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澳大利亚寄售货物:为什么仅有所有权还不够

供应商即使保留货物所有权,在澳大利亚仍可能对其他债权人失去优先权。了解商业寄售、PMSI、PPSR 登记及破产风险。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个人财产担保法》下的商业寄售与PPSR登记

一家境外制造商将价值较高的货物交给澳大利亚经销商。经销商并不立即购买这些货物,而是负责储存、向客户销售,并在每次销售后向供应商支付约定金额。合同同时约定,在货物出售之前,所有权始终属于境外供应商。

随后,经销商出现财务困难。与此同时,一家银行已经对经销商的资产拥有登记在先的担保权益。

那么,尚未售出的货物究竟应当优先归谁控制?

仅看所有权并不能回答这个问题。

根据澳大利亚《2009年动产担保法》(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ies Act 2009 (Cth),以下简称 PPSA),某些寄售安排即使没有转移货物所有权,也可能被法律视为担保权益。即使该交易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担保贷款,也可能受到 PPSA 的优先顺位规则约束。

因此,供应商是否真正受到保护,首先取决于交易应如何定性,其次取决于其担保权益是否已取得对抗效力,以及在与其他债权人发生冲突时处于什么顺位。

并非所有寄售都属于商业寄售

首先需要看法律定义。

根据 PPSA 第10条,如果寄售人继续保留对所交付货物的权益,货物被交给受寄售方用于销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并且双方在正常经营活动中都从事此类货物的交易,那么该安排可能构成 商业寄售(commercial consignment)。

但法律同时规定了重要例外。

例如,将货物交给拍卖人为其出售,通常不属于商业寄售。

此外,如果受寄售方的债权人普遍知道该企业经常销售或出租属于第三方的货物,也可能落入法定例外。

这一划分具有直接的实际意义。

PPSA 第12(3)(b)条规定,商业寄售项下寄售人的权益可以被视为担保权益,无论该交易本身是否用于担保付款或其他义务的履行。

因此,供应商不应只问:

“这些货物的所有权是否仍然属于我们?”

更重要的是先确认:

  • 该交易在法律上是否构成寄售;
  • 双方是否都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从事此类货物的业务;
  • 澳大利亚交易相对方的债权人是否普遍知道其销售第三方所有的货物;
  • 该交易是否符合 PPSA 第10条关于商业寄售的定义,还是应适用其他法律制度。

只有完成这一步,才能判断 PPSA 的具体规则如何适用。

Re Arcabi 案说明交易定性为什么可能决定结果

西澳大利亚州最高法院在 Re Arcabi Pty Ltd (Receivers & Managers Appointed) (in liq) [2014] WASC 310 一案中处理过这一问题。

Arcabi 从事稀有硬币和纸币交易。部分属于客户的财产存放在该公司处,另有部分物品由所有人交给 Arcabi 代为出售。

在接管人和清算人被任命后,一个核心问题出现了:Arcabi 的有担保债权人能否对那些所有权仍属于客户的货物主张权利?

法院最终认为,相关交易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寄售。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许多寄售人只是收藏者或私人所有人,而不是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从事稀有硬币或纸币交易的企业。

因此,“双方都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从事此类货物交易”这一条件并未满足。

此外,还有证据表明,Arcabi 的债权人普遍知道该公司会出售属于其他人的物品。这一点也符合商业寄售定义中的一项法定例外。

由于这些交易同时并非用于担保付款或其他义务的履行,因此它们也不会仅仅因为 PPSA 第12条的一般规定而自动成为担保权益。

相应地,原所有人仍然保有对货物的财产权利。

这对境外供应商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两份合同即使都使用“寄售”这一名称,在 PPSA 下也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家制造商持续向澳大利亚经销商提供产品并由其转售,很可能直接落入商业寄售制度。相反,私人所有人偶尔将单件资产交给专业商家代售,则可能得到完全不同的法律评价。

即使供应商仍是所有人,PPSR 登记仍然重要

一旦某项交易被认定为商业寄售,PPSA 就不会只看形式上的所有权。

PPSA 第14(1)(d)条明确规定,商业寄售中寄售人的权益可以构成 购买价款担保权益(PMSI)。

如果澳大利亚受寄售方已经从银行或其他融资方获得融资,而这些债权人对库存或其他资产拥有更早设立的担保权益,那么 PMSI 的地位尤其重要。

根据 PPSA 的一般优先顺位规则,已经依法取得对抗效力的担保权益,通常优先于尚未取得对抗效力的权益。

如果多个担保权益都已具备对抗效力,其先后时间通常会成为重要因素。

但是,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PMSI 可以取得特殊优先权,甚至可能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更早设立在同一资产上的普通担保权益。

