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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里塔尼亚的债务催收程序首先评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私人追债的诉讼时效为15年。商业债务催收时效为5年。只有在债务人请求的情况下,时效期限届满的后果才适用于法院。经双方同意,商业义务的时效期限可以缩短或延长。但不得缩短至一年以下或延长至十年以上。对于私人债务,禁止将时效期限延长至十五年以上。时效期限因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认债务的任何行为而中断。例如,债务人已偿还部分债务;如果债务人要求延期付款;债务人是否提供了保证人或其他担保;如果债务人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提出债权抵销。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毛里塔尼亚法律规定通过普通司法程序和发布付款令来司法追收债务。
通常的司法程序是从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开始的。申请必须附有: 原告持有的书面证据清单,以及包含该证据原件或核证副本的档案;第三方持有的书面证据清单;证人名单,表明每位证人需要证明的事实。
如果申请符合程序要求,法院将予以登记,并在三天内将申请连同指定的证据转交给执达员,以通知债务人。执达员必须在收到这些材料之日起五天内将这些材料转交给被告。
被告有义务在通知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法院办公室提交对申请的答复。答复必须附有: 由其或第三方持有的支持其答复的证据清单,并附有相关材料;证人名单以及每位证人的证词预计要证明的事实。如果被告位于毛里塔尼亚境外,答复期限为 40 天。
当事人必须在传票指定的日期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庭。在诉讼程序开始前,法院院长或准备案件的法官可尝试调解双方。在和解的情况下,法院院长在法院书记员的协助下起草一份和解协议书,该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无法和解,法院将继续诉讼程序,并在此期间以对抗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如果被告或其代表不出庭,法院将缺席审理此案。
如果法院认为案件已得到充分研究,主席将终止听证会并立即做出决定。如果案件尚未准备好作出裁决,法院将推迟审理,以便在下次会议上进行更彻底的讨论,或者在必要时下令采取调查措施。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推迟审理案件。每次推迟不得超过15天。各方均有权休会一次。无论如何,必须在 30 天内做出决定。
签发付款令的程序用于追收基于协议、汇票或债务人无争议的债务确认书的债务。如果债务金额超过50,000毛里塔尼亚乌吉亚,债权人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通过法院执行人员通知债务人,告知如果在7个日历日内未支付,将启动支付命令程序。如果法院根据提交的文件认为诉讼请求完全或部分有理,法院将作出支付命令的裁定。如果法院驳回索赔,则不能对其决定提出上诉。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将必须通过常规程序进行债务追偿。
付款令必须在六个月内送达债务人。否则将失效。债务人收到付款指令后,有义务在一个月内支付指令中规定的金额或在同一期限内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不反对,支付令可以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法院将予以考虑并决定是否维持付款令或取消付款令。
对于一审法院的决定,可以在有争议的决定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如果当事人居住在毛里塔尼亚境外,上诉期限从两个月延长至三个月,具体取决于距离。如果上诉人被发现提出上诉是为了故意拖延一审判决的执行,法院可以对其处以20,000至300,000毛里塔尼亚货币单位。提出的上诉中止了有争议的决定的效力。 上诉法院的裁决可在有争议的裁决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毛里塔尼亚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执行上诉决定可能导致难以挽回的局面,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中止执行上诉决定。暂停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期满后暂停执行失效,且不得批准新的暂停执行。最高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法院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应当启动执行程序。法院判决的执行时效为 15 年。作为执行法院判决的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通过扣押和注销债务人账户中的资金来满足;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随后出售;扣押和没收证券,扣押和没收第三方占有的债务人财产。
从公司和企业家追收债务的另一种选择是对债务人进行司法清算程序。根据毛里塔尼亚商法,如果债务人无法以其可用资产履行其债务,且债权人的债权无疑、流动且应付,则债权人有权启动该程序。根据该程序,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完全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则可以取消债务人在可疑期间进行的意图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交易。可疑期涵盖从终止付款之日起至决定启动程序的期间,并按适用于某些合同的期限延长。启动程序的决定规定了终止付款的日期。该日期不得早于程序开始前 18 个月。根据商法的规定,债务人在终止付款之日之后进行的所有无偿交易均无效。如果债务人在付款终止之日之后进行的任何有偿性质的交易、任何付款或任何担保规定,法院还可以使这些交易、任何付款或任何担保条款无效。由于上述行为和交易的取消,债务人可以将此类交易中的损失返还给债务人,从而增加清算财产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并支付执行司法清算程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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