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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门的债务追收

也门的债务追收程序首先需要对债务人的法律状况、文件基础和可执行性进行综合评估。除偿付能力、经营领域、商业历史、债务书面证据、当前法院案件、执行程序以及债务异议可能性外,债权人还应确认债务人的所在地、资产所在地、债务与也门之间的联系,以及也门法院是否具有管辖依据。

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这一初步评估尤为重要。在与也门有关的纠纷中,法院管辖权可能取决于债务人的住所或营业地、位于也门境内的财产、债务发生地或履行地、商业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以及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法院。同一评估还可以帮助判断案件应当从有记录的诉前沟通开始,还是通过付款令申请、普通诉讼程序、现有执行依据的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或者与债务人破产相关的措施推进。

如果债务人没有重大在审案件,也没有与债务追收有关的未执行判决,仍在继续商业活动,并且可以通过可靠渠道联系,债权人可以首先采用也门的庭外债务追收阶段。

该阶段包括与债务人进行有记录的谈判,以取得债权人请求的付款,或达成其他商业上可接受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交换服务或货物、提供担保、部分付款或约定付款计划。

与债务人的沟通应在发送付款要求后开始,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电话、通讯工具或其他适当渠道进行。案件材料中应保存发送或接收证明、债务人的回复、和解提议、部分付款、付款承诺,以及债务人对债权人权利作出的任何明示或默示承认,因为这些材料可能对诉讼时效、证据和法院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在与也门有关的案件中,实际收款的可能性应在诉前阶段即进行评估。在接受和解协议或付款计划之前,债权人应核查拟使用的银行、付款渠道、货币、债务人或中间人的制裁风险,以及资金是否能够通过符合银行要求的方式收取。也门金融体系在国际转账、流动性和银行基础设施方面仍面临限制,因此和解条款应明确规定付款方式、期限、付款证明文件以及不履行约定的后果。

如果无法取得自愿付款,债务人对债务提出异议,文件显示谈判并不适合,或者存在转移资产及诉讼时效方面的风险,债权人应转入司法追收程序。

在启动司法追收之前,债权人应根据请求权的法律性质、债务到期日以及证明债务的文件,评估也门债务追收的诉讼时效。也门民法针对不同类型的请求规定了不同的期间规则,并同时规定了期间的起算、中止和中断。一般而言,期间自债务到期之日开始计算,或者自附条件债务的条件成就之日开始计算。

如果存在重大物质障碍或道德障碍,使债权人无法主张其权利,期间可以中止。期间也可以因向法院提出请求而中断,即使该法院后来被认定无管辖权;也可以因正式付款要求、扣押债务人财产、在破产或分配程序中申报债权、在已经进行的诉讼中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承认债权人的权利而中断。中断后,已经经过的期间不再计算,并从导致中断的效力终止时起重新计算同等长度的新期间。

适用期间届满时,法院在债务人提出该抗辩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债务人可以在程序的任何阶段提出该抗辩。如果债务人在期间届满后自愿付款,该付款被视为履行债务,不会仅因其原本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被要求返还。

也门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普通司法程序和付款令程序进行也门的司法债务追收

普通司法程序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状开始。诉状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载明原告资料、被告资料、提交日期、法院名称;如果原告在法院所在地城市没有地址,还应载明其选定地址;同时应包括简明但完整的请求说明、事实依据、证据、原告请求,以及原告或其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文件资料。法院书记部门审查文件、登记案件、确定听证日期,并将诉状正本交付用于通知被告。如果诉状自提交之日起 30 天内未送达被告,则视为未提出。

收到通知后,被告必须在预定听证会上提交书面或口头答复。若为口头答复,书记员将其记入笔录,由被告签字后附入案卷。出庭期限为 10 天;如果被告在也门境外,则增加 60 天。当事人或其代表必须在指定时间、上午 8:00 前到庭,并等待点名传唤。

如果双方均未出庭,法院将案件延期 60 天。如果原告未在该期限内请求安排听证,案件将被终止。如果原告到庭,而被告虽经适当通知却无正当理由缺席,法院将发出第二次通知,并可处以罚款。

如果被告再次不到庭,法院可指定其三代以内亲属、律师或法院酌定的其他人作为代表,代表被告处理案件。被告随后到庭的,该代表将被解除,除非被告授权其继续代理。

在听证会上,法院可以接受此前未随诉状和答辩提交的文件,并将其内容告知另一方。如果诉讼符合要求,法官要求被告就全部事实作出答复,明确说明承认和否认的内容。法院记录已承认和有争议的事项,并要求原告通过陈述和证人证明被告否认的主张。

