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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布提的债务追收

吉布提的债务追收首先应对债务人、债权文件以及可在吉布提实际用于追偿的财产进行法律、商业和程序层面的评估。在这一阶段,应确认债务人是个体经营者、在吉布提登记的公司、通过当地分支机构经营的外国公司、关联主体,还是其他商业参与者。对于公司债务人,审查内容应包括登记资料、分支机构状态、代表人的权限、实际经营活动、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执行程序、无力偿债程序以及资产转移迹象。

如果债务人仍在经营,在吉布提有已知地址或营业地点,并且不存在会实质限制追偿的程序,债权人可以先启动吉布提的庭外债务追收。这一阶段以正式付款要求、留痕沟通、谈判和和解方案为基础。债权人可以要求全部或部分付款、确定付款计划、取得书面债务确认、返还货物、转让债权、提供付款担保,或达成其他有文件支持的商业解决方案。

如果债务人不回应、无充分理由否认债务、违反和解安排、隐瞒财产信息,或者初步评估显示自愿付款并不现实,案件应进入司法阶段。普通法院程序、小额纠纷简易程序和付款令程序之间的选择,取决于请求金额、现有证据、债务人在吉布提的住所或居所,以及哪一种程序能够取得可执行的结果。

在向法院提出请求之前,债权人应评估诉讼时效。根据吉布提民法典,除非特别规则规定其他期限,个人请求权以及与动产有关的请求权通常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以行使该权利的事实之日起,经过3年而因时效届满受到限制。时效届满的后果只有在当事人提出时,才由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考虑;法院不会依职权主动适用这一抗辩。

诉讼时效可以因债务人承认债权人的权利、提起诉讼、采取强制执行行为或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程序行为而中断。中断后,已经经过的期间不再产生效力,并开始重新计算同等长度的新期间。

吉布提法律规定,司法债务追收可以通过普通法院程序、小额纠纷简易程序以及付款令程序进行。涉及金钱请求的民事和商事纠纷由统一司法体系处理,该体系包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司法体系还包括拉斯迪卡、巴尔巴拉、迪基勒和奥博克的一审法院,这些法院对相应区县和地区具有地域管辖权。

普通法院程序始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请求。随后,法院签发传票,传唤被告参加第一次庭审,并将传票交给司法执行人员向被告送达。自法院受理请求之日起至第一次庭审之间的期间,除因距离、法院假期或特殊情况适用特别期限外,不得超过一个月。

如果被告居住在法院所在地,传票送达至出庭之日之间的期限为五天。如果被告居住在吉布提境内其他地点,该期限延长至10天;如果被告居住在吉布提境外,该期限延长至两个月。违反传票送达与出庭日期之间的期限,将导致传票无效。

在指定日期,案件必须登记,并移交有管辖权的民事庭或商事庭审理。如果根据双方说明以及庭前提交的文件,案件已经具备实体审理条件,法院可以在第一次庭审中立即审理该案,包括当事人作出口头陈述的情形。

如果案件已经具备实体审理条件,即使被告未到庭,法院也可以审理案件;法院也可以为遵守对抗原则而命令重新传唤被告。

如果当事人需要交换程序文件、提交补充材料、提供证据、提交证人名单或处理管辖权问题,法院可以将案件延期至另一庭审日。程序文件应当清楚列明各方请求、每项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所依据的文件。

在指定日期,法院审查当事人的程序文件和提交的材料。如果案件已经可以作出判决,且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法院将听取当事人意见,或者确定口头辩论日期。双方辩论结束后,法院作出裁决。

小额纠纷简易程序适用于金额不超过3,000,000吉布提法郎,并由书面文件证明的金钱请求。债权人如要使用该程序,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及证明文件。如果法官根据文件认为请求成立,则作出要求履行义务的裁定;该裁定不得上诉。

裁定应确定义务内容、履行期限和条件,以及一审法院审理案件的地点、日期和时间。法院书记处通过行政通知方式通知各方。当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时,债权人应通知法院书记处,案件即从审理中撤回。

如果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法院将审查债权人的请求并作出最终裁决。

付款令可以用于民事或商事案件中要求支付确定金额的金钱请求,前提是该请求基于合同义务或法律义务,且本金不超过2,000,000吉布提法郎,附属金额不超过200,000吉布提法郎。对于来源于支票、汇票承兑或签发、本票、背书或与上述票据之一相关担保的请求,如果金额不超过5,000,000吉布提法郎,也可以适用该程序。

债权人应向一审法院书记处提交申请:民事请求提交给民事庭庭长,商事请求提交给商事庭庭长。不在吉布提居住或设立的债权人,必须在吉布提选择文件送达地址。申请应列明当事人、请求金额、债务依据、此前已经采取的追偿步骤,以及证明请求存在、金额和依据的文件。

付款令案件属于债务人或其中一名债务人的住所或居所所在地法院的专属管辖。任何相反的合同条款不予考虑,法官应主动审查是否缺乏管辖权。如果请求看起来有根据,法官应自申请提交之日起8日内签发付款令。如果申请被驳回,债权人仍可通过普通法律途径继续追偿。

