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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威特的债务追收

科威特的债务追收始于对债务人、债权文件、债务人的商业活动、其在科威特境内的财产、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已有法院裁判、执行风险以及可能提出的债务抗辩进行法律和财务评估。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如果债务来源于国际合同、未付发票、货物供应、服务提供、股东关系、融资、电子往来文件或在科威特境外作出的法院裁判,这一评估尤为重要。追收策略不仅取决于债务金额,还取决于债权是否有文件证明、是否已经到期、是否适合申请付款令、债务人是否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是否可能需要查询资产、采取保全措施或申请承认外国法院裁判。

如果债务人仍在从事商业活动,没有使和解失去现实意义的无效执行记录,并且债权人拥有足以证明债务的证据,通常首先采取有序的庭外沟通。该阶段有助于明确债务人的立场,确认债务是否存在争议,保留付款请求的证据,并在未付款时为法院程序准备案件材料。

该阶段包括通过有文件记录的和解沟通进行科威特庭外债务追收。债权人可以提出支付债务、分期付款、退还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以服务或货物抵偿,或者采取其他能够维护债权人地位的合法商业解决方案。

与债务人的沟通在通过适当渠道发送付款请求后开始,包括邮寄、电子邮件、电话或信息通讯工具,前提是双方关系的性质允许使用这些方式。该阶段的目的在于联系能够作出付款决定的人,记录债务人的答复,识别抗辩理由,并评估案件是否可以在不进入审判的情况下解决。

如果有序谈判未能实现付款或和解,债务人无视沟通、无充分理由争议债务、转移财产、存在其他执行程序或出现无力清偿迹象,债权人应转入适当的法律路径:通常司法程序、付款令、承认和执行已有外国法院裁判、强制执行或者与破产相关的措施。

在提起司法追收之前,应评估诉讼时效。根据科威特民法,民事债权的一般诉讼时效为15年,但某些类型的请求可能适用较短的特别期限。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由法院在债务人提出该抗辩时予以考虑。时效可以因债权人的程序性行为而中断,也可以因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承认债务而中断。默示承认可以发生在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情形。

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因此,书面债务承认、部分付款、提供担保、和解往来文件以及程序性行为,对于维护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科威特法律规定,在债权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通常司法程序和付款令进行司法追收债务。如果存在债务人转移财产、隐匿资金或使未来执行变得困难的现实风险,诉讼策略还可以包括保全措施,例如查封财产或依照科威特程序规则采取的其他临时措施。

通常司法程序从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开始。此后,法院办公室在申请提交当日将案件登记在相应登记册中,并确定听证会日期。申请书正本和副本交由执行人员通知被告,随后交回法院办公室。

被告必须在第二次听证会之前提交其文件和答辩备忘录。出庭期限为五日,必要时可缩短为两日。

如果原告和被告主动出庭并陈述争议,法院有权立即审查请求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作出裁判。否则,将安排另一次听证会。收取费用后,法院书记员必须完成案件登记程序。

在听证会上,法院首先尝试调解双方。如果未能达成和解,法官将命令把双方或其代表关于请求和抗辩的口头陈述记录在听证笔录中。在审查各方立场、评估证据并听取辩论后,法院结束审理,并在本次听证会或随后的听证会上作出裁判。

如果被告未能出席首次听证会或请求更多时间安排法律代表,法院将把听证会延期一至三周。法院通常不会因同一理由多次延期。因此,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多次未出席听证会,法院将评估请求的实质理由,并可能驳回请求或作出缺席判决。

付款令用于追收确定金额的金钱债权,可以包括法定利息,也可以不包括法定利息,前提是债权人的权利已经到期、有文件证明,并且适合这一快速程序。在申请付款令之前,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送达付款请求,并给予至少10日付款期限。该请求可以通过挂号信送达,也可以通过司法部批准的现代电子通信方式送达。随后,债权人向法院提交申请,并附上证明债务及通知债务人的文件。

申请书必须一式两份,并载明请求事项的资料。

如果法院认为申请有理由,应在提交申请后三日内签发付款令。否则,法院不签发付款令,并安排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听证。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必须通知债务人听证日期以及申请内容。

付款令必须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通知债务人。否则,该付款令被视为无效。债务人可以在收到付款令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理由的异议,该异议由一审法院按照适用的程序规则审查。如果债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付款令依法取得执行效力。

