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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的债务催收

立陶宛的债务催收应从对债务人、债权文件以及后续实际执行可能性的法律和财务评估开始。在这一阶段,需要核实债务人的准确名称或姓名、在立陶宛的地址、经营状态、财产情况、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已经启动的执行程序、可能存在的无力偿债迹象,以及能够证明债务的文件。

对于外国债权人,还需要确定债权是基于合同、供货、服务、债务确认、法院裁决还是仲裁裁决产生。不同的债权基础会影响后续路径的选择:庭外协商、法院诉讼、强制执行、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或者法人无力偿债程序。

如果债务人仍在经营,有可核实的联系方式,并且债权人的文件能够清楚证明债务金额和债务基础,第一步通常可以考虑庭外追收。在立陶宛,这一阶段的实际价值不仅在于要求付款,还在于测试债务人的反应、固定其立场、争取部分付款、协商还款计划,并为可能的法院程序准备更完整的证据基础。

这一阶段包括与债务人谈判、发送书面付款要求、核实逾期原因,并寻找可以用文件固定的解决方案。根据具体情况,解决方案可以是全额或部分付款、分期还款计划、返还货物、抵销相互债权、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其他不会削弱债权人证据地位的安排。

与债务人的庭外沟通应当保持连续、可证明和可追踪。债权人应保存通知、往来函件、债务人的回复、分期付款建议、债务承认以及实际作出付款决定人员的信息。这样的处理方式既可以判断债务人是否愿意付款,也可以在自愿解决失败时为法院程序准备材料。

如果债务人无视付款要求、无根据地否认有文件证明的债务、拖延谈判、隐藏财产,或者出现无力偿债迹象,债权人应当转向法院追收,并同时评估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或者启动无力偿债程序的可能性。

在提起法院程序之前,债权人需要分别确定每一项请求的诉讼时效。立陶宛的一般诉讼时效为 10 年,但部分请求适用较短期限。利息和其他定期付款请求适用 5 年期限;违约金、罚款或迟延付款费用请求适用 6 个月期限;因货物、服务或数字内容缺陷提出的请求适用 2 年期限;损害赔偿请求适用 3 年期限。双方不得通过协议改变诉讼时效期限及其计算规则。

诉讼时效届满并不当然阻止债权人向法院提出请求。但是,如果债务人要求适用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法院会审查该抗辩;在具备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债权人的请求可能被全部或部分驳回。

在通常的债务追收案件中,向法院起诉前不需要履行强制性的审前催收程序。没有先进行庭外催收,通常也不构成法院拒绝受理案件的理由。

上法庭前不需要执行强制的审前收债程序,未执行此类程序也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

根据债务金额、证据情况、债务人所在地以及争议性质,立陶宛法律规定了几种法院追收债务的方式。

普通诉讼程序适用于需要全面审查证据和双方立场的争议。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后,法院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并将诉讼文件副本送达被告,要求被告提交答复。通常情况下,被告提交答复的期限为 14 至 30 天;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和被告的申请,将该期限延长至 60 天。

在立陶宛,诉讼文件可以通过法院电子门户提交。案件参与人可以通过该门户向法院提交文件、接收关于文件受理、文件缺陷和庭审安排的通知,并支付法院费用。对于远程处理案件的外国债权人来说,这一机制有助于跟踪文件流转和法院通知,减少因错过通知而产生的程序风险。

法院审理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并通知案件参与人参加,也可以在程序规则允许且案件情况适合时,以书面方式进行,无需当事人参加庭审。

法律未设定具体的法庭审理期限,但法院有责任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审理案件,不延误审理,并努力在一次法庭会议上审理案件。如果第一审法院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应当完成的程序行为,相关参与者有权向上诉法院申请指定完成这些程序行为的期限。这种请求通过第一审法院提出,如果法院在七天内未执行程序行为,则请求将转交至上诉法院。在上诉法院,该请求将在七个工作日内审理,并作出不可上诉的决定。

根据案件审议的结果,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决,该裁决在上诉期限届满后成为最终裁决。法院在作出决定时,根据需要确定决定的具体程序和执行期限。

利害关系人对一审法院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上诉。通过一审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自受理上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及其附件送达涉案人员。在对上诉判决提出上诉和提交上诉答辩的期限届满后,初审法院应在七天内将案件送交上诉法院,并向案件当事人发送案件发送通知。

