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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的债务催收

越南债务追收应从对债务人、债务证明文件以及案件与越南之间实际联系的实务评估开始。如果债务人是企业,应查明其准确登记名称、登记资料、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当前经营状态、业务领域、持续经营迹象、在越南可能存在的资产、正在进行的诉讼、执行程序以及无力清偿债务的迹象。

该评估有助于判断债权人应先进行诉前谈判,还是在越南准备起诉,申请承认和执行已有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启动强制执行,或者通过恢复经营和破产程序寻求债务回收。债权人立场的强弱通常取决于合同、发票、交货或服务文件、往来函件、付款记录、债务书面确认以及债务人是否可能对债权提出抗辩。

如果债务人仍在经营,具有可确认的地址或授权代表,并且当前程序不会使自愿回收债务变得不现实,则可以使用庭外债务追收阶段。在越南,该阶段应以明确的付款要求、可证明的沟通记录以及书面和解方案为基础;如果债务人拒绝付款或再次违反约定的付款安排,这些材料可以在后续程序中加强债权人的立场。

该阶段包括与债务人进行有结构的谈判,以取得逾期款项的支付,或者达成其他在商业上可接受的解决方案。根据现有文件和债务人的态度,和解方案可以包括全额付款、分期付款、退回货物、附带担保的部分付款、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抵销、服务交换,或者其他以书面形式固定的安排。

与债务人的沟通通常在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其他能够保留发送或接收证明的方式发出书面付款要求后开始。后续通过电话或通讯工具进行的联系,应当用于确认债务人的立场,识别有权作出付款决定的人员,保存沟通证据,在可能的情况下取得债务书面确认,并确定现实可行的付款时间表。

非正式越南庭外债务追收的平均期限最长为 60 天,除非双方约定更长的还款安排。如果债务人回避联系、无证明文件地否认债务、拒绝协商付款计划、开始转移资产,或者仅利用谈判拖延付款,债权人应转向司法债务追收或越南法律规定的其他正式追偿途径。

在启动法院程序之前,债权人应评估诉讼时效。对于越南的合同债权,向法院请求解决合同争议的时效期间为 3 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法院仅在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时适用诉讼时效规则,并且该请求应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之前提出。

如果义务人承认其对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履行部分义务,或者双方达成和解,时效期间可以重新开始计算。新的期间自该事件发生后的次日起算。因此,债务书面确认、部分付款和有文件证明的和解,不仅对谈判重要,也对后续诉讼策略具有意义。

越南法律规定,越南司法债务追收可以通过普通法院程序和简化法院程序进行。普通程序适用于债务存在争议、证据需要详细审查、债务人提出抗辩、可能需要其他参与人加入,或者案件不符合简化程序条件的情形。

普通法院程序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书开始。法院认为案件属于其管辖范围且起诉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法官会通知原告在需要缴纳的情况下预缴诉讼费用。原告应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 7 日内缴纳预付款,并向法院提交付款凭证。

案件受理后,法院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原告、被告、具有相关权利义务的人员以及同级检察机关发送案件受理书面通知。被告以及具有相关权利义务的人员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就原告的请求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提交文件、证据、反请求或独立请求,如有。

债务追收案件在一审阶段的准备期限通常为 4 个月,但以简化程序审理的案件和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除外。在准备阶段,法官形成案件卷宗,确定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程序地位,确认争议法律关系和适用法律,审查事实,考虑临时措施,并可以就证据的核实、移交、查阅、披露以及调解举行会议。

如果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依法传唤后未出席庭审,法院可以按照程序规则在其缺席的情况下审理案件。如果必要的准备事项无法在一次庭审中完成,庭审可以延期,延期期间自作出延期决定之日起不应超过一个月。

准备阶段结束后,法院进入开庭审理和法庭辩论。各方应以庭审中审查的文件、证据和事实为依据提出意见。辩论结束后,法院作出裁判;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该裁判在上诉期限届满后发生法律效力。

简化法院程序可以在所有法定条件均满足时适用:案件事实简单,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承认其义务,现有文件和证据足以解决案件,法院无需收集额外证据。所有程序参与人的居住地址或所在地也应当明确。

该程序通常不适用于案件参与人居住在国外,或者争议财产位于其他国家的情形。但如果居住在国外和越南的当事人共同请求以简化程序解决案件,或者当事人提交合法所有权证明并就财产处理方式达成一致,则可能存在例外。如果出现新事实,需要收集额外证据,需要评估,必须采取临时措施,有新的参与人加入,或者需要通过司法协助从国外取得证据,案件可以转入普通程序。

