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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泊尔的债务追收首先评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不履行义务的时效期限为2年。指定时效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即丧失向法院提出债权的权利。同时,在涉及旨在获得财产权、侵占财产权或造成损害的交易的案件中提出索赔没有时效限制。
尼泊尔立法规定以一般司法方式对债务进行司法追收。
通常的司法程序是通过向法院提交索赔声明来进行的,之后法院检查索赔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果符合,则将索赔登记在登记处。如果索赔符合要求,法院会向原告发出索赔登记收据。自索赔登记之日起三日内,法院必须向被告发送诉讼文件,以便其提交索赔答辩书。
在收到程序文件后,被告有 21 天的时间对索赔提出异议。如果在指定期限届满后提出异议,法院不承认该异议并拒绝登记。
如果被告及时提出异议,并对原告的起诉权提出质疑,法院在审查证据、审理和裁决案件之前必须举行初步听证会。在初步听证会上,法院必须解决原告是否有起诉资格、是否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以及法院是否有审理、审议和判决案件的管辖权等问题,并就这些问题下达命令或判决。如果在预审中,法院得出结论认为被告对上述问题的反对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则法院应着手审理和判决此案。
法庭在提交答辩书后,必须对诉讼请求书、答辩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在指定出庭日期提交的所有文件进行审查,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应当向原告和被告询问。 在询问或质询过程中,法院应确定双方无争议的问题和有争议的问题。如果在确定问题时发现被告承认了原告的主张,法院可立即对案件做出判决。
为了解决有争议的问题,法院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研究,在法庭清楚案件的所有情况后,法院在一个月内完成诉讼并作出决定。
初审法院的裁决可在裁决通知当事人之日起 30 天内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高等法院的决定可以在向当事人通知该决定之日起 45 天内向尼泊尔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但前提是所质疑的决定引起了重要的法律问题。最高法院的裁决是最终裁决,不得进一步上诉。
一旦法院判决生效,债权人应启动执行程序。作为执行法院判决的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通过扣押和注销债务人账户中的资金来满足;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随后出售;逮捕和没收证券;逮捕和没收公司股份。
如果债务人有无力偿债的迹象,应考虑对债务人进行清算。当债务人现在和将来都无法偿还所欠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或者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其资产价值时,债务人就无力偿债。在此阶段,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则可以取消债务人意图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进行的交易。在这些交易中,特别应指出以下几种情况: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六个月进行的给予优惠的交易;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年与债务人的关联方进行的给予优惠的交易;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年以低于市场价值进行的交易,如果债务人因该交易或其他类似交易而变得无力偿债;所有欺诈性交易(涉及公司资产的交易,目的是欺骗公司的债权人,延迟对他们的付款或侵害他们的权利),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两年内进行。上述交易取消后,债务人可以将因该等交易而遭受的损失返还给债务人,从而增加清算财产,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并支付执行破产程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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