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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的债务催收

柬埔寨的债务追收通常从债务人的法律和财务状况评估开始,同时审查债权文件以及将债权转化为实际回收的可能性。在这一阶段,需要核实债务人的准确身份、可用于送达的地址、正在进行的商业活动、在柬埔寨已知的资产、是否存在法院案件或执行程序、是否有破产迹象,以及债务人可能就合同、交付、服务范围、债务金额、诉讼时效或部分履行提出的抗辩。

如果债务人仍在经营、有可确定的联系地址,并且尚未出现立即转移资产的迹象,可以先进行有文件记录的自愿清偿尝试。在柬埔寨的债务追收中,这一阶段的价值不仅在于谈判付款,还在于确认债务人是否承认债务、是否争议金额、是否请求延期、是否提出付款计划、担保、退货、债务转移或其他商业上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与债务人的沟通应通过正式付款请求、书面往来和保存发送、接收及内容证据的方式进行。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这些材料具有实际意义,因为它们可能影响后续选择普通诉讼、支付令、财产保全措施、既有执行名义的执行或破产程序。

庭外阶段适用于仍有实际付款、和解或取得有用债务承认可能的情形。债务人逃避联系、缺乏充分文件却否认义务、变更地址、转移资产、停止经营或出现财务无力迹象时,策略应转向债务司法追收、证据准备以及可供执行财产的评估。

在提起诉讼之前,债权人应评估适用于该债权的诉讼时效。根据柬埔寨民法典,金钱债权的一般诉讼时效为5年,自债权可以行使之时起算。对于生产者或商人向非商人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部分价款请求,诉讼时效为2年。债权经最终法院判决、法院和解或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法律行为最终确认后,即使原始时效期间较短,该已确认债权的诉讼时效通常为5年。

柬埔寨法院根据有权主张时效届满的一方提出的抗辩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可以因提起诉讼、参加破产程序、执行行为、财产保全措施、部分付款、支付利息、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承认债权存在而中断。中断后,时效期间依照适用规则重新开始计算。

柬埔寨法律允许根据债权金额、文件质量、债务人的预期立场、在柬埔寨送达文件的可能性以及可供执行财产的存在情况,选择不同的债务司法追收路径。实践中可以考虑普通诉讼、小额案件程序、支付令、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既有执行名义的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以及在债务人存在明显财务无力时适用破产程序。

普通诉讼程序从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开始。起诉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法定代表人、请求法院作出的裁判内容、足以确定债权的事实、支持请求的具体事实以及与各项重要事实相关的证据。起诉书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或未缴纳必要诉讼费用的,法院可以给予补正期限;未补正的,起诉书可能被驳回。

起诉书符合法律要求后,法院将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并确定预备程序日期。除有特殊情况外,该日期应在起诉书提交后30日内确定。对于债权人而言,准确提供债务人地址并完整准备证据十分关键,因为送达困难、文件不足或诉讼费用未缴可能导致程序延误或影响案件推进。

如果原告在柬埔寨没有住所、营业场所或其他办事处,被告可以请求法院命令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提出该请求的被告可以在担保提供前拒绝出庭。担保金额根据被告可能承担的诉讼费用确定。对于准备直接在柬埔寨起诉的外国债权人而言,这一问题会影响案件预算和诉讼策略。

在预备程序中,法院整理双方立场,澄清事实和法律争点,确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并可以促成法院和解。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为口头辩论提交准备文件。准备文件应包括主张、证据以及对对方主张和证据的回应。被告未明确否认原告主张的事实时,该事实可能被视为承认;被告表示不知道该事实时,通常视为否认。

预备程序结束后,当事人在口头辩论中陈述该阶段的结果,法院进入必要证据的审查。逾期提出主张或证据可能受到限制,特别是在其提交时间不当并造成程序迟延的情况下。因此,合同、发票、交付文件、验收文件、往来函件、债务承认、账户资料、担保文件、授权文件以及与债务人沟通的证据,应在进入主要诉讼阶段前准备齐全。

被告未出席第一次预备程序日期的,法院可以立即结束该阶段并确定第一次口头辩论日期。被告未在口头辩论日出庭的,法院可以将原告陈述的事实视为被承认,并在请求具有法律依据时作出缺席判决。该后果适用时会考虑被告是否已经在此前阶段对原告主张提出抗辩。除复杂案件或特殊情况外,判决应在口头辩论结束后一个月内作出。

小额案件程序适用于金额不超过1,000,000瑞尔的金钱债权。申请可以采用简化方式提出,除有特殊情况外,口头辩论日期应在申请提交后30日内确定。该程序的目的在于快速解决争议,因此审理通常应在第一次口头辩论日完成。

当事人应在口头辩论日之前或当日提交全部主张和证据,证据审查限于可以立即核实的材料。被告可以请求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但应在第一次口头辩论日提出实质抗辩前作出该声明。法院也可以在小额案件程序条件不具备时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通常情况下,法院在口头辩论结束后立即作出裁判,对该程序作出的最终裁判一般不得提起普通上诉,但法律为特定情形规定的特别救济除外。

