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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里的债务追收

马里的债务追收程序首先从法律和实际情况评估开始:债务产生的原因、债务人的法律身份、企业的真实经营状态、位于马里的资产、已经开始的法院程序或执行程序、书面证据的可靠性以及债务人可能提出的异议。该评估有助于确定最适合的追收路径。

在涉及马里的案件中,还需要单独判断该债务是否属于商事债务,债务人是私人公司、个体商人、公共机构、外国交易方,还是在马里拥有财产、账户、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商业关系的企业。

如果债务人仍在经营、可以联系,并且没有其他优先程序立即降低付款可能性,可以先启动庭外阶段。该阶段的目的在于明确债务人的立场,取得全部或部分付款,协商还款计划,固定债务承认,达成抵销、返还财产或其他对债权人具有法律价值的解决方案。

与债务人的往来函件、付款通知、回复、付款承诺、部分付款以及能够证明债务承认的文件都应当保存。这些材料可能影响诉讼时效期间、证据基础以及后续法院追收的准备。

如果债务人拒绝付款、保持沉默、无充分依据地争议债务、转移资产,或者已经受到其他债权人的追索,则应将策略转向合适的争议解决路径。在马里,通常需要评估普通法院程序、支付令、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或者在企业陷入财务困难时适用的集体程序。

马里共和国是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成员。因此,马里商事债务的追收不仅依据马里国内法进行评估,还需要结合适用于商事交易、简化追收程序、执行措施以及集体债务清理程序的统一规则。

这种国内法与统一规则的结合,应当在案件开始时即予以考虑。统一规则主要确定支付令、保全措施和执行方式的适用条件,而马里国内法仍然适用于法院管辖、传唤、部分程序期限以及尚未统一的事项。

对于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六日起启动的新程序,应适用关于简化追收程序和执行措施的更新规则。因此,支付令、保全扣押和强制执行都应按照现行规则进行判断。

在提起法院程序之前,债权人应当确认适用于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马里法律,普通消灭时效期间为二十年,但特别法律规定较短期限的除外。对于商人之间,或者商人与非商人之间因商事交易产生的债务,原则上适用五年期间,但具体债权适用更短期限的除外。

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具有法律利益的其他人提出,包括在上诉阶段提出。时效可以因债务承认、提起诉讼、付款要求或执行行为而中断。中断后,已经经过的期间不再计算,并重新开始新的期间。

诉讼时效也可以因法院程序、法官给予的期限、法律或债权人给予的期限、法律上的行为能力限制,或者债权人事实上无法采取行动而中止。中止并不消灭已经经过的时间,而只是暂时停止期间的进行;中止原因消失后,期间继续计算。

法院追收债务在马里共和国可以通过普通法院程序进行,也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时通过支付令进行。

普通法院程序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讼请求开始。如果请求符合程序要求,法院会向被告发出出庭传唤。传唤与出庭日期之间的期限,取决于被告所在地。

如果被告位于法院所在地,最低期限为八天。如果被告位于该法院辖区内,期限为十五天。如果被告位于该辖区之外但仍在马里境内,期限为三十天。如果被告位于非洲境内但在马里之外,期限为两个月。如果被告位于非洲之外,期限为三个月。法院院长可以延长这些期限,也可以在紧急情况下缩短这些期限。

在指定日期,当事人应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庭。如果被告不到庭或未提出有效抗辩,法院可以按照被告缺席时适用的规则审理案件。如果双方均出庭,法院会听取双方意见,案件可以立即审理,也可以转入后续开庭。

如果法院院长认为案件尚未准备好立即审理,可以指定一名法官负责案件准备。在该阶段,可以组织文件交换,明确双方立场,监督程序进展,尝试调解,并采取查明事实所需的措施。如果债务性质需要技术或财务评估,也可以指定鉴定。

案件准备完成后,负责法官制作报告,并将案件提交法院院长审理。在庭审中,法院审查证据、债务是否存在、金额、到期情况、所主张的利息或违约金、债务人的抗辩以及双方的其他请求。

支付令是追收确定、可计算并已到期金钱债务的简化程序。该程序可适用于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务、基于商事票据产生的债务,或者基于资金不足或无资金支持的支票产生的债务。

为启动该程序,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并附上证明债务的文件。申请应载明当事人、请求的准确金额、债权的组成部分以及请求依据。如果债权人在受理法院所在国家没有住所或所在地,应在该法院辖区内指定接收通知的地址。

有管辖权的法院院长或指定法官,应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决定。如果请求全部或部分看来有依据,即可就确认的金额作出支付令。如果申请全部或部分被驳回,决定应说明理由,债权人不能对该驳回决定上诉,但仍可通过普通法院程序提出请求。

申请书和支付令的认证副本,应由债权人主动通过庭外方式送达债务人。支付令自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未送达的,失去效力。

送达后,债务人有十日时间支付支付令确定的金额、利息和费用,或者提出异议。在适用距离期限的情况下,该期限可以相应延长。

如果债务人在适用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者放弃异议,债权人可以申请使支付令具有执行效力。该申请应在异议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内,或债务人放弃异议后两个月内提出。支付令取得执行效力后,产生与对抗式诉讼判决相同的效果,并可进入执行阶段。

