债权人需要在伊拉克可执行的法院判决,或者案件需要正式审查证据时,通常采用这一途径。

普通法院程序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书开始。在债务追收案件中,地域管辖可能与被告住所、债务人交易所在地、债务产生地、债务履行地,或者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地有关。如果被告在伊拉克没有住所或居所,可以向原告在伊拉克住所或居所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原告在伊拉克也没有住所或居所,可以向巴格达法院提起诉讼。

在某些商业纠纷中,包括一方为外国主体的案件,以及涉及合同、供应、国家参与的咨询服务、投资纠纷和银行提起的不良贷款案件,可能由巴格达商业法院管辖。因此,在案件开始阶段正确界定请求的法律性质非常重要,尤其是在债权人为外国公司或债务源于国际商业交易的情况下。

起诉书应载明法院名称、提交日期、当事人、当事人地址、选定的通知地址、请求事项、事实、证据、原告请求、法律依据以及原告或授权代表的签名。在商业债务案件中,支持文件通常包括合同、订单、发票、交付或验收文件、运输文件、账目明细、往来函件、债务承认、付款记录以及本金、利息、合同罚款和费用的计算。

此后,法院将审查起诉书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果请求符合受理标准,法院将登记案件,并向原告出具收据,其中载明案件当事人信息、起诉日期、第一次开庭日期以及案件登记号。

登记案件后,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并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其附件和出庭通知。被告有权在收到通知之日起至第一次开庭之日止提交书面答辩。如果需要通知的人居住在伊拉克境外,法院院长将通过司法部长和外交渠道请求送达,除非适用的国际公约规定了特别送达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居住在阿拉伯国家、土耳其或伊朗的人员,诉讼期间延长一个月;对于居住在其他国家的人员,诉讼期间延长两个月。

如果被告在开庭当天未出庭,尽管已获得适当通知,审理可以在其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如果案件的所有重要情况对法院已经清楚,法院可以作出判决。如果案件尚未达到可判决状态,则应延期,直至起诉请求得到适当且充分的证明。

如果被告出庭,法院将听取双方立场。法院还可以要求各方就其认为不明确的问题作出说明,或者在法院认为相关说明有助于解决案件时要求作出说明。

除非存在正当理由,法院不得延期审理;同一理由通常不得延期超过一次,但为适当实现司法目的而需要进一步延期的除外。延期期间不得超过20天,除非需要更长期间,例如为从官方机构取得文件或记录。

法院可以依职权或应任何一方请求,决定采取其认为为正确审查各方提交证据所必需的证据措施。需要查明的事实必须与案件有关、对裁判有帮助并且可以被采纳。

在查明案件的重要事实和情况后,法院结束审理,并在同日作出判决,或者指定作出判决的日期,该日期不得超过案件审理结束之日起15天。

如果请求金额超过1,000.00伊拉克第纳尔,可以向上诉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上诉期限为自判决作出之日起15天。上诉法院的裁决可以在有争议裁决作出之日起30天内向上诉法院提出进一步审查。

在跨境债务追收中,债权人应确定在伊拉克追收债务的依据是伊拉克法院判决、外国法院判决,还是外国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在伊拉克属于独立路径,因为外国判决只有在根据外国判决相关法律或适用于伊拉克的国际条约被认定为可执行时,才能在伊拉克执行。实际评估应包括外国法院的管辖权、对债务人的适当通知、判决的最终性和可执行性、请求是否为金钱请求、公共秩序问题以及债务人在伊拉克的资产所在地。

外国仲裁裁决应与外国法院判决分别评估。伊拉克加入了《纽约公约》,该公约自2022年2月9日起对伊拉克生效。伊拉克适用该公约时附有保留:不适用于公约对伊拉克生效前作出的仲裁裁决;基于互惠原则适用于在另一缔约国境内作出的裁决;并适用于伊拉克法律认定为商业性质的合同法律关系所产生的争议。

当法院判决或其他可执行文件可以在伊拉克执行时,债权人应通过有管辖权的执行机关启动执行程序。伊拉克执行法律适用于本国法院判决、可执行文件,以及依据外国判决相关法律或适用国际协议在伊拉克可执行的外国判决。

执行可以采取自愿执行或强制执行方式。执行通知送达后,债务人自通知次日起有7天时间自愿履行。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根据债务人的资产和可执行文件的种类,债权人的请求可以通过扣押和收取资金、扣押并出售动产或不动产、扣押证券、扣押公司份额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执行措施得到满足。

某些文件无需先取得完整法院判决也可能具有可执行性,包括可转让商业票据、载有债务承认的文件、涉及个人权利的文件以及法律赋予执行效力的其他文件。如果债务人对债务提出异议,或者全部或部分否认债务,债权人可能需要将争议金额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并通过司法程序证明其请求。

向公司或个体商人追收债务的另一种方式,是启动商业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在伊拉克,与破产有关的追收主要涉及商业债务以及债务人无法继续履行商业义务的情况。对于债权人而言,当债务人是商人或商业实体、已经停止付款、存在多个债权人、正在转移资产,或者针对个别资产的普通执行难以实现有效回收时,这一路径尤其具有实际意义。

商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个别追收行动通常会转入由法院监督的集体程序。债权人的实际目标是使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得到确认,保存债务证据,识别债务人资产,并审查可能减少可供债权人受偿财产的交易。

在涉及公司的案件中,破产分析还应包括债务人的法律形式,股东、合伙人、董事、管理人员以及签署担保、债务承认或其他担保文件人员的作用。如果债务人的资产因可疑转让、优先付款、资产抽离、与关联方交易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而减少,这些情况可能对撤销交易、评估管理人员责任风险以及提高从债务人财产中受偿的可能性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您需要有关伊拉克的债务追收支持,我们公司可以在追收过程的所有关键阶段提供协助:债务人和文件分析、准备书面付款要求、庭外谈判、诉讼策略、在有管辖权的伊拉克法院进行程序、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执行程序,以及与商业债务人破产有关的追收方案。

24.10.2024
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