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能已经知道,加利福尼亚州债务人自己的银行账户中几乎没有资金,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经济价值存在于债务人直接控制范围之外。
债务人的客户可能尚欠一笔金额较大的货款。商业伙伴可能持有属于债务人的设备。另一家公司可能控制着债务人享有权益的财产。
对于这类情况,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了一种判决后的专门执行机制。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民事诉讼法典》第708.120条,如果有理由相信某第三方持有或控制债务人享有权益的财产,或者该第三方欠债务人超过250美元,法院可以命令该第三方到场接受审查。
这一机制属于更广泛的美国债务追收程序的一部分。在美国,具体可使用哪些执行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适用的州法、债务人所在地以及相关资产所在地。
如果债权人首先需要查明债务人本人拥有何种财产,可以先考虑直接进行加州债务人审查。第三方审查解决的是另一个问题:财产或债权并不直接掌握在债务人手中,而是位于第三方处。
加州法院何时可以命令第三方到场
第708.120条允许判决债权人申请法院命令,要求第三方到法院或法院指定的人员面前接受审查。
债权人必须通过宣誓陈述或其他被法院接受的方式,使法院有理由相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第三方持有或控制债务人享有权益的财产;
- 第三方欠债务人超过250美元。
债权人的陈述可以基于现有信息以及由此形成的合理判断。因此,即使债权人尚未取得完整文件来全面证明相关关系,该机制仍可能具有实用价值。
不过,这一程序并不是让债权人可以仅仅抱着“也许能发现什么”的想法,随意要求任何客户、供应商或商业伙伴到场。
债权人仍应具备一定事实基础,足以说明第三方确实可能持有相关财产,或者确实可能欠债务人款项。
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前期事实准备尤其重要。可用于支持申请的材料可能包括发票、合同、付款记录、往来邮件、公开登记信息、从债务人处获得的资料,以及能够证明持续商业关系的其他文件。
欠债务人款项的客户也可能成为审查对象
可以考虑一个常见的商业场景。
一家外国供应商在加利福尼亚州取得了针对某分销商的金钱判决。债权人已经找到的银行账户中资金很少,但分销商的一名主要客户仍欠其85,000美元货款。
这时,经济价值并不在债务人的银行账户里。
它以一笔应收账款的形式存在于客户处。
第708.120条允许债权人把该客户纳入判决执行程序,并就这笔债务对其进行审查。
通过审查,债权人可以进一步查明例如:
- 客户是否确实欠债务人款项;
- 当前未付款金额是多少;
- 付款期限是否已经届满;
- 发票是否已经部分支付;
- 客户是否主张抵销、扣减或其他合同抗辩;
- 该债务本身是否存在争议;
- 第三方是否还持有其他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这与直接审查债务人存在根本区别。
该程序的目的并不只是询问债务人“钱在哪里”。债权人可以直接从实际持有财产或实际欠款的人那里取得信息。
第三方适用更短的送达期限
第三方审查的送达规则与普通债务人审查存在明显差异。
