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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巴勒斯坦收债

在巴勒斯坦收债的程序首先从对债务人、现有证据以及争议与巴勒斯坦司法管辖之间联系的法律和事实评估开始。在这一阶段,需要确定债务人是巴勒斯坦公司、商人、自然人、在巴勒斯坦设有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外国实体,还是虽不在巴勒斯坦居住或设立但其债务在巴勒斯坦产生、已经在巴勒斯坦履行或应当在巴勒斯坦履行的债务人。

初步分析还应包括债务人的偿付能力、经营领域、企业历史、可用资产、动产、应收账款、银行账户、不动产、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已有法院判决、执行程序以及债务人可能提出的抗辩。该评估结果有助于选择合适的策略:庭前谈判、普通法院程序、简易程序、将合格债务文件直接提交执行、财产保全、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者采取与债务人破产有关的措施。

在选择追偿方式之前,债权人应当收集并整理证明债务的文件。在商业纠纷中,这些文件可以包括合同、发票、交货文件、往来函件、账户明细、付款记录、书面债务承认、支票、汇票、本票、担保文件、保证、债务人地址资料,以及有关债务人资产或欠债务人款项的第三方信息。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也没有未履行的债务追收判决,并且仍在继续商业活动,债权人可以先启动庭前阶段。该阶段以与债务人及其决策人员进行有记录的谈判为基础,目标是就债务支付、还款计划、退回货物、将债务转让给第三方、抵销、服务或货物交换,或者其他具有商业合理性的解决方案达成合法协议。

与债务人的沟通通常在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电话、通讯工具或其他可用渠道发送正式通知后开始。所有沟通都应当保存记录,因为这些记录日后可能有助于确认债务人的立场、识别决策人员、证明部分承认债务、准备和解协议,或者为司法追收形成案卷。如果庭前阶段没有取得预期结果,或者案件分析显示自愿付款的可能性较低,债权人应当转向法院追收或其他法律允许的程序。

在启动司法债务追收之前,债权人应当确定适用的诉讼时效。在商业事项中,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更短的期限,提起诉讼的权利在10年后受时效限制。对于已经具有终局裁判效力的法院判决,援引该判决的权利适用15年的期限。

商业票据适用特别规则。基于汇票向承兑人提出的请求,自到期日起5年后受时效限制。持票人向出票人或背书人提出的请求,自及时作成拒绝证明之日或者在汇票载有免作拒绝证明条款时自到期日起2年后受时效限制。背书人之间的请求或向出票人提出的请求,自背书人支付汇票之日或者对其提起诉讼之日起1年后受时效限制。

对于支票,持票人向付款银行提出的请求,自支票提示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后受时效限制。持票人向背书人、出票人和其他责任人提出的追索请求,自提示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后受时效限制;支票责任人之间的追索请求,自付款之日或者提起诉讼之日起6个月后受时效限制。提起诉讼、取得法院判决、书面承认债务、部分付款或者提交符合条件的执行申请,可能会根据请求性质和所使用文件的类型影响期限计算。

巴勒斯坦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进行司法债务追收。适用哪一种程序,取决于请求金额、证据性质、债务人的立场、是否需要保护资产,以及债权人是否持有可以直接提交执行的文件。

价值不超过10,000约旦第纳尔或等值合法流通货币的案件,通常由治安法院审理。不属于治安法院管辖范围的案件,由初审法院审理。如果请求涉及外国债务人或非居民债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与巴勒斯坦之间的联系判断管辖权,包括住所、选定送达地址、位于巴勒斯坦的财产、在巴勒斯坦产生、履行或应当履行的义务、在巴勒斯坦宣告的破产,或者另一名在巴勒斯坦有住所或居所的被告参与案件。

普通法院程序始于提交起诉书。起诉书应当载明法院、当事人、地址和代表人、争议事项、可确定时的请求金额、事实、法律依据、请求产生日期以及原告的具体请求。应当为被告提交起诉书和支持文件的副本,案件在缴纳诉讼费用后登记。在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进行的案件,需要执业律师参与。

