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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的债务催收

巴西的债务催收程序首先评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包括与债务人进行谈判,以促成债务清偿协议或选择其他合法的解决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解决方式可以包括分期付款、返还货物、债权转让、由第三方承担债务、相互抵销债务,或者其他能够实际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履行方式。

与债务人的沟通应当在发出庭外通知后开始,并且通知方式应当能够证明发送事实和通知内容。在这一阶段,重要的不只是谈判本身,还包括固定债务人的立场、债务确认、分期付款提议、拒绝付款或者逃避联系的事实。沟通应当坚定并保留证据,但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不能采取可能被认定为不当压力、威胁或者滥用权利的方式。

在巴西,提起诉讼之前也可以评估对债务文件进行正式抗议登记的可能性。这种工具用于正式确认金钱债务未被履行,在债权人拥有能够证明债务金额、债务基础和到期日的文件时尤其有用。正式抗议登记不能自动替代司法追收,但可以加强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推动谈判,并为后续程序准备证据基础。

庭外追收的实际期限取决于债务人的行为、文件质量以及双方达成解决方案的可能性。如果债务人不回应、逃避联系、没有充分理由地否认债务,或者存在转移资产的风险,债权人应当转向司法追收或者其他保护债权的法律机制。

在提起司法追收之前,必须确定适用于该债务的诉讼时效。根据巴西民事法律,在法律没有规定更短期限的情况下,一般诉讼时效为 10 年。但是,对于许多基于公共文件或者私人文件确认的确定金钱债务,适用 5 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在启动程序之前,需要评估文件类型、债务到期日、部分付款、债务人是否承认债务,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时效计算的事实。

巴西法律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司法追收方式,具体选择取决于债权人文件的证明力。如果债权人拥有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文件,可以启动执行程序。如果债权人拥有书面债务证据,但该证据本身还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可以使用基于书面证据的特别追收程序。如果债务是否存在、金额是否准确或者是否已经到期需要进行更完整的争议审理,则通常适用普通诉讼程序。

在法院程序中,当事人通常应由在巴西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律师代理。只有在法律允许并且当事人具备相应法律资格的情况下,才可能自行处理案件。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法律代理尤其重要,因为法院不仅会审查债务是否存在,还会审查文件形式、翻译、金额计算、货物交付、服务提供或者其他债务基础的证据。

普通诉讼程序通常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文件开始。如果起诉文件符合法定程序要求,法院将安排传唤被告并推进案件。被告被传唤后,案件可能进入调解或者和解阶段,随后进行答辩、庭前准备、证据审查和判决。该阶段的持续时间取决于传唤方式、债务人所在地、是否需要跨境协助、证据数量以及双方的行为。

被告可以在 15 天内提交答辩,具体起算点按照程序规则确定。答辩中应当提出全部抗辩理由,说明其反驳债权人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列明拟提交的证据,并对起诉文件中的事实陈述作出明确回应。未被具体反驳的事实,在不违反案件材料和法律例外规定的情况下,可能被法院作为已承认事实加以考虑。

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法院可以根据其程序上的消极行为继续审理案件。如果被告提交答辩,法院将确定争议焦点,分配举证责任,处理程序性申请,并在必要时安排开庭。开庭时,法院可以听取当事人、证人和专家意见,审查文件及其他证据。案件审理结束后,法院作出判决。

基于书面证据的特别追收程序适用于债权人拥有能够证明债务的书面文件,但该文件尚不足以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的情形。此类程序可以用于合同、债务确认、发票、往来文件、商业文件或者其他能够使法院初步判断债务存在的书面证据。

债权人启动该程序时,应向法院提交申请,并附上证明债务基础和金额的文件。如果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要求,债务人将被要求履行义务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债务人不付款且不提出异议的,法院文件可以成为后续强制执行的依据。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将结合双方理由审理争议,债权人也可以对债务人的立场作出回应。

