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in img 危地马拉的债务催收

危地马拉的债务催收

危地马拉的债务催收程序首先应当对债务人、债务形成原因以及证明债权的文件进行法律和财务分析。在这一阶段,需要审查合同、发票、订单、交付文件、账目往来资料、债务确认、付款记录、商业往来函件、可能存在的担保、正在进行的诉讼或财产扣押,以及债务人的实际经营活动。在危地马拉,这项审查尤其重要,因为追偿策略会因债权人是否拥有可直接执行的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需要通过普通或口头审理确认的债权,或者债务人是否存在无力偿债迹象而发生变化。

如果债务人仍在从事经营活动,保有可以识别的财产,并且没有明显的无力偿债迹象,债权人可以先启动有文件记录的庭外阶段。该阶段有助于确认债务人是否承认债务、是否愿意接受付款计划、是否可以提供充分担保,或者是否已经出现需要直接进入司法程序的情形。这样的准备也有助于证明迟延履行、可追偿金额以及债权人在后续诉讼中的立场。

这一阶段包括与债务人进行有文件记录的法律沟通,目的在于取得自愿付款、约定付款计划、获得充分担保、固定债务承认,或者确定债权人可以接受的其他解决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这可能包括返还财产、转让合同地位、抵销相互债务,或者采取其他合法的债务解决方式。

与债务人的联系应当通过可以核实的书面渠道进行,包括邮寄、电子通信、商业信息往来以及与授权代表的沟通。该阶段的目的不是对债务人施加不当压力,而是固定债权人的主张、确认有权作出决定的人员、取得债务人的立场,并为下一阶段的追偿准备充分证据。

在危地马拉,如果需要正式确认债务人迟延履行,民法规则要求债权人通过司法或公证方式提出要求,而付款诉讼的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果。在法律或合同已有明确规定、履行期限对债务具有决定意义、因债务人过错导致履行不可能、债务人声明不愿履行,或者债务来源于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可以不另行提出要求。

庭外阶段的持续时间取决于债务人的反应、债务是否清楚、文件是否充分以及是否存在达成协议的现实可能。实践中,可以将该阶段集中在初步谈判和核实期间;如果债务人没有作出有用回应、不承认债务,或者出现转移资产和无力偿债迹象,就应当转入司法追偿。

在启动司法追偿之前,应当确定适用于具体债权的诉讼时效。在危地马拉,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特别期限的请求,一般消灭时效为五年,并自债务可以被要求履行之时起算。对于商人要求收取已售商品价款的请求,时效期限为两年;对于报酬、工资、服务、养老金、租金以及其他定期给付,还可能适用特别期限。

诉讼时效可以因已经适当通知的司法请求、已经执行的保全措施、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承认债权、支付利息、支付部分本金或者部分履行债务而中断。时效中断后,中断以前已经经过的时间不再计入时效期间。

危地马拉法律允许根据债权性质以及证明债务的文件效力选择司法程序。债务追偿可以通过普通审理、口头审理、基于具有执行力文件的执行程序,或者直接执行程序进行。正确选择程序非常重要,因为并非所有文件都可以立即进入执行阶段,也并非所有有争议的债务都适合通过简化方式处理。

普通审理通常适用于债权人需要法院在审查事实、文件和债务人抗辩后确认债务存在、金额以及可追偿性的情形。起诉文件应当清楚说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拟提交的证据、法律依据以及向法院提出的具体请求。原告应当提交支持其权利的文件;如果文件不在原告手中,应当说明文件名称以及其所在的档案、公共机关或其他地点。

基于具有执行力文件的执行程序适用于债权人持有法律承认可以用于该程序的文件。此类文件可以包括公证文书、债务人的司法承认、经债务人承认或经过公证认证的特定私人文件、在符合法律条件下的商业和银行文件、根据依法保存的会计账簿确认余额的公证记录、保险文件、担保文件以及法律赋予执行力的其他文件。

直接执行程序适用于已经可以请求履行、而不需要完整审理债务是否存在的文件。此类文件可以包括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不再等待进一步审查的仲裁裁决、抵押债权、质押担保债权、公证形式的和解协议,或者在法院达成的协议,但这些文件必须包含支付确定且可要求履行的金钱金额的义务。

如果原告是外国人或者仅在该国临时停留,债务人可以提出初步抗辩,要求原告提供担保,用于覆盖可能产生的法定制裁、诉讼费用、损失和损害。如果原告证明在其国籍所属国家不会要求危地马拉公民提供同等担保,或者被告本人也是外国人或仅在该国临时停留,则该抗辩不适用。

法院受理起诉后,会传唤债务人,并给予共同的九日期限用于答复。如果债务人在期限内没有出庭,在普通审理中这并不意味着其自动承认原告请求。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起诉被视为以否定方式答辩,案件可以根据利害关系方的申请,在债务人未积极参与的情况下继续进行。

自债务人被认定未出庭之时起,法院可以对其财产采取扣押措施,数额以足以保障程序结果为限。如果债务人之后出庭,可以在案件所处阶段继续参加程序。如果债务人证明其未出庭是由于不可抗力且无法克服,未出庭认定和财产扣押可以被撤销。

也可以请求以其他财产或充分担保替代扣押措施,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但这不应中止案件的主要审理进程。

如果债务人承认起诉请求,法官可以在必要确认后作出判决,而无需继续对案件实体进行完整审理。如果债务人反对请求,应当提交符合程序文件要求的答辩,并清楚说明其抗辩和防御理由。