对于库存,时间要求尤其严格。

如果相关货物属于库存,PMSI 通常应当在债务人取得货物占有之前通过登记取得对抗效力;如果担保权益更早产生,则应当在更早的时间点完成相应保护。

因此,如果货物已经到达澳大利亚经销商之后才进行登记,即使登记仍可能产生一定保护作用,也可能已经无法取得供应商原本希望获得的 PMSI 特殊优先权。

这意味着发货时间本身具有法律意义。

PPSR 的审查和登记安排应当在货物离开供应商控制之前完成,而不是等到澳大利亚客户第一次逾期付款之后才处理。

关于错误声明 PMSI 身份可能导致的风险,我们已在 澳大利亚 PPSR 登记中的 PMSI 错误及法律风险 中单独分析。

对于寄售交易而言,更重要的是先确认交易本身确实符合 PMSI 的适用条件,然后才能依赖其特殊优先权。

一次登记可以覆盖未来的持续供货

持续向同一家澳大利亚经销商提供寄售货物的供应商,并不一定需要为每一批货物分别进行新的登记。

如果最初的登记设计合理,担保财产的描述足够准确且范围足以覆盖双方的持续交易,那么一次登记也可能涵盖今后的寄售货物。

这可以大幅简化长期分销关系中的操作。

但前提是最初登记必须正确。

境外寄售人应当确认:

  • 澳大利亚交易相对方的身份信息是否填写正确;
  • 是否选择了正确的财产类别;
  • 登记描述是否涵盖当前和未来的供货;
  • PMSI 身份是否确实具有法律依据;
  • 登记期限是否足以覆盖实际商业关系。

登记数量本身并不能说明保护程度。

一项能够准确覆盖持续交易关系的登记,往往比针对每批货物分别提交、但内容彼此不一致的多项登记更有效。

破产并不会对所有寄售产生相同后果

这是澳大利亚动产担保制度中最容易被过度简化的问题之一。

有一种常见说法是:如果寄售人没有登记,那么一旦受寄售方资不抵债,原本属于寄售人的货物就会自动成为其债权人可分配的资产。

这种表述过于绝对。

PPSA 第267条确实规定,在发生某些破产或资不抵债事件时,部分没有依法取得对抗效力的担保权益可能产生特殊后果。

但是,第268条规定了一项重要例外。

如果担保权益来自商业寄售,并且该权益 并不用于担保付款或其他义务的履行,相关规则并不当然适用。

澳大利亚公司破产制度中也存在类似区分。

《2001年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 第588FL条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导致未在法定期限内登记的某些担保权益归属于陷入资不抵债状态的公司。

但第588FN条同时对某些商业寄售作出例外规定:如果相关权益并不用于担保付款或其他义务的履行,则可以适用不同处理。

这一点非常重要。

对于真正属于这一类型的商业寄售,未完成登记并不必然意味着供应商在受寄售方破产时自动失去货物所有权。

更现实的风险往往在于优先顺位。

如果寄售人的权益没有取得充分的对抗效力,而另一债权人的担保权益已经依法完善,那么寄售人可能在优先顺位上处于不利位置。

因此,必须分析合同的实际功能,而不能只看合同名称。

如果一项被称为“寄售”的交易实际上还承担着担保其他付款义务或履约义务的功能,法律后果可能完全不同。

不能因为合同中写了“寄售”,就直接假定法定例外一定适用。

商业寄售还存在另一项特殊限制

商业寄售不能完全按照普通担保贷款来处理,还有另一个原因。

PPSA 第109(1)(d)条规定,如果商业寄售本身并不用于担保付款或其他义务的履行,那么该法第4章中关于一般担保权实现机制的规定并不适用于这种商业寄售。

对于境外供应商而言,这使合同条款本身更加重要。

合同应当清楚规定:

  • 受寄售方何时取得货物占有,所有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转移;
  • 谁可以销售货物,以及销售条件是什么;
  • 货物售出后何时必须向供应商付款;
  • 合同终止或发生违约时,未售货物是否必须返还;
  • 货物在受寄售方的会计和库存记录中应如何识别;
  • 在商业上可行时,是否需要单独存放;
  • 受寄售方应提供哪些库存和销售报告;
  • 货物毁损风险、保险费用及仓储费用由谁承担;
  • 发生资不抵债、外部管理或其他重大违约时,各方拥有哪些权利。