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应通知有关当事人、负责执行的机关以及作出支付令的法院书记处。债务人还应传唤当事人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出庭,出庭日期不得晚于提出异议后三十日。法院指定一名法官,自其被指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尝试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笔录可以取得执行效力。未达成协议的,案件转入最近的公开庭审,法院应自第一次开庭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异议程序中的决定取代最初的支付令。

上诉程序取决于所使用的程序以及所作决定的性质。在国家法院程序中,普通救济方式包括上诉和异议。上诉期限为十五日,异议期限为八日。普通救济期限中止判决的执行,在该期限内提出的救济也具有中止执行的效果。

在上诉法院作出决定后,或者在最后审级作出决定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向马里最高法院提出再审查申请。民事案件中的再审查申请,应通过向作出被质疑决定的法院书记处提交声明提出。对于对抗式作出的决定,期限为自通知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对于缺席作出的决定,该期限自异议不再可受理之日起计算。

向马里最高法院提出再审查申请并不是对事实重新审理。其目的在于审查下级法院是否正确适用了法律。马里最高法院可以驳回申请,撤销决定并将案件发回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可以在无需重新审理实体问题时撤销而不发回。

对支付令异议作出的决定,适用特别救济规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该决定可以在十五日内上诉。决定以对抗方式作出的,期限自宣告之日起计算;决定在缺席情况下作出的,期限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针对支付令异议决定的上诉,应通过庭外行为通知另一方以及作出决定的法院书记处。书记处应在上诉行为送达后十日内,将案卷移送有管辖权的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应自第一次开庭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如果争议涉及统一商事规则的解释或适用,再审查监督可能属于负责确保统一适用这些规则的共同法院。马里法院审理一审和上诉阶段的案件,但涉及统一商事规则适用的问题,应与纯粹国家层面的再审查区分开来。

如果债权人已经取得马里境外作出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在对债务人位于马里的财产采取措施之前,应先评估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法院判决在马里被确认为可执行后,可以在马里执行。仲裁裁决也可以作为执行依据,但前提是其已经由被援引地国家的法院决定确认为可执行,并且该决定不受具有中止执行效果的救济影响。

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该阶段的作用,是将马里境外取得的文书转化为可用于追索债务人在马里的银行账户、债权、动产、不动产、证券或第三人处权利的执行依据。决定的送达、可执行性、是否不存在公共秩序障碍,以及能否实际发现债务人在马里的财产,都是关键因素。

法院判决、已经取得执行效力的支付令,或者在马里被确认为可执行的外国决定生效后,债权人可以启动强制执行

在执行阶段,债权人的请求可以通过扣押债务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扣押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扣押并出售动产或不动产、扣押证券、扣押公司权益,或者扣押属于债务人但由他人占有的财产来实现。

如果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取、支付或转账方式处分电子资金,该类资金也可能成为扣押对象。这一点对于债务人的资金流动不只通过传统银行账户进行的案件具有实际意义。

执行措施的选择取决于现有执行依据、债权金额、已发现财产的性质以及被提出异议的风险。所采取的措施不得超出实现付款或保护债权人权利所必要的范围。

如果债务人是国家、地方公共主体、公共机构或其他公法法人,则适用特别规则。对于确定、可计算并已到期的债务,如果该债务已经由执行文书确认或由债务人承认,在三个月付款要求未产生结果后,可以进入相应的账户和预算列入机制。

在马里案件中,执行的实际效果通常取决于能否在取得执行依据之前或之后及时发现真正可扣押的资产。有利的法院决定是重要阶段,但执行策略必须指向能够产生实际付款的账户、债权、财产或经济关系。

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另一种方式,可能与债务人的集体程序有关。在马里共和国,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该类程序可以包括和解、预防性安排、司法恢复或财产清算。

当债权人的请求是确定、可计算并已到期的,而债务人已经无法以现有资产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能受到这些程序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策略不仅是取得一项单独的法院决定,还包括维护债权顺位、申报债权、跟进集体程序中的决定,并评估该程序对单独追收行动的影响。

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完全满足债权人的请求,在可疑期间作出的某些行为,可能因不正当地减少可分配财产而受到质疑。这些行为可以包括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义务明显超过相对方义务的协议、提前清偿尚未到期的债务、为既有债务提供担保,以及与明知债务人已经停止付款的人进行交易。

确认这些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或予以撤销,可以使财产或资产回到可分配财产范围内。这样可以增加用于清偿债权人请求和支付集体程序费用的财产总额。

在严重情况下,还可以评估管理人员责任。如果公司财产被当作个人财产使用、亏损经营被继续维持并损害债权人、资产被隐匿,或者管理行为导致财产不足,实际管理人员或法定管理人员可能承担责任。

马里的债务追收事项中,本公司为债权人提供各阶段支持:债务和债务人分析、庭外策略、法院程序准备、支付令申请、救济程序跟进、在马里使用外国决定、强制执行、可扣押资产查找,以及与集体程序相关的风险评估。工作的目标是从法律上整理债权请求,选择合适的追收路径,并在执行阶段之前持续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22.1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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