根据第708.120条,审查令通常必须在审查日期前至少10天向第三方本人送达。
审查令副本也必须至少在审查日期前10天送达债务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债务人的送达可以采取本人送达或邮寄方式。
这10天期限是两种加州审查机制之间非常重要的实务差异之一。
熟悉普通债务人审查30天送达期限的债权人,不应认为第三方审查也适用相同的时间安排。
正确送达仍然至关重要,因为多个重要法律效果可能直接取决于送达是否有效。
法定交通费用不能忽视
第三方审查还存在一个容易被遗漏的技术要求。
在向第三方送达审查令时,债权人还必须同时提供法律规定的交通费用。
如果没有提供这笔费用,审查令不发生效力。
因此,这并不是一个普通的行政细节。
债权人即使已经正确识别第三方、取得法院命令并安排了本人送达,如果遗漏这一要求,整个程序仍可能因此失去效力。
对于从境外协调执行工作的外国债权人而言,送达材料应当在实际送达之前进行完整检查。
不仅要确认由谁负责送达、何时送达,还应确认所有使送达产生法律效力所需的文件和费用是否已经准备齐全。
足够具体的债权描述可以形成一年期留置权
第708.120条还包含一项对执行非常重要的机制。
如果债权人在申请及相关陈述中,对有关财产或债务作出了足够具体、能够识别的描述,那么向第三方送达审查令时,可以形成法定留置权。
该留置权可以针对:
- 债务人在第三方持有或控制的财产中享有的权益;
- 第三方对债务人所负的具体债务。
除非法院提前终止或延长,该留置权自审查令日期起持续一年。
这与直接审查债务人时产生的留置权有明显不同。
这里并不是因为向债务人本人送达审查令而产生一种广泛适用于其个人财产的留置权。第708.120条下的留置权与第三方手中的具体财产或具体债权相联系,同时也取决于债权人在申请中对该财产或债务描述得是否足够明确。
因此,描述的具体程度具有实际法律意义。
如果债权人知道某一特定客户基于某一合同或发票欠债务人款项,那么对该应收账款作出足够详细的描述,不仅有助于确定审查范围。
它还可能直接影响审查令送达后是否产生法律规定的留置权。
留置权并不会自动把应收账款变成实际回款
形成留置权并不意味着债权人会自动收到第三方应向债务人支付的款项。
审查令本身并不是对“第三方确实欠债务人该笔金额”的最终司法认定。
第三方可能提出异议。
例如,第三方可能主张:
- 发票已经支付;
- 货物已被拒收;
- 服务存在瑕疵;
- 付款期限尚未届满;
- 应适用合同约定的扣减;
- 存在抵销权;
- 有关财产实际上属于其他人;
- 债务人对该资产并不存在可执行的权利。
因此,第三方审查可以把第三方以及相关财产或债务纳入判决执行程序,但并不会自动消除关于所有权、付款义务或债权是否存在的实体争议。
这正是第708.180条开始发挥重要作用的地方。
如果第三方否认欠债务人钱怎么办
第三方审查有时揭示的不是一项可以立即执行的资产,而是一项真正的争议。
假设债权人认为某客户欠债务人85,000美元。客户到场接受审查,但表示自己实际上并不欠款,因为其对债务人拥有合同上的反请求或其他抗辩。
加州法律为这种情况提供了进一步处理机制。
根据第708.180条,在债权人提出请求后,法院可以确定债务人对某项财产所享有的权益,或者确定第三方是否确实欠债务人款项。
法院还可以继续或延期相关程序,以便进行进一步证据调查、提交材料或为争议解决进行必要准备。
因此,该程序的功能可能远远超过单纯的信息调查。
问题可以从:
“你是否欠债务人钱?”
进一步变成:
“这笔债权是否在法律上真实存在并可执行,债务人对该项资产究竟享有什么权利?”