PPSR 登记有助于保护优先顺位。

但它不能代替一份内容完善的寄售合同。

证据资料可能和登记本身同样重要

优先顺位争议通常并不是在合作顺利时发生,而是在商业关系已经严重恶化之后才出现。

到了这个阶段,供应商可能需要证明哪些货物已经交付、哪些已经出售、哪些仍然在对方处,以及哪些货物属于登记所覆盖的范围。

因此,境外供应商应当保留足以将实际存在的货物与具体寄售批次对应起来的文件资料。

有用的材料可能包括:

  • 寄售合同附件及货物清单;
  • 序列号;
  • 型号或产品编号;
  • 仓储记录;
  • 交货确认文件;
  • 受寄售方提供的库存报告;
  • 在适当情况下保存的货物照片;
  • 销售报告;
  • 可以识别已售货物的发票及其他商业文件。

如果受寄售方的仓库中同时存在多种不同来源的货物,这一点尤其重要,例如:

  • 受寄售方自己的货物;
  • 赊购取得的货物;
  • 附有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货物;
  • 多个供应商寄售的货物;
  • 已被银行或其他融资方的一般担保权益覆盖的库存。

即使合同写明“所有货物始终属于我们”,如果在接管人、管理人或清算人介入时,供应商无法具体指出哪些货物属于自己,这种条款的实际价值仍可能十分有限。

境外供应商在首次发货前应检查什么

如果寄售关系的商业价值较高,法律准备工作最好在货物交付之前完成。

首先,应判断交易是否真正属于 PPSA 意义上的商业寄售,而不是仅仅依赖合同标题。

其次,应针对澳大利亚交易相对方进行 PPSR 查询,了解是否已有登记在先的担保权益可能覆盖其库存。

这样可以提前判断未来可能与哪些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发生优先顺位冲突。

如果交易可以取得 PMSI 的特殊优先权,并且货物属于库存,那么登记时间必须与发货及对方取得占有的时间相互协调。

否则,供应商可能在交货之后才发现,取得第62条特殊优先权所要求的时间窗口已经错过。

寄售合同与 PPSR 登记也应当结合审查。

如果合同涉及一种货物类别,而 PPSR 登记描述的是另一种类别,那么一旦发生争议,供应商最需要依赖登记时反而可能出现不必要的不确定性。

此外,还应在合作开始之前建立可靠的库存跟踪机制。

如果供应商能够清楚证明哪些货物已经交付、哪些已经出售、哪些仍然存在以及未售货物位于何处,其法律权利通常更容易真正得到实现。

如果澳大利亚受寄售方停止付款,应如何处理

一旦出现付款问题,不应立即把案件简单视为普通的应收账款催收。

首先至少应将资产和请求权区分为三类:

  • 仍由受寄售方持有的未售寄售货物;
  • 已经售出的货物;
  • 受寄售方所欠的普通金钱债务。

这三类问题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

如果未售货物仍在受寄售方手中,首先应当审查交易的法律性质、合同中的返还权、PPSR 中担保权益的对抗效力,以及是否存在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有担保债权人。

如果货物已经售出,分析重点则转向 PPSA 关于销售所得以及已处分担保财产的专门规则。

这一问题不应与收回仍然实际存放在受寄售方处、并且可以明确识别的寄售货物混为一谈。

如果澳大利亚公司进入外部管理、重组或清算程序,供应商应当尽快向被任命的相关专业人员提交:

  • 寄售合同;
  • PPSR 登记资料;
  • 交货文件;
  • 对其主张权利的货物明细清单。

即使供应商最初的法律地位较强,拖延也可能使其日后证明对特定货物享有权利变得更加困难。

关于澳大利亚交易相对方违约后可以采取的更广泛措施,包括庭外追偿、诉讼、执行以及破产程序,可参阅我们的 澳大利亚债务催收 指南。

对于境外寄售人而言,核心问题并不只是合同是否写明“货物所有权仍属于供应商”。

交易必须首先得到正确的法律定性,优先顺位应当在货物交付给对方之前得到保护,同时供应商还必须保留足以在发生争议时识别具体货物的完整证据。

在某些情况下,澳大利亚 PPSA 制度确实可能保护供应商的所有权,而简单化的破产分析可能会得出相反结论。

但所有权与对其他债权人的优先顺位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而优先顺位问题,最好在货物发往澳大利亚之前解决,而不是等到交易相对方已经陷入财务困境之后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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