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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内亚的债务催收

在几内亚追收债务时,可以先解决两个相互独立的问题:债权是否有充分文件证明,以及是否存在现实可行的付款来源。案件材料应能够说明债务如何产生、尚欠金额以及支持债权的证据,包括合同、发票、交货或服务履行文件、往来函件以及可能存在的债务确认。

随后需要从实际角度评估债务人的现状,包括其是否在科纳克里或几内亚其他地区开展经营,以及是否拥有正常使用的银行账户、对第三方享有的应收款、正在履行的合同、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能够查明的资产。这些信息有助于判断友好追收是否具有现实可行性,或者是否应考虑诉讼、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如果债务人仍在经营、可以联系,并且债务有充分文件支持,可以在起诉前启动友好催收阶段。该阶段可以包括书面付款要求、与授权代表沟通、提出付款计划、返还货物、合同抵销或其他符合案件文件的解决方案。

友好催收阶段还可以用于固定债务人的立场、取得债务确认、识别抗辩理由,并为后续法院程序加强证据基础。该阶段是否仍具有实际价值,可以从债务人之后的行为进一步判断:实际付款、履行已经达成的解决安排,或者采取其他具体措施清偿债务,都可能说明继续谈判仍有意义。如果债务人始终不作回应、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拒绝有文件支持的债权、不履行已经达成的解决安排,或者开始减少可用于追收的资产,则可能需要结束友好催收阶段,并为司法债务催收做好准备。

几内亚共和国是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成员。因此,几内亚商业债务的追收需要同时结合几内亚国内法,以及该组织关于商事规则、支付令、保全措施、执行方式和集体债务处理程序的统一规则进行评估。对于自 2024 年 2 月 16 日起启动的新程序,2023 年修订的关于简化追收程序和执行方式的统一规则,是支付令、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的现行主要框架。

在启动追收前,债权人应当核查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限。根据几内亚民法,一般诉讼时效期限为 30 年。对于商人之间或商人与非商人之间因商业交易产生的义务,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统一商事规则规定五年期限,但存在更短特别期限的,应适用该特别期限。

诉讼时效通常自债务到期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时效届满的后果应由有利益的一方提出。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承认债务、支付令、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中断时效。法院程序以及法院准予的付款宽限期,可以依照适用规则使时效停止计算。

几内亚的司法债务催收可以通过普通法院程序进行,也可以在债务符合简化程序条件时通过支付令进行。选择哪一种程序,取决于债务性质、证据强度、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可能性、债务人所在地以及是否需要申请保全措施。

普通法院程序通常由有权限人员送达的传唤文件启动。对于个人请求或涉及动产的请求,如果本金金额不超过 100 000 几内亚法郎,在几内亚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下,也可以通过申请启动程序。启动程序的文件使法院受理争议,要求被告出庭,确定案件范围,中断诉讼时效,并产生付款催告的效果。

出庭期限取决于被传唤人的所在地。如果被传唤人居住在法院辖区内,期限为八天;如果居住在相邻行政区,期限为十五天;如果位于几内亚境内其他地方,期限为一个月。如果被传唤人位于科纳克里,无论由哪个法院审理,期限均为八天。如果被告居住在几内亚境外,位于非洲或欧洲的,期限为两个月;位于其他大陆的,期限为三个月。

在指定日期,双方当事人应亲自或通过代表出庭。如果被告未出庭,也未提交抗辩材料,法院可以在其缺席的情况下作出裁判,除非案件被延期。如果被告出庭且案件已经具备裁判条件,法院可以不再进行额外准备而审理争议。

如果案件尚未具备裁判条件,法院可以为提交文件、书面意见或说明设定新的期限。法院也可以将案件交由负责准备案卷的法官处理。该法官组织案件准备,传唤当事人,记录双方立场,审查文件,可以指定专家,并采取必要措施,使案件达到可以裁判的状态。

准备阶段结束后,负责案卷的法官制作报告,并将案件提交法院院长。法院随后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已经完成的准备措施以及庭审中的说明。经审查后,法院作出裁判;可以全部或部分确认债权,驳回请求,或者就利息、诉讼费用以及与执行有关的后续问题作出处理。

支付令适用于债务确定、金额可以计算且已经到期的情形。该程序尤其适合基于合同、商业票据或支票产生,并有书面文件支持的债权,且案件一开始不需要复杂的证据审查。

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并附上证明债务存在、金额和到期的文件。法院院长或指定法官应在三天内作出处理。如果申请被全部或部分驳回,该驳回决定不能在这一简化程序内上诉;债权人可以通过普通法院程序继续追收。

