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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丹的债务催收

不丹的债务催收始于对债务人和债权本身的法律、财务及证据审查。在这一阶段,债权人应当确认不丹法院是否可能具有管辖权,债务人是否在不丹居住、经营或持有财产,合同是否在不丹签署或履行,债权是否由合同、发票、交付文件、账目记录、往来函件、保证或担保支持,以及债务人是否已经存在诉讼、执行措施或无力清偿的迹象。该审查有助于确定案件应通过和解谈判、法院诉讼、外国裁判的承认、强制执行或针对债务人的破产程序推进。

如果债务人没有明显的破产申请、执行记录或关于债务是否存在的严重争议,并且仍在经营或在不丹持有可实际追及的财产,债权人可以先进入庭外阶段。

这一阶段可以包括书面付款要求、与有权批准付款的人员谈判、还款计划、返还货物、抵销、提供担保、将债务转移给他人或其他有书面记录的解决安排。债权人应当保存付款要求的发送证明、债务人的回复、和解提议、付款承诺、异议以及任何确认债务存在的材料。

与债务人的沟通应当用于确认债务人的立场、识别有权批准付款的人员、固定到期金额,并判断债务是否被承认或存在争议。如果债务人无视付款要求、在没有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否认债务、利用谈判拖延付款、转移财产或出现无力清偿迹象,债权人可以转向不丹的司法债务催收或不丹法律规定的其他正式追偿程序。

在启动司法催收之前,债权人应当评估诉讼时效以及债务的法律性质。对于因货物买卖合同产生的请求,不丹法律规定,自请求权基础产生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就该合同违约提起诉讼。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缩短或延长起诉期限,也可以就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作出约定。对于其他类型的请求,包括服务、借款、保证、担保、损害赔偿、外国法院裁判或仲裁裁决,期限分析取决于请求的法律基础以及债权人所依据的文件。

在起诉前还应当审查利息和担保。非金融机构债权人不得按照简单年利率收取超过百分之十五的年利息;如果不能向法院提交足以证明约定利率的证据,利息不得主张,也不得追收。债权由保证或财产担保支持的,应当确定保证人、担保财产以及可以实际主张的金额。对于外国债权人,不丹有一项重要规则:未经王国政府事先批准,不动产不得作为非不丹人提供借款的担保。

如果合同包含调解或仲裁条款,替代性争议解决可以在普通法院程序之前或作为替代路径发挥作用。不丹设有依据二零一三年法律建立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构,负责国内和国际商事争议中的调解与仲裁。国际商事仲裁适用于具有外国因素的商事关系,但无力清偿、清算、税务以及违反公共秩序的事项不属于该途径。不丹于二零一四年加入《纽约公约》,这在债权人持有外国仲裁裁决而非普通外国法院裁判时具有实际意义。

不丹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不丹的司法债务催收。民事案件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书开始,起诉书应当载明足以支持所请求司法保护的事实、法院管辖权依据以及请求事项。在民事案件中,地域管辖可以基于请求权基础发生地、主要原告或被告的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合同签署或订立地点,或者在涉及国家机关的案件中基于相关机关所在地确定。

案件登记后,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或传票,被告应当自送达之日起二十一日内提交答辩。答辩可以包括对法院管辖权的异议、实体抗辩、部分承认、反请求、针对第三人的请求或一般否认。未被适当否认、以回避方式答复或未作答复的陈述,可以被视为承认。

当事人可以亲自出庭,也可以通过不丹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民事案件的预备听证用于处理程序事项、法院管辖问题以及争议焦点的明确。不丹程序规则规定,民事案件的预备听证应当在案件登记后一百零八日内进行。证据可以包括文件、证人证言、专家意见以及其他与争议有关的材料。

如果一方不出庭、不提交答辩、作出回避性答复,或者不遵守法院命令并严重妨碍案件审理,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如果双方到庭,且不存在真实的法律或事实争议,一方可以请求简易审理。如果事实仍有争议,法院将确定需要解决的问题,审查证据,并根据提交的材料作出裁判。

在适当案件中,不丹的电子司法系统可以允许电子登记案件、电子提交文件、缴纳法院费用以及远程听证。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如果合同、发票、交付文件、往来函件和授权文件已经以电子形式准备,这一机制具有实际价值。