如果被告承认、否认或保持沉默,而原告证明了被告否认的事实,或者原告要求被告宣誓而被告拒绝,法院将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如果原告未能提供证据、未要求宣誓,或者被告已经宣誓,诉讼将被驳回。

如果一方请求时间提交重要文件、回应已提交文件或传唤证人,法院可以准许延期。

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可以同意将程序中止最长一年,以取得此前未提交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设定足以中止案件的期限。

当法院认为提交的证据足以作出裁判时,法院结束听证并作出裁判。

付款令程序用于追收金额明确、已经到期并由书面文件支持的债务。在提出申请前,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发出付款要求。如果债务人在五天内不履行,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签发付款令。

申请书应附上证明债务的文件、确认请求的文件以及付款要求已送达债务人的证明。申请书还应载明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地址、申请所依据的事实,以及债权人在法院所在地城市的选定地址,如果债权人在当地没有地址。

提交申请后,法院将在一周内签发付款令。如果法院无法批准申请,将安排听证。

申请书和付款令必须在付款令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送达债务人,否则付款令失去效力。债务人可以在收到付款令之日起 10 天内提出异议。异议按照与诉讼相同的方式审理。如果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付款令即成为最终裁判。

对于一审法院的裁判,可以在收到被争议裁判通知之日起 60 天内向上诉法院上诉。同时,如果民事案件的请求金额低于 100000 也门里亚尔,商业案件的请求金额低于 300000 也门里亚尔,则不得对一审法院裁判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的裁判可以在收到被争议裁判通知之日起 60 天内向也门最高法院提出进一步救济。

也门最高法院的裁判为最终裁判,不得进一步上诉。

如果债权人已经取得外国法院判决或其他外国可执行文书,外国法院判决在也门的承认与执行可以成为单独的追收路径。根据也门民事执行规则,外国可执行文书通过向执行事项主管法院提出申请执行。该文书必须根据作出国法律已经最终确定并可执行,必须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司法机关作出,不得违反也门的伊斯兰法、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不得与此前的也门裁判相冲突,并且应符合互惠条件。外国程序中的各方也必须已经依法被传唤并获得陈述机会。

法院裁判生效后,债权人应在有管辖权的执行法院启动也门的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法院的管辖通常与债务人的住所或所在地、债务人的资金或其他可执行资产所在地有关;如果债务人没有明显财产或确定住所,也可能与最先审理争议的法院有关。执行在执行法官监督下进行,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债务人应收到执行文书通知并被要求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的请求可以通过扣押并划拨债务人账户资金、扣押并出售动产和不动产、扣押证券、扣押公司股权,以及扣押第三人持有的债务人财产或财产权利来实现。如果债务人为公司,实际执行分析应覆盖银行账户、应收账款、货物、公司股权、动产、不动产、对第三人的合同请求权,以及位于有管辖权执行法院辖区内的资产。

向公司或商人追收债务的另一种方式是也门的破产程序。根据也门商法,如果债务人的商业活动受到破坏,并且债务人已经停止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启动该程序。当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显示无力清偿迹象,单独追收可能无法取得全部付款,而债权人的目标是参与以债务人财产为基础的集体清偿时,该路径具有实际意义。

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的财产将在适用的破产规则下为债权人利益而被归集和管理。债权人的地位取决于债务证据、债权受偿顺位、是否存在担保、清算财产价值,以及债务人在破产裁判前是否实施了减少可供债权人受偿财产的行为。

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人的请求,可以对意图损害债权人的交易,或者对停止付款之后、破产裁判之前法律上相关期间内完成的交易提出异议。此类交易或行为尤其包括:除小额礼品外的赠与;提前清偿尚未到期的债务;以当事人未约定的方式清偿债务;为既有债务提供担保;以及在债务人的交易相对方知道其已经停止付款的情况下,任何损害债权人的交易。

请求撤销上述行为或交易的诉求可以在破产裁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后,债务人因这些交易而失去的价值可以返还至其财产,从而增加可用于清偿债权人请求并支付破产程序费用的清算财产。

如果您需要也门国际债务追收方面的支持,我们的团队可以在案件的关键阶段提供协助:债务人和文件的初步分析、诉前沟通、和解谈判、诉讼时效评估、适当司法路径选择、付款令或普通诉讼程序准备、强制执行策略、外国法院判决执行分析,以及与债务人破产相关的措施。这样的方式有助于债权人为与也门有关的债务选择具有法律依据且具备实际执行可能性的追收路径。

08.1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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