在商业付款争议中,如果债权人依据电子往来文件、信息、电子付款确认、数字订单确认或电子签名文件主张权利,电子证据可能具有重要意义。科威特电子交易法律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承认电子文件和受保护电子签名在民事和商业交易中的法律效力。这对于需要证明债务人确认订单、接受交付、批准发票、承认付款义务或进行电子转账的债权人具有实际价值。

如果程序规则允许上诉,一审法院的裁判可以在被争议裁判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2025年修改后,部分金额较低的案件可能根据案件金额和类型,在没有通常上诉的情况下成为终局裁判。上诉法院的裁判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60日内向终审法院提出审查请求,包括请求金额超过30,000科威特第纳尔或者请求金额未确定的案件。提出救济申请并不自动中止执行。

但是,如果执行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并且申请理由足以支持中止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中止裁判的执行。终审法院的裁判为最终裁判,不得再行上诉。

对于国际债权人而言,追收路径还可能取决于是否已经存在针对债务人或者针对位于科威特财产的外国法院最终裁判。科威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适用民事和商业程序规则。科威特法院会审查互惠关系、外国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是否得到适当通知并有机会参加程序、裁判是否已经最终确定、是否与现有科威特裁判相冲突,以及是否符合科威特的公共秩序和道德原则。外国裁判在科威特取得执行效力后,可以通过适用于科威特法院裁判的同一执行机制予以执行。

法院裁判生效后,债权人应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裁判可以在15年内提交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的请求可以通过查封并划扣债务人银行账户资金、查封并出售动产和不动产、查封证券、查封公司份额,以及查封由第三人持有的债务人财产或债权来实现。科威特近期的执行改革加强了执行机关的作用,允许向政府机关、银行、投资公司、清算机构和其他主体查询债务人的财产信息,包括资产、权利、银行余额、已转移财产,以及在债务产生后从债务人处取得财产的人员信息。

应债权人请求,执行机关还可以对有能力履行最终裁判或可执行命令但不履行的债务人采取措施。这些措施可以包括旅行禁令、拘留或者二者并用,但须符合民事和商业程序法律规定的条件。拘留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债务人是法人实体,拘留命令可以针对直接负责不履行执行裁判的人员作出。法院或执行法官也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考虑给予额外期限或允许分期付款。

从公司、商人或企业家追收债务的另一种路径,是根据科威特2020年第71号破产法启动债务人的破产程序或者其他与无力清偿有关的程序。科威特现代破产制度并不限于清算。该制度还包括保护性和解和重组,适用于债务人的经营仍可继续但债务需要重新安排的情形。债权人在债务人停止付款、财务状况出现赤字或业务不具备持续性时,可以使用与破产相关的法律工具。

科威特破产法设立了专门的破产法院,并形成了包括破产管理、管理人、审计人员和其他受法院监督参与人的制度。对于债权人而言,破产程序可以根据债务人的状况实现不同目的:申报和核查债权、监督债务人财产、参与重组、清算资产,或者撤销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在此阶段,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可以对意图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交易,或者不当减少债务人财产的交易提出撤销。

以下交易或行为如果是在停止支付日期前三个月内由债务人实施的,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捐赠或赠与,除小额礼物外;任何债务人义务明显与另一方义务不相称的交易;在到期日前以不同于该类债务通常清偿方式的方式清偿债务;为担保既有债务而对任何种类财产设置附加担保,但基于商业考虑具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任何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交易,并且参与交易的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已经停止付款或处于财务无力状态。

对上述交易和行为提出撤销请求的诉讼时效,自启动破产程序的裁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届满。撤销此类交易后,已经从债务人财产中转出的价值可以被恢复,从而增加可用于清偿债权人请求和支付破产程序费用的清算财产。破产制度还对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不诚信行为规定了后果,包括参与隐匿账簿、侵占公司财产或者妨碍破产财产正常管理的人员可能承担责任的风险。

如果您需要科威特的债务追收支持,Grandliga 可以在追收过程的所有关键阶段协助债权人:债务人和文件分析、有序和解沟通、诉讼策略准备、付款令程序、通常司法程序、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强制执行、针对债务人财产的措施以及通过破产程序追收债务。适当的行动路径应在分析债务文件、债务人状态、可用财产、诉讼时效和案件程序阶段后确定。

04.1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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