不当或者恶意使用该程序可能导致程序性制裁。因此,债权人只有在具备适当书面证据时才应启动该程序;债务人也不应仅为了拖延追收而提出没有实质依据的异议。

一审法院的判决可以按照巴西程序规则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上诉理由,可以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判决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判决只有在上诉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继续提出救济,或者法律允许的复审方式已经用尽后,才会成为最终决定。

向巴西高级司法机关提出进一步救济并不是每一个债务追收案件的自动阶段。如果争议涉及联邦法律的解释,可以向负责统一联邦法律适用的高级法院提出特别救济申请。如果案件涉及重要的宪法问题,可以向巴西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相应救济申请。这类程序通常不是重新全面审理事实,而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内进行审查。

如果债权人已经取得针对债务人的外国法院判决,在巴西追收债务时可能需要先由巴西主管司法机关承认该外国判决。通常需要审查作出判决的机关是否有管辖权、债务人是否得到适当通知、判决在原国家是否已经生效、是否与巴西已有最终判决冲突、是否在需要时提供正式翻译,以及是否违反巴西公共秩序。外国判决被承认后,可以在有管辖权的联邦法院申请执行。

判决具备执行条件后,债权人应当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对于金钱给付判决,债务人通常会被要求在 15 天内自愿付款。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付款,债务金额可能增加百分之十的罚款和百分之十的法律费用,并且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如果债务人没有自愿付款,债权人可以申请查找、冻结、扣押、评估和变价债务人的财产。执行效果取决于是否能够发现债务人的银行账户、金融资产、不动产、车辆、公司权益、收入和其他财产权利。

在巴西,法院可以使用电子司法工具查找和冻结金融资产。这类工具可以将法院命令发送给金融机构,获取资产信息,并采取冻结措施。如果债务人通过公司或者关联结构活动,还需要分析是否存在资产转移、虚假交易、向第三方转让财产或者滥用公司结构的迹象。

如果债务人是经营者或者商业公司,并且存在明显的法律意义上的无力偿债迹象,债权人可以评估申请破产的可能性。该机制并不适用于任何债务或者任何债务人,但在债务有文件证明、债务人仍从事经营活动、拥有资产并逃避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能具有实际意义。

在若干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考虑破产程序。例如,债务人在没有正当法律理由的情况下,到期不支付一项或者多项已经正式抗议登记的执行文件所载金钱债务,且金额在申请之日超过 40 个最低工资;或者在金钱执行程序中不付款、不存入相应金额,也不提供足以扣押的财产;或者实施显示欺诈债权人的行为,包括虚假交易、急速处分资产、不当转让企业、拖延付款或者转移财产。

对于债权人而言,破产应当作为一种策略性工具来评估,而不是普通债务追收的自动替代方式。有些案件中,强制执行更合适;有些案件中,基于书面证据的特别追收程序、普通诉讼、参与重整程序或者申报债权可能更有效。选择取决于债务金额、文件质量、是否存在正式抗议登记、债务人资产情况以及实际获得清偿的可能性。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在程序开始前实施的某些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对债权人整体无效。这可能包括提前清偿尚未到期的债务、以合同未约定的方式清偿已到期债务、为既有债务设定担保、在破产前两年内实施无偿处分,以及在没有充分保护债权人的情况下转让企业。

此外,如果能够证明债务人与第三方存在欺诈性合意,并且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整体利益,相关交易可以被撤销。撤销之诉可以由破产管理人、任何债权人或者检察机关在破产宣告之日起 3 年内提出。该机制在债务人将资产转让给关联方、掏空公司资产或者人为制造无法清偿状态时尤其重要。

破产还可能影响承担无限责任的成员、管理人员以及参与损害债权人行为的其他人员。因此,在存在隐匿财产或者滥用公司结构迹象时,追收策略应当包括分析公司文件、资产交易、关联公司、既往财产转让以及管理层在无力偿债前的行为。

巴西的债务催收需要分析文件、选择合适程序、核查诉讼时效、查找资产,并评估对债务人采取行动的实际可能性。我们的团队具备处理国际债务追收案件的能力,可以在案件分析、策略制定、与债务人谈判、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司法程序支持以及在巴西强制执行裁判方面提供法律协助。

13.0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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