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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的债务追收程序首先要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活动领域、公司历史、债务文件证据的可用性、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评估结果决定了在收账过程中代表客户采取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一般时效期限为10年。利息和其他定期付款的索赔受缩短的五年时效限制。立法禁止通过双方同意改变指定的时效期限及其计算程序。错过时效并不妨碍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债务人向法院请求适用错过期限的后果,则债权将被拒绝。
上法庭前不需要执行强制的审前收债程序,未执行此类程序也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
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和索赔费用,立陶宛立法规定了以下司法追债选项:
一般的诉讼程序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进行的,随后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诉讼,并进行庭前准备工作以进行法庭审理。法院接受诉讼请求后,会向被告发送通知以及诉讼副本,并规定 14 至 30 天的期限内提交答复。在特殊情况下,法院考虑到被告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复杂性,可以将这一期限延长至六十天。基本上,法庭听证会在案件参与人员的邀请下以口头程序进行。在某些情况下,无需当事人邀请和参与法庭听证会,也可以进行书面程序。
法律未设定具体的法庭审理期限,但法院有责任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审理案件,不延误审理,并努力在一次法庭会议上审理案件。如果第一审法院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应当完成的程序行为,相关参与者有权向上诉法院申请指定完成这些程序行为的期限。这种请求通过第一审法院提出,如果法院在七天内未执行程序行为,则请求将转交至上诉法院。在上诉法院,该请求将在七个工作日内审理,并作出不可上诉的决定。
根据案件审议的结果,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决(“Sprendimą”),该裁决在上诉期限届满后成为最终裁决。法院在作出决定时,根据需要确定决定的具体程序和执行期限。
利害关系人对一审法院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上诉。通过一审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自受理上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及其附件送达涉案人员。在对上诉判决提出上诉和提交上诉答辩的期限届满后,初审法院应在七天内将案件送交上诉法院,并向案件当事人发送案件发送通知。
根据案件情况,上诉法院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程序审议申诉。在书面诉讼的情况下,当事人不会被邀请参加法庭审理,庭审将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在口头听证的情况下,参与案件的人员将被邀请参加法庭听证会,但他们的缺席并不妨碍对上诉案件的审议。法律没有规定审理上诉的时限。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一项决定,该决定自通过之时起生效。
上诉法院的最终决定可以在上诉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立陶宛最高法院提出撤销原判上诉。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可提出撤销原判上诉:违反实体法或程序法规则,这对于统一解释和适用法律至关重要,如果这种违反可能影响通过非法决定;如果法院偏离了立陶宛最高法院在上诉裁决中确立的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如果立陶宛最高法院在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上的做法不统一。
上诉案件以书面形式审理。法庭审理包括案件通知、上诉申诉、对上诉申诉的答复、法官表达意见、投票和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案件可以以口头形式审理。最高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结果通过最终裁决,不得再上诉。
文件程序(”Dokumentinis procesas”)适用于货币索赔,可受理的书面证据证实了这一程序。如果被告居住在国外或被告位于国外,则不应考虑本程序中的索赔要求。为了使用文件程序,索赔必须包括原告要求进行文件听证的请求,并且必须包括原告作为其索赔依据的所有书面证据。