在该程序中作出的认定,在适用的程序权利和上诉机制范围内,可能对有关参与者产生约束力。
并非所有争议都能在审查程序中直接解决
第708.180条同时对法院在第三方审查中解决争议的能力设置了重要限制。
如果第三方善意主张自己对有关财产拥有独立权利,或者不具备在审查程序内直接作出裁判的法定条件,债权人可能需要另行提起诉讼。
例如,在以下情况下可能需要单独诉讼:
- 第三方提出异议,而进行审查的法院并不是针对该财产或债权提起独立民事诉讼的适当法院;
- 已经存在涉及同一财产或同一债权的其他民事诉讼;
- 法院认为争议应当通过债权人另行提起的诉讼解决。
这些限制防止第三方审查在出现真实争议时自动取代普通民事诉讼。
对于债权人而言,实务上的含义十分清楚。
第三方审查可以帮助发现、保全并在某些情况下确认一项有价值的债权,但如果所有权或债务本身存在实质性争议,它并不能完全取代单独诉讼。
法院可在争议解决期间暂时阻止付款或财产转移
第708.180条最具实务价值的功能之一,是在存在资产可能于争议解决前被转移的风险时,为债权人提供临时保护。
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暂时限制某些付款或财产转移。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禁止第三方把相关财产交还债务人,或者禁止第三方在争议尚未解决时向债务人支付有关款项。
这一点可能非常关键。
假设某客户确认几天后将向债务人支付一笔金额较大的款项,但此时出现争议:该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被判决债权人用于执行。
如果客户在争议解决前直接把钱付给债务人,债权人可能再次面对资金已经转移、需要重新追踪的问题。
临时限制措施可以保留该执行程序的实际价值。
根据债权人申请的具体措施,法院可能要求债权人提供一定担保。
在满足法律要求的情况下,法院还可以在向有关人员发出通知并审理相应申请后,作出更广泛的限制命令。
最重要的是,加州第三方审查程序并不只是“要求第三方回答问题”。
在适当情况下,它还可以帮助防止关键财产或付款在争议最终解决前消失。
债务人可以主张有关财产免于执行
审查令虽然针对第三方,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务人本人被排除在程序之外。
第708.120条允许债务人主张全部或部分财产或债权依法免于执行。
债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相关主张,包括满足文件提交和送达要求。
随后由法院决定该免除是否适用。
这也是不能把第三方审查描述成“保证回款”的另一个原因。
即使债权人正确查明了一项应收账款或其他资产,并取得第三方审查令,法定豁免和其他保护规则仍然可能影响该资产能否最终用于履行判决。
第三方不到场也可能产生法律后果
向第三方签发的审查令还必须告知其不遵守法院命令可能产生的后果。
在已经合法送达的情况下,如果第三方仍不按命令到场,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能面临强制措施,包括藐视法庭相关后果、可能涉及拘捕的程序,以及承担债权人合理律师费等。
这里适用的基本原则与其他审查令相同:这些强制性后果来自不遵守法院命令,而不是来自原始债务本身。
不过,在第三方审查的语境中,这一问题并不是最核心的部分。
第708.120条真正重要之处在于:即使某人根本没有参加最初的诉讼,只要其持有债务人的财产或欠债务人款项,仍可能被要求参与后续判决执行程序。
外国债权人在使用第708.120条前应检查什么
当债权人已经发现一项值得进一步调查的具体商业或财务关系时,第三方审查通常最具实用价值。
在提出申请之前,外国债权人通常应当核实:
- 是否存在可以执行的金钱判决;
- 究竟是谁持有债务人的财产或欠债务人款项;
- 哪些事实支持这一判断;
- 如果申请基于第三方欠债务人款项,该金额是否超过法定门槛;
- 有关财产或应收账款可以描述到什么具体程度;
- 该描述是否足以支持预期的留置权效果;
- 能否至少在审查前10天完成对第三方的本人送达;
- 送达时是否会同时提供法定交通费用;
- 债务人本人是否会收到法律要求的通知;
- 是否可能存在免于执行的情形;
- 第三方是否可能对债务或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提出争议;
- 是否可能需要使用第708.180条下的措施;
- 最终是否可能需要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
当债权人已经掌握有关债务人商业关系的重要信息时,这一程序尤其有价值。
即使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几乎没有资金,其经济价值仍可能以客户尚未支付的发票、其他企业持有的财产,或者对第三方享有的其他权利形式存在。
加州第三方审查程序允许债权人直接从这些价值的实际来源进行调查。
如果有关财产或债务被描述得足够具体,向第三方送达审查令还可能在债务人对该财产的权益或相关债权上形成一年期留置权。
如果进一步出现争议,第708.180条还可能提供用于解决争议、保全资产,或者在最终裁决前暂时阻止向债务人付款的工具。
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这些机制结合起来的意义在于:它们可以把“知道债务人仍在经营”进一步转化为“确定第三方手中存在一项可以纳入实际执行策略的具体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