被告必须在起诉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法院书记处提交书面答辩,并附上支持其抗辩的文件,或者说明可以随后取得的文件。如果被告在适当送达后没有提交答辩,案件可以按照送达规则继续进行。如果被告出席第一次庭审,法院也可以允许其提交书面答辩。

在指定的审理日期,如果被告没有出庭,而起诉书已经适当送达,法院可以单方面作出裁判。如果被告曾经出席过一次庭审,之后无正当理由缺席,则对其不利的裁判视为在其出席的情况下作出,并可以依法上诉。

在双方交换书面陈述后的第一次庭审中,法院确定一致事项和争议事项,将其记入笔录,并要求每一方说明其拟就争议问题提交的证据。法院可以安排证据审查庭期,并在有正当理由时延期审理;但基于同一理由再次延期,需要法院确信确有必要。法院审查证据并听取双方意见后,可以立即作出裁判,也可以在随后的庭审中作出裁判。

在债务案件中,重要的诉讼策略之一可以是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如果申请有文件支持,且债务是确定的、到期的和无条件的,债权人可以在起诉前、起诉时或诉讼过程中申请扣押债务人的资产。法院可以要求债权人提供担保,以便在扣押后来被认定为不当时保护债务人免受损害。如果扣押在起诉前作出,债权人必须在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八天内提起本案诉讼;否则,扣押决定视为失效。

简易程序适用于债权人的权利有书面证明,且请求限于追收确定且到期的债务,或者交付按种类和数量确定的特定动产的情形。起诉书中应当注明案件按照简易程序提出。原告必须在起诉前十五天通知被告履行所主张的权利,并将该通知附入案卷。

法院在简易案件提交之日起十五天内安排庭审并通知双方。如果被告虽经通知仍不出庭,原告必须证明其请求,法院可以对案件作出裁判。如果法院认为在该阶段不能支持原告的请求,则另行安排庭审并通知被告。如果被告出庭并承认部分请求,法院可以立即就承认部分作出可执行裁判,然后按照普通程序审查剩余部分的证据。

治安法院的裁判可以向初审法院上诉,初审法院的裁判可以向上诉法院上诉。上诉期限为三十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诉原则上中止被上诉裁判的执行,直至上诉审理完毕,但法律规定加速执行或者裁判本身命令加速执行的情形除外。上诉法院也可以基于被上诉裁判采取保全措施。

上诉法院的裁判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撤销原判申请。申请期限为四十天。提出撤销原判申请不当然中止被争议裁判的执行,除非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决定中止执行,可以要求担保,也可以不要求担保。最高法院的裁判为终局裁判,不再接受进一步上诉。

如果债权人持有由私人文件、经认证文件或可转让商业文件证明的确定且到期的金钱债务,可以适用一条独立的实务路径。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执行部门提交债务文件原件,使用直接执行程序。

执行部门通知债务人,并要求其在送达之日起七天内付款或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对基于私人文件的债务提出异议,债权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简易程序,以证明被争议的债务;除非法院命令继续执行,否则执行中止。如果债务基于经认证文件或可转让商业文件,异议并不会自动阻止执行,除非有管辖权的法院命令中止。债权人持有支票、汇票、本票或经认证的债务承认文件时,这一路径尤其重要。

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如果债权人已经取得在巴勒斯坦境外作出的终局判决、裁定或命令,而债务人或可执行资产位于巴勒斯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可能成为主要的追偿路径。外国法院判决可以通过向请求执行地区的初审法院提起案件来执行,但该判决必须经过适当认证,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条件。

巴勒斯坦法院会审查相互承认原则、外国法院依据其国际管辖规则是否具有管辖权、外国判决是否具有终局性、是否不存在先前作出的相互冲突的巴勒斯坦判决,以及该判决是否符合巴勒斯坦法律、公共秩序和道德准则。外国仲裁裁决也可以按照外国法院判决的框架执行,但争议事项必须属于巴勒斯坦仲裁法律允许通过仲裁解决的事项。