下级法院的最终裁判可以通过不丹的上诉程序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地区法院的裁判可以上诉至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的裁判可以进一步上诉至不丹最高法院。根据二零二二年上诉规则,不服法院裁判的一方可以在裁判作出之日不计算在内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不丹程序规则还规定,上诉应当在裁判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如果裁判登记进入法院记录后十日内没有上诉记录,该裁判即进入执行阶段。

上诉法院根据保存的案件记录审查被上诉部分。上诉应当说明所挑战的裁判部分以及上诉理由,例如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证据被错误采纳或排除。上诉法院可以驳回上诉,撤销或变更全部或部分裁判,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并附指示,在特殊情况下命令重新审理,或者就上诉费用作出决定。不丹最高法院是不丹最高上诉法院,其审查构成普通法院体系中的最终司法阶段。

如果债权人已经持有外国法院裁判,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应当与不丹国内法院裁判的执行区分处理。不丹法院适用不丹已经适当加入并批准的国际公约、条约和议定书;高等法院还对源于这些国际文件的案件享有初始管辖权。如果债权人持有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路径可能具有意义,因为不丹于二零一四年加入该公约。对于商事债务案件中的普通外国法院裁判,债权人应当准备裁判文本、裁判最终性的证明、送达文件、合同以及基础债务证据,使不丹法院能够依照不丹程序规则评估请求和司法保护的依据。

裁判具备可执行性后,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启动强制执行。如果被裁判承担付款义务的债务人不能支付裁判确定的金额,法院可以命令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司法出售,并将出售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传唤适当人员,就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作证。如果指定财产未被找到,法院可以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其他动产或不动产采取执行措施;如果财产位于不丹其他地区,法院可以向对该财产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相应命令。多个债权人针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时,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在扣除变现费用后按比例分配。

追收债务的另一种方式,是在不丹针对债务人启动破产程序。债权人可以在其债权金额,或多个申请债权人的债权总额超过一万努尔特鲁姆,并且申请所依据的破产行为发生在申请前一年内时,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应当提交至债务人通常居住、经营或工作的地区法院。债权人的申请应当说明破产行为、发生日期、债权金额以及债权详情。如果提出申请的是担保债权人,其应当愿意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放弃担保,或者评估担保价值,并就未受担保的余额参加程序。

根据不丹破产法,债务人在多种情形下构成破产行为,包括将全部或实质性部分财产转让给全体债权人,出于阻碍或拖延债权人的目的转让财产,离开通常住所或营业地点,留在境外或隐藏以阻碍或拖延债权人,自行提出破产申请,通知债权人其已经停止或拟停止支付债务但该债务并非真实善意争议的标的,或者在债权人送达最终付款裁判或付款命令后,未在自送达之日起不少于一个月的期限内支付应付款项。

破产申请被受理后,法院可以任命临时管理人,命令扣押非豁免财产,并要求债务人提交会计账簿、债权清单、财产清单以及债权人信息。如果债务人为商业主体,应当说明是否寻求通过和解或安排计划进行重组。破产裁定作出后,针对债务人或其财产的未决程序可以被中止,或者按照法院确定的条件继续进行。

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应当通过宣誓书面陈述或在法院工作人员面前作出口头陈述来证明其债权。如果债权或担保权益基于书面文件,应当随债权证明提交原件或副本;如果文件遗失或毁损,应当说明遗失或毁损的情况。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相互往来可以抵销,因此只就余额提出请求或进行支付。

破产还可能影响债务人此前的交易。任何财产转让,除非是善意并以有价值对价进行的转让,在债务人基于转让后六个月内提出的申请被宣告破产时,可以被撤销。不能按期清偿债务的人所作出的财产转让、付款或承担的义务,如果破产申请在六个月内提出,且该交易使一个债权人相对于其他债权人获得优先利益,也可以被视为欺诈性行为,并对管理人无效。这些规则在债务人于破产前不久转移资产、向特定债权人付款或改变财产结构时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您需要不丹的债务催收协助,格兰德利加可以分析债务文件,评估债务人的财产和程序地位,准备诉前策略,组织和解谈判,协调法院程序,评估外国法院裁判或仲裁裁决的承认,并支持执行或破产相关步骤。欢迎联系我们,以便获得案件的初步评估和后续追偿行动的实务建议。

17.1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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