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起诉前可以禁止债务人离开阿联酋吗?

阿联酋法律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允许债权人在提起主要诉讼前申请限制债务人出境。本文分析10,000阿联酋迪拉姆的金额门槛、证据要求以及8日期限。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在阿联酋提起债务追偿诉讼前对债务人实施出境禁令

一家外国供应商得知,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负有未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可能会在几天内离境。此时主要诉讼尚未提起,而债权人很可能无法在债务人离境前取得法院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阿联酋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并不总是要求债权人先提起主要诉讼。根据2022年第42号联邦法令第324条,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债权人可以在提起主要诉讼之前申请限制债务人出境。

这是一项保全措施,而不是直接收回款项的手段。其目的在于,当债务人在债权追偿期间存在真实离境风险时,保护债权人的法律地位。

债权人何时可以在起诉前提出申请?

对于一般金钱债权,第324条要求存在充分理由担心债务人可能离开阿联酋,并且原则上规定债务金额不得低于10,000阿联酋迪拉姆。对于部分特定类型的义务,法律另有例外规定,包括某些扶养义务、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义务,以及特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如果债务金额已经确定,则该债务应当已经到期,并且不得附有尚未成就的条件。

这一点在商业纠纷中具有实际意义。已经到期、对应约定价格和已交付货物的发票,与金额仍取决于争议损失、合同尚未完全履行或未来事件的请求,在证据和法律条件上并不相同。

这些条件需要综合判断。债务超过10,000阿联酋迪拉姆,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当然有权取得出境限制。债权人还必须证明法律所要求的离境风险,并满足针对债务本身规定的条件。

如果债务的准确金额尚未确定怎么办?

债权金额尚未最终确定,并不会自动排除申请该措施的可能性。

第324条允许法官在债务金额尚未明确时,对其进行临时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还适用额外保障:债权人的请求必须有书面证据支持,并且债权人需要提供法院认可的担保,以补偿日后如认定出境限制缺乏依据时债务人可能遭受的损失。

这一机制适用于债务关系本身已有文件证明,但最终金额仍需进一步计算的情况。临时确定金额并不意味着法院已经对实体争议作出裁判,而只是使法官能够判断是否可以采取该项保全措施。

债务人的离境风险必须单独证明

适用第324条时,仅证明债务存在并不足够。法律要求存在充分理由担心债务人可能离境。

因此,债权人应当将证明债务的证据与证明离境风险的证据区分开来。法律并没有列出一套只要满足其中某项就自动证明离境风险的封闭清单,因此申请必须建立在案件的具体事实基础上。

如果提交的材料不足,法官可以在作出决定前对相关情况进行简要调查。

对于商业债权人而言,这意味着应尽早保存证据。合同、发票、交付证明、债务确认以及往来函件可以用于证明债权,而与债务人计划离境有关的信息则承担不同的诉讼功能。两类证据不能互相替代。

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如果法院批准出境限制,相应命令将送达阿联酋各出境口岸。第324条还允许法官命令债务人将护照交由法院保管。

但是,出境限制本身不会将资金支付给债权人,也不会自动冻结银行账户,更不会直接解决债务争议的实体问题。为了真正实现债权,债权人仍需启动适当的诉讼程序,并在必要时进入执行程序。

关于债务追偿和执行的主要途径,可参阅Grandliga关于阿联酋的债务催收的指南。因此,出境限制应被视为整体追偿策略中的保护性工具,而不是对其他追偿程序的替代。

获得出境限制后,债权人只有八天时间提起主要诉讼

这是在主要诉讼开始前申请该措施时最重要的程序后果之一。

第325条规定,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已在出境限制命令作出之日起八日内就相关债务提起诉讼,该限制可能被解除。

因此,将第324条作为诉前紧急措施使用的债权人,必须准备好迅速启动主要诉讼。先取得保全措施、随后又延迟起诉,可能导致已经获得的保护失去效力。

第325条还涉及后续执行阶段。如果债权人取得最终判决,却没有在判决发生最终效力后的30日内启动执行程序,也可能导致出境限制终止。

债务人如何申请解除限制?

出境限制并不一定要持续到债务人本人将全部债务清偿完毕。

第325条规定了若干可以解除限制的情形。例如,原先支持该措施的条件已经消失、债权人书面同意解除、债务人提供法院认可的银行担保或具有偿付能力的保证人,或者债务人向法院存入足以覆盖债务和相关费用的款项。

受到出境限制的人也可以按照适用的程序对该命令提出异议。同样,如果债权人的申请被驳回,其也有权依法寻求救济。

外国债权人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第324条并没有为所有商业争议规定完全相同的文件清单。准备材料应当围绕法院需要判断的具体事项展开。

通常,债权人应能够证明:

  • 债务产生的法律依据;
  • 所主张的债务金额,或者临时确定该金额的依据;
  • 如果金额已经确定,证明债务已经到期;
  • 在需要临时确定债务金额时提供书面证据;
  • 能够证明债务人存在离开阿联酋风险的具体事实;
  • 在第324条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具备提供法院认可担保的能力。

因此,不应在每一个债务追偿案件中机械地申请出境限制。是否具有限制债务人离境的条件,应当与金钱债权本身是否成立分别进行判断。

及时采取行动可能改变债权人的追偿地位

如果债权人获得可靠信息,表明债务人准备在短期内离开阿联酋,时间因素就会变得尤其重要。第324条允许债权人在主要诉讼提起前采取行动,但前提是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债权人已经准备好迅速启动主要诉讼。

如果债务人已经离开阿联酋,追偿策略就会发生变化。此时可能需要追查资产、在债务人或其财产所在国家启动程序,或者在境外申请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Grandliga另一篇关于向逃往国外的债务人追债的文章专门讨论了这一情况。

本文讨论的是适用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如果争议属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或阿布扎比全球市场法院的管辖范围,相关程序问题应依照相应法院体系的诉讼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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