根据案件情况,上诉法院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程序审议申诉。在书面诉讼的情况下,当事人不会被邀请参加法庭审理,庭审将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在口头听证的情况下,参与案件的人员将被邀请参加法庭听证会,但他们的缺席并不妨碍对上诉案件的审议。法律没有规定审理上诉的时限。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一项决定,该决定自通过之时起生效。

上诉法院的最终决定可以在上诉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立陶宛最高法院提出撤销原判上诉。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可提出撤销原判上诉:违反实体法或程序法规则,这对于统一解释和适用法律至关重要,如果这种违反可能影响通过非法决定;如果法院偏离了立陶宛最高法院在上诉裁决中确立的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如果立陶宛最高法院在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上的做法不统一。

上诉案件以书面形式审理。法庭审理包括案件通知、上诉申诉、对上诉申诉的答复、法官表达意见、投票和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案件可以以口头形式审理。最高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结果通过最终裁决,不得再上诉。

书面证据程序适用于由可采纳书面证据支持的金钱请求。该程序并不适用于所有债务案件:如果被告居住在国外,或者被告所在地位于立陶宛境外,该程序不能适用。债权人如要求以书面证据程序审理案件,应在起诉材料中明确提出该请求,并列明支持其请求的书面证据。

法院可以在未事先通知被告的情况下作出初步裁决。初步裁决不能通过上诉或最高审级程序提出异议,但被告可以在初步裁决送达后 20 天内提交书面且有理由的异议。这里的关键点是,期限从初步裁决送达被告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裁决作出之日起计算。

如果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初步裁决即取得最终裁决的效力。如果被告提出异议,法院会将异议转交债权人,债权人可以提交答复、补充理由和新的证据。之后,案件会在考虑双方立场的基础上继续审理,最终裁决可以按照普通规则提出上诉。

支付令程序适用于债权人的金钱请求,包括基于合同、损害、劳动关系、扶养义务以及其他法律基础产生的请求。该程序不适用于债务人居住在国外或者所在地位于立陶宛境外的情况;如果债务人的住所或工作地点不明,或者存在程序规则规定的其他排除情形,也不能使用该程序。

法院在审查支付令申请时,不会像普通诉讼那样全面审查债权请求的实体依据。申请被受理后,法院会签发支付令,并在债权人提出申请且具备条件时,决定是否采取临时保护措施。

支付令不能通过上诉或最高审级程序提出异议。债务人可以在支付令通知送达后 20 天内提交书面异议,并且无需说明异议理由。如果债务人未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取得最终裁决的效力。

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法院会通知债权人可以按照普通诉讼程序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转入普通诉讼并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起诉材料;如果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提交,支付令申请将被视为未提出,已经采取的临时措施也可能被撤销。

小额争议程序适用于金额不超过 5,000 欧元的金钱请求。此类案件按照普通争议程序审理,但适用法律规定的简化特点。通常情况下,案件以书面方式审理;如果至少一方当事人要求口头审理,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口头审理,则可以安排庭审。

取得最终法院裁决后,如果债务人不自愿履行,债权人需要取得执行文件,并将其提交给司法执行人员。基于法院裁决签发的执行文件,可以自法院裁决生效之日起 5 年内提交执行。

金钱类执行文件会通过专门的分配系统分配给司法执行人员。司法执行人员收到执行文件后,通常会在 3 个工作日内检查是否存在明显的拒绝受理执行的理由。对于自然人债务人,执行通常在其住所、工作地点或财产所在地进行;对于法人债务人,执行通常在其注册地址或财产所在地进行。

强制执行过程中,债权人的请求可以通过债务人的银行资金、财产权利、工资和其他收入、动产和不动产、第三人持有的资金或财产、相互债权抵销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措施得到满足。为了实际收回债务,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执行措施。

如果债务人为自然人,还需要考虑法律规定的执行限制。例如,对债务人居住的住宅采取执行措施,通常要求追收金额超过 4,000 欧元;在特定情况下,法院还可以考虑家庭状况、子女、残疾人以及社会弱势人员的利益。对于司法执行人员的行为或拒绝行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或拒绝行为之日起 20 天内提出异议,但不得晚于该行为发生之日起 90 天。

在跨境债务案件中,外国法院裁决和仲裁裁决在立陶宛的承认与执行具有独立意义。除适用的国际条约或特别规则另有规定外,此类问题由立陶宛上诉法院审理。法院不会重新审理外国裁决的实体内容,而是审查是否具备承认和准许执行的条件。

