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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的债务追收程序首先评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与作为商业、贸易或其他商业交易一部分的货物供应或工作或其他服务的履行相关的债务追收索赔的时效为 3 年。立法没有规定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协议改变指定的时效期限。法律没有规定可以通过当事人协议改变这些时效期限。只有在被告声明的情况下,法院才会适用错过诉讼时效期限的后果。如果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前直接或间接承认债权人的债权,则诉讼时效期限中断。中断后,时效期限重新开始计算。
奥地利法律以一般程序和发出付款令的程序的形式规定了司法追债。
一般法律程序是通过提交索赔书来进行的,之后法院决定立案,向被告送达索赔书并准备审议争议。申诉必须包含原告在听证会上用于支持其事实指控的证据的详细描述。法院接受申诉后,将其发送给被告,并规定被告回应申诉的期限,该期限不得超过 4 周。如果及时作出答复,法院将安排口头听证会的预备听证会。争议审议按照口头听证会的一般规则进行,包括事实和法律论证的讨论、证据的收集以及结果的讨论。被告未及时提出答辩的,应原告的请求作出缺席判决。如果缺席判决,原告关于争议主题的事实陈述应被视为真实,因为这些事实陈述没有被现有证据反驳,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其主张。如果法律纠纷根据考虑和收集证据的结果已准备好做出最终裁决,则法院通过判决(最终裁决)做出决定。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书面副本后 4 周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当事人必须由律师代理。及时提出上诉的,上诉范围内的上诉决定中止生效和执行,直至上诉得到解决。通常,上诉以口头听证会的形式审议。上诉法院在考虑上诉后做出裁决,该裁决从宣布之日起即成为最终裁决。
上诉法院的判决可以在判决公布之日起4周内提出上诉。仅当判决取决于对维护法律统一性、法律确定性或法律发展至关重要的实体法或程序法法律问题的确定时,才允许对上诉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例如因为上诉取决于最高法院的判例法,该判例法有所不同,或者此类判例法不存在或不一致。无论如何,如果上诉法院裁定的索赔金额总计不超过 5,000 欧元,则上诉不予受理。提出上诉将暂停上诉范围内有争议的决定的生效和执行,直至上诉得到解决。奥地利共和国最高法院考虑上诉后作出裁决,不得进一步上诉,并自宣布之日起生效。
签发支付令的程序适用于金额不超过 75 000 欧元的索赔。法院在没有进行初步口头听证且没有被告参与的情况下发出付款令。如果被告的居住地或注册办事处位于国外,则该程序不适用。付款指令副本将发送给被告,被告有权在收到后 4 周内提出异议。逾期提出的异议将被驳回,无需举行听证会。如果被告未提出异议,付款令即具有最终决定的效力。如果及时提出异议,付款指令即无效,除非明确提出异议仅针对索赔的部分内容。如果及时提出异议,法院将安排口头听证会的预备听证会。预备听证会是口头辩论听证会的一部分。仅当法院认为特定案件有必要时,才可以安排口头异议听证会。根据对反对意见的考虑,法院要么批准被告的请求,要么驳回反对意见。
签发欧洲付款令的程序适用于欧盟国家(丹麦除外)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货币债权案件。此程序的索赔费用不得超过 5,000 欧元。要获得欧洲付款令,您必须填写标准申请表并将其提交给法院。法院在闭门会议上接受付款令并将其发送给债务人,此后债务人有 30 天的时间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法院会传唤原告听取其对案件的立场,如果认为异议合理,则取消付款令。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按照一般程序审理案件。如果债务人未向法院提出任何异议,则付款令具有最终决定的效力。欧洲支付令在所有欧盟成员国(丹麦除外)得到认可。
一旦判决成为最终判决,债权人必须启动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由民事法院直接执行,或由行政机关或代表法院并在法院指导下行事的管理人员执行。作为执行法院判决的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通过扣押和没收债务人账户中的资金、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随后出售、扣押和出售证券、扣押和没收来满足共同财产份额、扣押和没收虚拟货币、扣押和没收公司股份(公司以债务人身份为特征的情况除外,或者公司由债务人单独管理或与债务人共同管理的情况除外)最多四名员工)。
如果债务人有无力偿债或债务过多的迹象,应考虑为债务人选择破产程序。如果债务人停止向债权人付款,则债务人无力偿债。当债务人的净资产为负时,他被认为过度负债。启动破产程序的先决条件是债务人拥有足以支付程序费用的资产。如果没有足够的资产来支付破产程序的费用,并且申请人在法院确定的指定期限内预付了费用以支付破产程序,则仍必须启动程序。
在此程序的框架内,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存在或不足,则可以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进行的影响债务人财产的交易提出质疑并使其无效。在此类交易中,应注意的例如:与关联方的交易;在破产程序启动前两年自由出售资产或提供服务;只向一个债权人偿还债务,这使其他债权人处于不利地位;在宣布破产程序之日之前十年完成的交易,其目的是歧视其债权人;在宣布破产程序之日之前两年与知道或可能知道意图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人完成的交易;债务人的不作为导致其丧失权利或对其提出财务债权。由于此类交易的取消,债务人可以将因此类交易而遭受的损失返还给债务人,从而增加破产财产,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并支付执行破产程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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