申请和支付令的认证副本,应当自作出支付令之日起三个月内送达债务人。如果未在该期限内送达,支付令失去效力。送达文件应要求债务人支付所列金额,或者在十天内提出异议。

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案件将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法院首先尝试促成双方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将制作记录,该记录可以取得执行力。如果未能和解,法院将就债权请求作出裁判,该裁判取代支付令。

如果债务人未提出异议或放弃异议,债权人可以申请使支付令取得执行力。取得执行力的支付令具有经双方参与作出的裁判效果,并可以作为对债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的依据。

普通法院程序中,普通救济通常应在十天内提出。对于经双方参与作出的裁判,期限自裁判宣告之日起计算;对于缺席裁判,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提出普通救济,在几内亚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中止执行。

在支付令程序中,对异议作出的裁判可以在十五天内上诉。该上诉具有中止执行的效力。案卷将在规定期限内移送上诉法院,并按照该简化程序的规则进行审查。

向几内亚最高法院提出的法律审查申请,除特别规则另有规定外,应自裁判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在民事案件中,最高法院阶段应由律师代理。争议涉及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统一规则适用的,还应结合几内亚司法体系与该组织共同司法和仲裁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评估最终法律审查的管辖问题。

如果债权人已经取得外国法院裁判,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在几内亚应作为债务催收的单独阶段处理。外国法院裁判或外国公文,只有在几内亚法律允许的情形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在几内亚境内执行。在国际债务案件中,该审查通常包括作出裁判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债务人是否得到适当通知、裁判是否具有执行力以及其在几内亚执行是否符合适用规则。

如果合同中包含仲裁条款,并且已经作出外国仲裁裁决,该裁决在几内亚的执行适用不同于外国法院裁判的制度。几内亚是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参加国。因此,在国际商事争议中,债权人持有的是法院裁判还是仲裁裁决,会直接影响追收策略。

在取得可在几内亚执行的法院裁判、已获承认的外国裁判、具有执行力的支付令,或者可以执行的仲裁裁决后,债权人可以启动执行程序。30 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限,应当与各项具体执行措施、申请或救济程序可能适用的特别期限区分开来。

强制执行阶段,债权人的请求可以通过扣押银行账户资金、扣押债务人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扣押证券、扣押动产、扣押不动产以及依法出售被扣押财产来实现。当债务人从客户处收款、维持正在履行的合同、使用经营账户,或者通过非现金支付工具取得收入时,针对第三方的执行措施可能具有重要实际意义。

执行措施的选择取决于执行依据、已经发现的资产、债务人的性质以及申请措施与追收金额之间的比例关系。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执行阶段不应等到法院程序结束后才准备。尽早识别银行、商业伙伴、本地资产、正在履行的合同以及可能向债务人付款的人,有助于提高后续追收的实际效果。

如果债务人无法以可用资产清偿到期债务,案件可能进入破产或集体债务处理程序。在几内亚,该领域受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关于债务清理的统一规则调整。该程序对债权人的实际价值,取决于债权金额、债权是否确定、金额是否可计算、是否已经到期、是否存在其他债权人、债务人的真实资产以及在程序中获得清偿的可能性。

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人,在停止付款至程序开始期间完成的某些交易,可以被认定为不得对抗债权人共同利益。这些交易可能包括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的义务明显超过对方义务的合同、提前清偿尚未到期的债务、以异常方式清偿已到期债务、为既有债务事后提供担保,以及与明知债务人已经停止付款的一方进行的交易。

此类交易被认定为不得对抗债权人共同利益后,可以使相关资产回到程序中,并提高债权人的受偿可能。如果资产不足与管理过错有关,还可以审查法定管理人员或实际管理人员的责任。在公司财产被当作个人财产使用、亏损经营被不当持续,或者债务人的负债被管理行为进一步加重的情况下,相关人员还可能承担进一步的法律后果。

本公司在几内亚的债务催收案件中为债权人提供全流程支持:文件分析、债务人评估、友好协商、法院程序准备、支付令、外国裁判承认、强制执行,以及在债务人财务状况需要时跟进集体债务处理程序。我们的工作方式是结合现有证据、几内亚法律和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适用规则,形成具有法律依据并面向实际执行的追收方案。

04.1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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