如果付款令需要在境外送达,或者债务人在吉布提没有已知住所或居所,则不签发付款令。付款令及申请副本由债权人主动安排向每一名债务人送达。如果付款令自其日期起6个月内未送达,则失去效力。

付款令送达后,债务人可以在15日内提出异议。异议以普通信件形式提交一审法院书记处,必须说明债务人的抗辩理由,并附上支持文件。如果债务人在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申请加具执行公式;此后,付款令产生与经对抗审理作出的判决相同的效力,且不得上诉。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有管辖权的民事庭或商事庭将审理争议,并作出取代付款令的判决。

一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在一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但特别规则规定其他期限的除外。对于经对抗审理作出的判决,该期限自判决之日起计算;对于视为经对抗审理作出的判决,该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不论通知方式为何。如果有关当事人居住在吉布提境内但不在法院所在地,该上诉期限延长10天;如果当事人居住在境外,则延长两个月。

在民事和商事案件中,上诉通过指定日期的传唤方式提交上诉法院的民事庭或商事庭。上诉程序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问题、交换程序文件、提交文件和证据、在必要时提交证人名单,并在案件进入口头辩论之前尽可能达成和解。

除刑事案件适用单独的刑事程序规则外,所有其他事项中的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请均应在15日内提出。对于经对抗审理作出的判决,该期限自判决之日起计算;对于视为经对抗审理作出的判决,自通知之日起计算;对于缺席判决,自异议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法院程序为书面程序。申请应提交最高法院书记处,并附上被争议的判决或由法院书记员签署的摘录。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后15日内将申请送达其他当事人或其代表,在申请后一个月内提交说明理由的法律意见书,并在提交后15日内送达该意见书。对方当事人应在送达后一个月内提交答辩意见,并在15日内送达。随后,案件在最高法院依据其审查权限作出裁决前,进入初步审查。

最高法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不得进一步上诉。

对于外国债权人,如果追偿依据并非在吉布提新提起的诉讼,而是已经作出的外国法院判决或外国仲裁裁决,则需要单独评估。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应根据判决来源、适用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基础、判决的最终性和可执行性、债务人是否得到适当通知、是否符合吉布提公共秩序,以及债务人在吉布提是否有财产来判断。这一路径不同于重新提起诉讼,因为债权人的程序目标是取得对既有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许可。

对于外国仲裁裁决,吉布提通过1983年6月14日的继承方式受《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约束,该约束对吉布提自1977年6月27日起发生效力。实践中,债权人应准备仲裁裁决、仲裁协议、证明债务人已获适当通知或有机会陈述意见的材料、在需要时证明裁决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以及吉布提程序所需的经认证译文。

当吉布提法院判决、带有执行公式的付款令、已获承认的外国判决或可执行的仲裁裁决具备执行条件后,债权人可以针对债务人在吉布提的财产启动强制执行。执行可以针对银行资金、应收款、动产、不动产、证券、公司份额、船舶、航空器、货物、设备,以及第三人持有的财产或债权。实际结果取决于可执行文书、送达是否合规、财产能否查明、第三人持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可能影响个别执行的集体无力偿债程序。

如果债务人是公司、商人或企业经营者,处于无力支付状态,且债务是确定的、金额明确的并且可以执行,则可以考虑另一条追偿路径。司法清算属于无力偿债制度的一部分,而不是普通的执行措施。根据吉布提商事规则,停止付款的债务人应在15日内提交相应声明,集体程序可以包括司法代表或管理人的参与、债权人的参与、财务信息审查以及个别执行措施的中止。

集体程序的启动可能中止或限制针对债务人动产和不动产的个别请求和执行措施。因此,债权人应评估何种路径更合适:个别执行、参与集体程序、行使有担保权利,还是采取与清算相关的措施。债权人可以接触由管理人和法院掌握的相关登记资料和财务信息,商业登记中也可能载有关于无力偿债、司法重整、清算以及针对管理人员的财产制裁记录。

在这一阶段,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人,可以对以损害债权人为目的的行为提出异议。停止付款之日之后、破产决定之前实施的行为或交易,特别可以包括:所有无偿转移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的交易;债务人义务明显超过相对方义务的合同;任何未到期债务的清偿;以当事人协议未规定的方式清偿债务;以及将债务人资产转移作为既有债务担保的行为。

除在无力偿债程序中对交易提出异议外,债权人还可以针对债务人损害债权人权利的行为提起民事请求。该请求可以要求确认有害行为不得对抗债权人。在债务人故意减少财产、安排自身无力偿债或增加执行难度的情况下,这一机制尤其重要;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资产享有特别权利,而债务人的行为影响该权利,也具有实际意义。

通过撤销有害行为,或者确认该行为不得对抗债权人,已经从债务人财产中转出的财产或价值可以重新纳入追偿范围。这可能增加清算财产,提高债权人按照适用清偿顺序获得清偿的机会,并帮助覆盖无力偿债程序的费用。

如果您需要吉布提的债务追收支持,Grandliga可以在整个过程中提供协助:债务人及其财产分析、合同和证据审查、付款要求准备、谈判和和解安排、选择适当的司法程序、提交付款令申请、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强制执行,以及与债务人无力偿债相关的追偿措施。您可以向我们提交案件文件,以获得对吉布提可用追偿方案的实际评估。

13.1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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