自案件被接受按简化程序审理之日起一个月内,指定法官应作出将案件提交该程序审理的决定,并在该决定作出之日起 10 日内举行庭审。

一审法院的裁判可以自宣告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如果程序参与人或其代理人因正当理由未出席庭审或宣告, 上诉期限自裁判送达或公开公布之日起计算。以简化程序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上诉期限为 7 日。上诉法院的裁判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效力。

在存在程序性理由的情况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可以通过再审程序审查。有权提出再审申请的人员,可以自法院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3 年内提出。

对于国际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已经持有外国法院判决或外国仲裁裁决,而债务人或可执行财产位于越南,则可能需要另行采取程序。在这类案件中,实际目标通常是在越南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者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而不是在新诉讼中重新证明原始债务。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民事法院判决的,一般应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3 年内提出。如果适用的国际条约规定通过越南司法部提交,可以通过该途径提出;也可以根据程序规则向有管辖权的越南法院提出。申请应列明债权人、债务人、请求内容;如果债务人在越南没有住所、工作地点或所在地,还应说明债务人在越南的财产所在地。

对于外国仲裁裁决,债权人应准备仲裁裁决、仲裁协议以及承认和执行程序所需文件。仲裁条款内容、仲裁地点、裁决的终局性、债务人是否得到适当通知,以及越南境内是否存在可在承认后用于执行的财产,均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判决、已获承认的外国法院判决或者已获承认的外国仲裁裁决在越南具备执行力后,债权人应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民事执行机关提交执行申请,启动执行程序。申请中应列明债权人、债务人、可执行裁判、应追回的金额、应履行的义务,以及关于债务人财产、银行账户、应收款、经营收入或其他执行条件的现有信息。执行申请可以在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5 年内提出;如果裁判确定了具体履行期限,则自义务到期之日起计算。

有管辖权的机关收到执行申请和可执行裁判后,应审查申请;没有拒绝理由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执行决定。越南强制执行启动后,债务人应履行裁判,并在主管机关要求时如实提供其财产和执行条件的信息。

债权人的请求可以通过债务人的现金、银行账户、收入、应收款、动产、不动产、证券、船舶、航空器、知识产权、经营收入以及其他可执行财产实现。如果债务人具有可执行财产但不自愿履行义务,可以根据可执行裁判、执行决定以及债务人具备履行条件的认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债务回收的另一种途径,是对债务人使用恢复经营和破产程序。当未付款并非仅限于一张未付发票,而是显示债务人更广泛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对多个债权人存在拖欠、转移资产、停止正常经营活动或执行存在困难时,该途径具有实际意义。

企业或合作社自付款到期日起满 6 个月后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的,视为无力清偿债务。无担保债权人或部分担保债权人可以针对无力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启动破产程序。对于债权人而言,在普通执行难以取得付款、需要查明和控制债务人财产,或者需要审查程序开始前的可疑交易时,该程序可能具有作用。

该程序可能导向经营恢复,也可能导向破产清算。经营恢复计划可以由债权人批准,并由法院认可。如果债权人未确定执行期限,经营恢复计划可以自债权人会议批准之日起最长执行 3 年。在此期间,债务人的经营活动、财产状况以及计划执行情况可以由程序参与人进行监督。

如果经营恢复计划未获批准、未得到执行,或者不能恢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案件可以转入破产。在破产中,债务人的财产组成破产财产,并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分配。分配时通常考虑程序费用、劳动者债权、与雇佣有关的强制缴费和待遇、为恢复经营而产生的债务、对国家的财务义务、无担保债权人的请求以及有担保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

在该阶段,债权人还可以请求审查减少债务人财产的交易。法院作出启动破产程序决定前 6 个月内进行的交易,如果包括以不符合市场价值的价格转让资产、以债务人资产将无担保债务转换为有担保或部分有担保债务、就尚未到期的债务或超过到期债务金额向某一债权人付款或抵销、赠与资产、并非为了给债务人产生利益的交易,或者其他旨在分散资产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与关联人进行的交易,如果发生在法院作出启动破产程序决定前 18 个月内,可以被提出异议。当资产在破产案件开始前转移给出资人、管理人员、关联公司、亲属或其他与债务人有关联的人员时,这一点尤其重要。

如果交易被认定无效,法院可以取消与该交易相关的担保措施,并处理无效交易的法律后果。其目的在于将资产或其价值返还至债务人财产,增加可供债权人受偿的金额,并防止债务人或关联人在破产前减少债务回收基础。破产决定也不免除私人企业所有人或合伙企业中承担财产责任的合伙人对未清偿债权的财产义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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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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