支付令可用于追收确定金额的金钱债权,但前提是该命令能够按照法律允许的方式在柬埔寨送达债务人。申请应载明当事人、地址、请求作出的裁判内容、足以确定债权的事实以及应付款项金额。符合法定条件时,法院可以在不事先传唤债务人、不听取其意见的情况下作出支付令。

支付令应载明,债务人在送达后两周内未提出异议的,法院可以宣告其具有临时执行力。送达具有决定性实际意义:如果支付令无法送达至债权人提供的地址,而债权人在收到无法送达通知后两个月内未提供其他送达地址,支付令申请将被视为驳回。

债务人在临时执行宣告前提出有效异议的,支付令在被异议部分失去效力,案件视为在支付令申请提交时已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债务人在两周内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且该驳回已成最终结果的,法院将宣告支付令具有临时执行力,债权人可以依照适用规则进入执行阶段。

一审法院判决可以在当事人收到书面判决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在民事和商事案件中,上诉可能受到债权金额和适用于具体裁判类型的程序规则限制。上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至作出判决的法院,由该法院将上诉和案卷移送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的裁判在具备法定理由时,可以向柬埔寨最高法院提出进一步上诉。该上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至作出被上诉裁判的法院,并应在收到上诉法院书面裁判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如果上诉文件本身未列明理由,申请人应在收到上诉受理通知后30日内提交书面理由。最高法院主要在所提出理由范围内审查法律适用和相关法律问题,并不作为一审法院重新完整审理事实。

债权人已经取得针对债务人或涉及柬埔寨境内财产的外国法院最终判决时,追收策略应包括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具有最终效力和约束力的外国法院判决在柬埔寨发生效力,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外国法院依法律或适用的国际协议具有适当管辖权,败诉被告已获得适当通知或参加了该诉讼,判决内容和程序不违反柬埔寨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并且柬埔寨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关系。

为了对柬埔寨境内财产进行执行,债权人需要取得柬埔寨法院准许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裁判。柬埔寨法院不会像重新审理案件一样再次审查争议实体,而是审查是否具备准许执行的法定条件。准许执行的裁判发生最终效力后,外国法院判决可以作为在柬埔寨进行外国法院判决执行的依据。

法院判决、具有执行力的支付令、法院和解、具有执行力的公证文书,或者经柬埔寨法院准许执行的外国判决成为可执行依据后,债权人可以启动强制执行。经最终判决、法院和解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行为确认的债权,通常适用5年的诉讼时效。执行不会自动开始;债权人应提交书面申请,附上执行依据副本,并说明当事人、执行依据、执行类型、执行方式,以及在直接执行时拟执行的财产。

在柬埔寨的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法对债务人的账户资金、动产、不动产、对第三人的债权、有价证券、财产权利及其他可执行资产采取措施。关于账户、不动产、可登记财产、合同、对第三人的请求权以及债务人经营活动的具体信息,可以提高执行申请的准确性,并降低取得有效法律文书但无法实际回收债权的风险。

债权人还可以在适当情况下考虑债务人的破产程序。根据柬埔寨破产法律,债务人无法履行一项或多项有效且已到期的义务,并且其合计金额超过5,000,000瑞尔时,可以成为启动程序的基础。申请可以由债务人、一个或多个债权人、企业主管机关负责人或检察官提出。申请中应载明债务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申请人的资料、法律依据、证明该依据的事实和文件,以及法院审查是否启动程序所需的信息。

破产可以作为补充性追收工具,适用于债务人停止履行到期义务、存在多个债权人、转移资产、缩减或停止经营,或者单独执行已经缺乏现实清偿前景的情形。程序启动后,形成破产财产,包括债务人的资产、权利和债权;债权人应按照程序中公布的期限和要求提交债权证明。

在破产程序中,某些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交易可以由法院撤销。这些交易包括:以欺骗债权人为目的、将资产转移至追收范围之外的交易;在程序启动前三年内完成且债务人未取得对价的交易,但法律规定的例外除外;在程序启动前一年内完成且债务人承担的义务明显超过对方义务的交易;在程序启动前一年内向关联人清偿尚未到期的债务,或者为债务提供新的或追加担保;在程序启动前六个月内清偿尚未到期的债务,或者提供新的或追加担保;以及在程序启动前一年内与某些从属债权或特殊性质债权有关的交易。

交易被撤销后,已支付的款项、已转让的财产或转让财产的出售所得,可以被追回并纳入破产财产。被追回款项或财产的一方,可以在其提供的对价仍作为独立财产存在于破产财产中的范围内请求返还,也可以在程序中作为债权人申报债权。对于债权人而言,当不付款与转移资产、选择性清偿、临近破产前提供担保或与债务人关联方交易有关时,这一机制具有实际意义。

如果您需要柬埔寨的债务追收支持,我们公司可以在各个关键阶段提供协助:分析债务人和资产、评估债权文件、制定庭外策略、协商还款、选择适当的司法程序、跟进诉讼、申请支付令、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启动执行程序,以及评估与破产有关的措施。合适的策略取决于债权性质、可用证据、债务人地址、位于柬埔寨的财产以及将法律文书转化为实际回收的现实可能性。

09.1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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