如果双方之间存在有争议的事实,案件将进入为期三十日的举证阶段。如果因利害关系方原因导致证据无法及时取得,该期限可以再延长十日。如果提出的证据需要在危地马拉境外取得并且依法可以采纳,法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当的额外期限,但不得超过一百二十日。

举证阶段结束后,法官会指定听取双方意见的庭审。在该庭审中,双方律师以及当事人本人可以根据意愿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陈述理由。随后,法院作出判决;该判决是否可以上诉,取决于裁判类型和适用程序。

口头审理适用于危地马拉程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该方式处理的案件,包括金额较小的案件、金额极小的案件,以及法律或双方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债务追偿中,如果请求的性质和金额符合相应类别,该程序可能具有实际意义。

起诉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如果以口头方式提出,书记员应当制作相应记录。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当在适用范围内满足关于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向法院提出的请求以及必要文件的要求。

起诉被受理后,法官会指定口头庭审日期。债务人收到传唤与庭审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三日。在第一次庭审中,法官会促成双方和解,并可以批准双方达成且不违反法律的协议。

双方应当携带各自证据参加第一次庭审。如果无法在该次庭审中取得全部证据,可以在不超过十五日的期限内指定第二次庭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指定第三次庭审,但该庭审仅用于取得尚未完成的证据。

如果债务人承认起诉请求或承认其中陈述的事实,法官应在三日内作出判决。如果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第一次庭审,法官可以在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取得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判决应当在最后一次庭审后的五日内作出。

在普通审理中,上诉适用于法律允许提出异议的裁判,包括一审终局判决以及终结中间问题或解决初步抗辩的特定裁定。提出上诉的一般期限为三日,并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

在口头审理中,规则更为有限:原则上只有判决可以上诉。上级机关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指定审理日期,并随后作出相应裁判。

在执行程序中,上诉范围同样受到限制。可以上诉的通常包括拒绝推进执行程序的裁定、判决以及批准清算计算的裁定。因此,执行文件以及可能提出的抗辩应当从最初阶段就进行谨慎准备。

如果法律允许提出再审性质的特别审查请求,提交期限为自相关裁判最后一次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在这一阶段,双方可以按照该程序规则提出理由,主管法院的裁判产生法律规定的效力。

法院判决生效后,或者债权人持有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文件时,可以启动相应的执行阶段。在直接执行程序中,如果债务属于普通债务,执行文件在五年后失去执行力;如果债权以质押或抵押担保,期限为十年。该期限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者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强制执行可以针对债务人的财产和权利采取法律允许的措施,包括扣押、司法保管、评估、司法变卖、将财产交付债权人以及将变价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对于有担保的债权,执行策略取决于担保类型、登记情况、担保财产以及适用的受偿顺序。

实践中,在启动执行前,应当尽量识别可登记财产、银行账户、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公司权益、动产、不动产以及现有担保。准备充分的执行可以减少无效程序行为,并将追偿重点集中在能够转化为实际偿付的资产上。

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在存在适用国际条约时,可以在危地马拉产生效力并被执行;如果没有适用条约,则应当考虑作出判决国家的法律或司法实践对危地马拉法院判决所赋予的效力。外国判决要在危地马拉执行,通常应当来源于个人性质的民事或商事请求,不得是在程序缺席状态下针对被视为缺席且在危地马拉有住所的人作出,相关义务在危地马拉应当合法,判决应当根据作出国法律已经最终确定,并符合真实性要求。

外国判决应当向危地马拉有管辖权的法官提交,并附有西班牙语译文、经认证的签名以及必要的法律认证手续。获准执行后,该判决按照危地马拉法院判决的方式执行。对于国际债权人而言,该机制在已经于境外取得法院判决、目标不是重新审理债务,而是在危地马拉针对债务人的财产或经营活动实现该判决时尤其重要。

如果债务人出现无力偿债迹象,债权人不应只考虑单独起诉或个别执行,还应评估危地马拉无力偿债法律规定的工具。该法律调整重组计划、集体程序、清算、程序和管理人的登记、管理人的职责、中间争议以及救济方式。

集体程序可以由债务人主动提出,也可以在必要情况下启动。在该程序中,法院确认债务人的无力偿债状态,并任命管理人负责对用于清偿债权人的财产进行重组或清算。法律允许债务人在不损害资产保护的情况下继续经营,但在需要保护债权人利益时,也可以限制或暂停债务人对财产的占有和管理。

对于债权人而言,当个别执行没有效果、存在多个债权人、已经发生多项扣押、债务超过资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义务,或者存在财产转移风险时,集体程序可能具有实际意义。在这些情况下,策略可以包括参加程序、参与债权人委员会、核查债权分类、反对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重组计划、请求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措施,或者在符合债权人利益时推动清算。

无力偿债法律还允许对造成财产损害的行为和交易提出撤销请求。该请求旨在撤销或使转让财产和其他交易失去效力,前提是这些行为不当减少了可用于清偿债权人的资产。其目的在于为债权人利益追回已转移的财产或相应经济价值。该请求可以针对无力偿债认定前两年内实施的有害行为和交易提出。

需要特别审查的交易包括无偿转让、与关联人员之间的交易、为既有债务设立担保、价值明显不相称的付款或交易、重要资产转让,以及在明知债务人无力偿债状态下实施的行为。该工具的实际价值取决于可取得的证据、交易发生时间以及是否存在将财产或价值重新纳入清偿范围的现实可能。

如果您需要危地马拉国际债务追偿方面的协助,Grandliga 可以分析债务文件,确定合适的追偿程序,评估谈判、诉讼、执行、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或在债务人无力偿债情况下采取行动的可能性,并制定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目标的策略。请联系我们,以获得初步评估和针对您案件的专业支持。

20.08.2024
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