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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债务追收首先评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追债时效为15年。如果债务人书面确认债务或债权人通知即将提出的债权,则时效期间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如果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因即将提起诉讼的通知而中断,并且在通知发出后的六个月内未提起诉讼,则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应视为未被中断。
台湾法律规定可通过普通法院诉讼、简易程序和小额索赔程序进行司法追债。
通常的司法程序是通过向法院提交索赔声明,然后法院决定接受索赔并确定口头辩论的日期。起诉副本和口头辩论通知书交给被告,如果被告认为有必要,应在收到起诉书后十天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直接向原告发送书面副本或复印件,但不得晚于口头辩论开庭前五天。
若索赔标的额未满新台币五十万元者,原告应先向法院申请调解后,方可提出索赔。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则视为调解成功。成功的调解与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功,原告将获得调解不成功证明,如果原告在十天内向法院提出索赔,则自提交调解申请之日起即视为已提出索赔。
法庭在口头辩论开始前,认为有必要加快完成口头辩论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命令当事人出示文件;传唤证人和专家;进行检查、命令检查或指示机关或组织进行调查;指示授权法官或指定法官收集证据。
如果被告未能出席口头辩论,则为出席的一方举行预备程序,并在听证会后将笔录送达被告。如果不需要安排另一次听证会,授权法官可以完成准备程序。
如果被告出席听证会,法庭将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口头辩论,期间双方必须就其所陈述的事实提供真实、完整的证词。如果在第一次口头辩论期间法院已清楚案件的所有情况,法院就会做出决定。否则,如果听证会必须继续审查双方的论点或获取和考虑必要的证据,法院将设定继续进行口头辩论的日期。
简化审理适用于索赔金额不超过 50 万新台币的案件。除紧急案件外,第一次口头听证的准备期不得少于五天。当事人评议听证会的传票必须说明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必须带着提交的证物和询问的证人出席听证会。一方当事人必须在听证会前提交准备文件或答复,内容涉及对方当事人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无法答复的陈述或指称的事实或证据,并且必须直接将这些文件或答复的原件或复印件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法院通常应在一次听证中结束口头辩论并做出裁决。如果一方未出席口头辩论听证会,法院可主动做出缺席判决。
小额诉讼用于追讨不超过 10 万新台币的债务。小额索赔法庭诉讼可在晚上、周日或其他周末进行,除非一方当事人反对。如果被告在调解开庭前五天接到正式通知,但无正当理由而未出庭,法院可根据原告的动议,命令立即进行口头辩论,并可自行缺席作出判决。如果收集证据所需的时间和费用与诉讼请求明显不相称,法院可在考虑所有情况后,在不收集证据的情况下确定事实并做出最终判决。
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可在有争议的判决送达后 20 天内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对于二审法院的判决,如果索赔金额超过 100 万新台币,则可在争议判决送达后 20 天内向三审法院提起上诉。对三审法院的判决不得再行上诉。
法院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应当取得执行令,启动执行程序。法院判决可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年内提请执行。作为执行法院判决的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通过扣押和注销债务人账户中的资金来满足;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随后出售;逮捕和没收证券。
追债的另一种选择是使用债务人的破产程序。有几项法律法案规范破产问题。台湾公司法规定对有潜在复苏机会但遇到财务困难的公司进行司法重组。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的债权达到按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的资本百分之十以上的,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发起重组。如果法院决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且符合破产条件的,法院可以独立作出公司破产裁定。在重组程序中,如果债务公司董事、监察人、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隐瞒、销毁或损坏与公司业务或财务状况有关的报告、账簿或文件,或隐匿、销毁、转移公司资产,或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方式处置公司资产,则这些人员将承担不超过一年监禁和/或不超过60,000新台币的罚款责任。 《消费者债务清偿法》规定,对于未从事经营活动或五年内月营业额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的个人债务人,其破产程序适用。作为破产程序的一部分,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则债务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任何无偿或有偿行为都可以被取消。撤销此类行为的权利应在破产程序开始之日起两年内行使。通过撤销此类行为,有可能将因这些交易而丧失的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从而增加清算财产,用于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和支付破产程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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