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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的债务催收

柬埔寨的债务追收首先评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追债时效为5年。法院仅在被告请求时才适用诉讼时效。如果部分偿还债务、支付债务利息、提供担保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承认债务,则时效期限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柬埔寨法律规定通过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索赔程序对债务进行司法追收。

通常的司法程序是通过向法院提交索赔书来进行,之后法院检查索赔的内容和提交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果法院认为索赔符合法律要求,则会向被告送达索赔副本并确定预审听证会的日期。预备听证会必须在向法庭提出索赔之日起 30 天内安排。

如果原告在柬埔寨没有住所或办事处,法院应根据被告的请求发布命令,要求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提出申请的被告可拒绝出庭,直至原告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应根据被告应支付的法庭费用总额确定。

预审当日,法院将查明与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并就此类问题向参加人询问或请他们出示相关陈述或证据。被告在预备程序中未明确表示否认原告指控的事实的,视为被告承认该事实。如果被告声称不知道原告指控的事实,则视为被告否认该事实。此外,法院还可以要求当事人在初步诉讼期间提交口头辩论的准备文件。准备文件必须列出指控和证据,以及有关对方指控和证据的陈述。

在预备听证期间,法院系统整理各方陈述,澄清案件的基本问题,并确定与争议问题相关的证据,以确保审判的简短性。准备程序结束后,法院应与各方就待证事实达成一致,并进入证据审查阶段。证据审查结束后,法庭安排口头辩论,听取双方的最后陈述。

如果被告未能出席第一次预备听证会,法院应立即终止预备程序,并安排第一次口头辩论听证会。如果被告未在规定的口头辩论日出庭,法院应认为被告已接受原告的事实指控,如果有理由支持原告的主张,法院应通过缺席判决满足原告的主张(如果被告在准备会议上对原告的指控提出异议,则不适用本规定)。决定必须在口头辩论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

小额索赔简化程序适用于金额不超过 1,000,000 瑞尔的债务追收。如无特殊情况,法庭将在口头辩论的第一天结束审理。当事人必须在口头辩论指定日期或之前提交所有论点和证据。证据验证​​只能针对能够立即验证的证据进行。通常,法院会在口头辩论结束后立即做出裁决。不得对简易程序中作出的最终决定提出上诉。

要求程序适用于在柬埔寨境内向债务人送达要求裁定的情况下,追索特定金额的款项。如果债权人的申请符合该程序的规定,法院将在不传唤债务人和不听取其意见的情况下作出要求裁定。裁定自送达债务人时生效。在裁定送达后的两周内,债务人必须履行裁定中的要求,或者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但法院认为其没有根据,则要求裁定具有最终裁决的效力。如果债务人及时提出异议并且法院认为异议合理,则要求裁定失效。

如果索赔金额超过5,000,000瑞尔,可以在判决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就一审法院的判决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的裁决可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柬埔寨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的裁决是最终裁决,不得进一步上诉。

法院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应当启动执行程序。法院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5年内可以提请执行。作为执行法院判决的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通过扣押和注销债务人账户中的资金来满足;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随后出售;逮捕和没收证券;逮捕和没收任何无形权利和资产。

追债的另一种选择是使用债务人的破产程序。根据破产法规定,在债务人无法履行一项或多项有效应付义务且总金额不少于500万瑞尔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启动该程序。在此阶段,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则可以取消债务人意图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进行的交易。在此类交易中,我们应特别强调:债务人以将债务人的资产置于债权人无法触及的范围内,以欺骗债权人为目的而进行的交易;破产程序启动前三年内完成的交易,且债务人未收到对价;在破产程序启动前一年内达成的交易,其中债务人的义务金额显著超过另一方的义务金额;破产程序启动前一年内进行的交易,其中债务人偿还未到期债务或为债务提供新的或额外的担保,并且交易的另一方为关联方。通过取消上述交易,有可能将债务人在这些交易中失去的财产返还给他,从而增加破产清算财产,用于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并支付破产程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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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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