法院判决或其他可执行文件生效后,债权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执行部门启动执行程序。执行由执行部门在执行法官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在商业事项中,对于已经具有终局裁判效力的法院判决,债权人援引该判决的权利适用15年的期限。

强制执行通常以向债务人送达可执行文件副本并附带履行通知开始。债务人应当在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义务;如果可执行文件涉及交付可能腐坏或灭失的物品,则期限为一天。如果存在转让、隐藏、分散或减少资产的风险,执行法官可以在通知期限届满前命令扣押动产或不动产。

执行部门的地域管辖取决于资产类型和执行措施。管辖可能与动产所在地、持有债务人资产或欠债务人款项的第三方所在地,或者需要扣押或出售的不动产所在地有关。执行通常从债务人的现金和其对第三方享有的权利开始;如果这些资产不足,可以继续针对动产和不动产执行。

债权人的请求可以通过扣押金钱、应收账款、银行资金、动产、不动产、证券、公司份额以及债务人的其他可执行资产来实现。巴勒斯坦法律也保护若干不得扣押或受限制扣押的财产,包括基本家庭用品、债务人及其家庭所需的食物、满足生活需要范围内的家庭住房和土地,以及债务人从事职业或农业活动所需的工具、书籍、设备、牲畜、种子和肥料,但以法律规定的范围为限。

向公司和商人追收债务的另一种方式是破产。根据巴勒斯坦商业法律,商人停止支付商业债务,或者只能通过明显违反法律的手段维持商业信用时,可以被视为破产。破产由商业企业主要经营中心所在地的初审法院作出判决宣告,案件可以由债务人、一个或多个债权人提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由法院启动。

已经停止付款的债务人,应当自停止付款之日起二十天内申请宣告破产,并提交详细资产负债表。债权人也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在紧急情况下,例如企业关闭、商人逃离或者隐藏重要资产,法院可以审查保护措施。宣告破产的法院也有权审理因破产规则产生的争议。

自破产判决之日起,破产债务人丧失管理其财产的权利,包括破产期间取得的财产,管理权转移给破产管理人。无担保债权人和享有一般优先权债权人的个别程序停止,债权应当在破产财产范围内主张。破产判决还会使破产债务人尚未到期的债务变为到期,并停止无担保债务相对于破产财产的利息计算。

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破产财产可以对停止付款前后作出的某些交易提出异议。法院必须确定停止付款的日期,该日期可以向前追溯,但不得超过破产判决前十八个月。

如果下列交易在停止付款日期之后或该日期前二十天内作出,则对全体债权人无效:无偿行为和赠与,但通常的小额礼物除外;在债务到期前清偿债务;以金钱、汇票、本票或转账以外的方式清偿到期金钱债务;以及为了担保既存债务,在债务人财产上设定抵押、不动产担保或质押。

债务人在停止付款之后、破产判决之前支付到期债务或进行其他交易的,如果收款人或与债务人交易的人知道债务人已经停止付款,该等付款或交易可以被撤销。抵押和担保登记也可能受到影响,特别是在破产判决后,或者停止付款后或此前二十天内完成登记,且设立与登记之间的延迟超过十五天并损害债权人的情况下。

根据巴勒斯坦商业法律提出撤销相关交易的诉讼,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十八个月后受时效限制。如果相关交易被撤销,财产或其价值可以返还至破产财产,从而增加可用于清偿债权人请求并支付破产程序费用的资金。

如果您需要在巴勒斯坦收债方面的支持,我们公司可以在整个追偿过程中提供协助:债务人和文件分析、巴勒斯坦管辖权评估、庭前谈判、准备正式要求、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债务文件直接执行之间选择合适路径、财产保全、司法追收、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外国仲裁裁决、执行程序,以及与债务人破产有关的措施。

合适的策略应当在审查合同、发票、往来函件、付款记录、债务人法律状态、诉讼时效、可用资产、可执行文件以及案件当前阶段之后确定。

30.1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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