申请及其附件需要以立陶宛语提交。根据裁决来源国的不同,可能需要提交证明文件真实性的材料、官方文件认证、译文,以及证明裁决已经生效或者可以执行的文件。申请可以直接提交、邮寄提交,或者通过立陶宛法院电子门户提交。

对于债权人而言,在立陶宛开始追收前,需要先确定请求是基于立陶宛法院裁决、外国法院裁决、仲裁裁决,还是基于原始债务文件。不同基础会决定是否需要先申请承认裁决、是否应在立陶宛单独起诉,或者是否可以使用其他程序路径。如果债务人已经转移到境外,或者其资产分布在多个国家,还应评估向逃往国外的债务人追债的整体策略。

如果债务人出现无力偿债迹象,债权人应当评估的不仅是普通法院追收,还包括法人无力偿债程序。在立陶宛,法人不能按时履行财产性义务,或者其债务超过财产价值时,可以被视为无力偿债。

破产或重整适用于不同情况。破产以清算法人为目的,通过债务人的财产满足债权人请求。重整适用于法人存在财务困难,但仍具有继续经营可能,并能够通过恢复偿付能力的措施继续活动的情况。如果法人已经无力偿债,并且没有启动重整程序,法院可以启动破产程序。

已经到期的债权人可以启动无力偿债程序。为此,债权人需要向债务人发送关于未履行且无争议义务的通知,并说明如果债务人在期限内不履行义务、不达成帮助协议,也不决定进行非诉破产程序,债权人将向法院申请启动重整或破产案件。通知如果不是通过电子方式发送,通常在发送后 7 天视为送达。通知中应当规定自送达之日起不少于 15 天且不超过 30 天的期限。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也未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或重整程序。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将申请副本发送给程序参与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对象,其他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作为利害关系人参加案件。自此阶段开始,已经启动的财产变卖和基于执行文件的追收通常会暂停,但法院允许司法执行人员完成财产出售的情况除外。

法院应当自受理启动无力偿债案件申请之日起 30 天内,就是否启动案件作出裁定。存在重要原因时,该期限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如果案件被启动,法人取得破产中或者重整中的法律状态,债权人的后续行动取决于程序类型。

无力偿债案件启动后,债权人应当自法院裁定在监督机构网站公布之日起 30 天内,向指定的管理人提交债权及证明文件。管理人审查债权人的请求,并在债权提交期限届满后 30 天内将其提交法院确认。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请求延长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4 天。因无力偿债程序进行而在案件启动后产生的请求,应当自其产生之日起 30 天内提交。

在重整程序中,计划执行期限自法院批准计划的裁定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 4 年。计划中规定的债权清偿期限不得长于计划本身的执行期限。如果执行计划需要更多时间,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决定,或者法人负责人,可以在计划期限届满前不少于 6 个月向法院提交有理由的延期请求。法院可以将计划执行期限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超过政府批准的 10 倍最低月工资这一门槛,适用于债权人启动重整程序的权利,并不是债权人就债务人破产问题向法院提出任何申请的普遍条件。因此,在选择破产还是重整时,需要评估的不只是债务金额,还包括债务人的偿付能力、财产情况、继续经营前景、管理层行为以及债权得到清偿的可能性。

在无力偿债程序中,债务人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员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当出现无力偿债可能性时,负责人应当及时行动,保护债权人利益;当法人已经无力偿债时,应当启动无力偿债程序。如果此前达成的帮助协议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当,负责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违约情况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启动无力偿债程序。

如果法院认定法人的无力偿债是由于有意识的不当管理,或者因损害债权人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交易造成,法院可以认定破产具有故意性。对债权人而言,需要重点关注财产转移、经济上不合理的交易、违反付款顺序、会计记录不当、将业务或资产转移给其他主体但将债务留在原公司等迹象。法院认定破产具有故意性时,会在同一裁定中确定导致该结果的人员及其作为或不作为。

在破产被认定具有故意性后,无力偿债管理人可以在相关法院裁定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法院请求确认债务人的交易无效。这包括与法人经营目的相矛盾或者可能导致法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交易,也包括法人本无义务订立、但损害债权人权利且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况的交易。该机制的实际意义在于,相关财产或其价值可以被返还至债务人财产范围内,并用于满足债权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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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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