法院必须在收到索赔之日起十四天内做出初步决定。在做出初步决定之前,被告不会收到有关索赔的通知。不能通过上诉或撤销原判程序对法院的初步裁决提出上诉。如果被告在初裁决定之日起二十天内未提出合理异议,则本法院决定生效。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初步决定即为最终决定。如果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法院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向原告发送被告异议和附件的副本。原告有权自法院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四日内对被告的异议提出答复,并在答复中提出证实其主张的补充论点,并提出新的证据。法院不迟于三个工作日将原告对被告异议的答复发送给被告。法庭审理将在收到被告对原告异议的回复或答复期满后的三十天内安排。法院审理完案件后,对该案作出最终决定,可以按照对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的一般程序提出上诉。
发布法院命令的程序(“Teismo įsakymo”)适用于合同引起的金钱索赔。在这个程序中,如果被告居住在国外或其所在地位于国外,或者所要求的延迟支付利息超过立陶宛共和国关于防止商业合同延迟支付的法律规定的延迟支付利率,那么申请将不予考虑。
法院在决定接受申请并发布法院命令时,并不审查债权人债权的有效性。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后,立即且不迟于下一个工作日向债权人发出法院命令,并决定对债务人采取临时保护措施。
不能通过上诉或撤销原判程序对法院命令提出上诉。法院命令在通知被告法院命令颁布之日起二十天内未提出有理由的异议时生效。如果被告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法院命令将生效为最终裁决。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法院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依据一般法律程序有权提起诉讼。法院采取的临时保护措施在诉讼提起期间不得取消。如果债权人未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适当提起诉讼,债权人的申请将被视为未提出并退还,临时保护措施将被取消。这一决定可以通过单独的上诉投诉来上诉。这种情况并不妨碍债权人按照一般程序提起诉讼。
低价值争议程序(“Ginčų dėl nedidelių sumų”)适用于索赔金额不超过 5,000 欧元的案件。诉讼程序与一般诉讼大致相同,但案件一般以书面形式审理,除非至少有一方申请口头审理或法院承认有必要进行口头审理。
在收到法院的最终判决后,如果债务人拒绝自愿遵守法院的判决,您应该取得执行令,并将其提交给执达主任执行。基于法院判决的执行令可以在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内提交执行。作为执行决定的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通过从债务人账户中注销资金、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随后出售、抵消反诉、收取债务人的财产和第三方持有的资金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租赁抵押品、收取商业公司参与者的财产。
如果债务人有无力偿债的迹象(当法人实体无法及时履行其财务义务或法人实体的义务超过其资产价值时),应考虑为债务人选择破产程序。如果债权人的债权金额超过政府批准的最低月工资十倍,则债权人有权启动该程序。
在此程序的框架内,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存在或不足,则可以追究债务人公司的参与者和管理层的责任。因此,债务人的负责人有义务从必要时立即为公司启动破产程序。未履行该义务的,管理人有义务赔偿因未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此外,法院还有权在 1 至 5 年内限制法律实体负责人担任公共和(或)私营法律实体负责人或合议管理机构成员的权利。
此外,如果法院确定法人不支付能力是由法人故意错误管理或以法人名义进行的交易所致,并且在交易进行时或应当知道时违反了债权人的权利或合法利益,法院将认定该破产为故意破产。法律将以下列交易归为此类交易:1)对法人造成损失或经济不利的交易,包括涉及购买、销售和(或)转让股票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交易,或者作出其他对法人不利的决策;2)以低于市场价出售资产,无偿转让资产,将资产结算推迟到对法人不经济有利的期间,或者通过无行动法人的股票抵消法人;3)限制或取消债权人对法人债务清偿财产的能力,因为在破产案件启动前,法人的支付违反了资金和非现金交易的顺序;4)以欺诈或过失方式进行法人会计记录,未向法人注册员提供或向其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或者逃避税收,如税务管理人员检查报告所示;5)在将活动或资产转让给另一法人时,留下未支付的财务义务或其一部分。
当法院认定破产为故意破产时,法院也将通过同一决定确定导致故意破产的个人(或个人)、行为或不作为。
竞赛管理人有权在法院认定故意破产的裁决生效后6个月内向法院申请: 1) 因认定法人作出的与其经营目标相抵触和/或可能导致法人无法清偿债权人的交易无效;2) 因认定法人无需履行的交易无效,如果该交易侵害了债权人的权利,且法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这一情况。
由于取消了这些交易,债务人就有可能重新获得从这些交易中被剥夺的利益,并以此为代价增加清算总额,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并支付执行破产程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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