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in img 马来西亚的债务追收

马来西亚的债务追收

马来西亚的债务追收首先应对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实际经营活动、付款历史、债务书面证据、现有法院案件、已有法院判决、执行程序以及债务人可能提出的抗辩进行法律和财务评估。该评估有助于判断案件应先通过谈判处理,还是直接进入法院程序,是否可以依据已经取得的外国法院判决,或者是否应先集中调查债务人在马来西亚境内的可执行财产。

在这一阶段,需要确认债务人是自然人、马来西亚公司、在马来西亚经营的外国公司、担保人,还是其他负有付款责任的主体。对于公司债务人,应审查其登记状态、实际经营情况、应收账款、账户、资产、诉讼记录、现有债务以及无力清偿债务的迹象。对于自然人债务人,居住地、经营活动、与马来西亚的联系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能影响诉讼、执行和破产策略。

债权人还应审查合同、发票、交付文件、服务验收文件、账目核对文件、往来函件、债务承认文件、部分付款、保证、担保、管辖条款以及适用法律条款。如果债务人没有重大在审案件或未履行的法院判决,仍在持续经营,并且具备现实的付款能力,可以先考虑庭外阶段。

庭外阶段包括与债务人进行和解谈判,以争取自愿付款、约定还款计划,或达成其他合法的商业解决方案。该方案可以包括退还货物、由第三方承担债务、相互债务抵销、交换服务或者调整付款条件。

与债务人的沟通应在发送有记录的付款通知后开始。通知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电话、书面消息或商业关系中通常使用的其他渠道发送。债权人应保存发送和收到通知的证据、债务人的回复、付款承诺、异议、账目核对文件以及任何能够证明债务承认或拒绝付款的书面声明。

这一阶段的目标是确定有权作出付款决定的人员,确认债务人是否承认或争议债务,固定债务人的立场,并评估自愿付款是否现实。如果债务人无视付款要求、没有充分理由地争议债务、拖延付款、转移资产,或者初步评估显示谈判无法取得实际结果,债权人应进入马来西亚的司法债务追收阶段。

在提起诉讼之前,债权人应评估诉讼时效。根据马来西亚时效法律,基于合同的请求通常不得在诉权产生之日起六年后提起。对于债务付款请求,起算点通常与付款到期日、付款义务违约日或双方约定的付款计划有关。

债务承认或部分付款可能影响时效计算。如果债权人依赖债务承认,该承认应为书面形式,并由债务人或有权代表债务人的人签署。部分支付本金或利息,也可能影响请求权重新起算的判断。

马来西亚法律规定,司法债务追收可以通过普通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以在被告没有真实抗辩理由的情况下,通过程序性机制使债权人在没有完整审理的情况下取得判决。

一审法院包括治安法院、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治安法院有权审理金额不超过100,000马来西亚令吉的债务追收案件。地方法院审理许多金额从100,001马来西亚令吉至1,000,000马来西亚令吉的民事案件。超过下级法院金额管辖范围的请求,通常由高等法院审理。

司法追收债务通常通过向法院提交起诉文件开始。法院会审查请求是否符合程序要求。若请求符合要求,法院书记官会进行登记并向被告发出传唤令。传唤令自登记之日起有效期为6个月。如果在该期限内无法向被告送达,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传唤令的有效期。

如果被告位于马来西亚境外,债权人需要考虑境外送达规则。该问题在请求与马来西亚具有足够联系、合同通过马来西亚境内代表订立、合同适用马来西亚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由马来西亚法院管辖时尤其重要。

如果原告不是马来西亚居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命令其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这一可能性应在诉讼预算和程序策略中提前考虑。

收到传唤令后,被告必须向法院提交出庭通知。原告应在被告出庭后14天内向被告送达起诉文件副本。如果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出庭通知,而诉状仅请求追收确定金额,法院可以对被告作出最终判决,判决金额不得超过诉状中请求的金额。

如果金额尚未确定,法院可以作出中间判决,并在后续阶段确定应付款项。

如果被告出庭并准备抗辩,则必须在收到起诉文件副本后14天内提交答辩。原告收到被告答辩后,应在14天内提交答复。

双方的诉讼文件应简要列明支持请求或抗辩的主要事实,而不是在该阶段列出证明这些事实的全部证据。在债务付款案件中,起诉文件应清楚说明债务的合同依据、欠款金额、付款到期日、付款义务违约事实、请求的利息或违约金,以及债权人所依据的文件。

一方提出的事实主张,如果未被对方在诉讼文件中适当否认,可能被视为已被承认。区分有争议事实和无争议事实,会影响案件后续审理以及能否在没有完整审理的情况下取得判决。

如果被告没有真实抗辩理由,原告可以申请简易判决。该机制适用于由清晰文件支持的债务付款案件,例如合同、发票、交付文件、服务验收文件、账目核对、书面债务承认、部分付款,或确认付款义务的往来函件。

原告的申请应附有宣誓书,说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若陈述基于信息或信念,应说明其来源和理由。申请通知和宣誓书副本应在14天内送达被告。被告可以通过宣誓书或法院接受的其他方式提出反对。若法院认为申请成立,则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并继续按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如果案件需要完整审理,法院会安排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听取双方立场,处理信息和证据的披露与审查,并在查明主要事实后就争议实质作出判决。

治安法院或地方法院的判决,可在作出判决之日起14天内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高等法院的判决可以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当请求金额低于250,000马来西亚令吉时,金额门槛和许可要求可能具有重要意义。上诉期限为被上诉判决作出之日起30天。

上诉法院的判决,如果涉及首次裁定的一般法律原则问题,或涉及联邦法院进一步审理具有公共利益的重要问题,可以向马来西亚联邦法院寻求上诉。申请上诉许可应在判决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联邦法院提交。若许可获得批准,相关方可以提起上诉。联邦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不再接受进一步上诉。

在跨境债务案件中,债权人在马来西亚采取追收措施之前,可能已经取得外国法院判决。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确定该判决是否可以根据马来西亚关于相互执行法院判决的制度进行登记,或者债权人是否需要在马来西亚以该外国判决为基础另行提起诉讼。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在马来西亚可以通过法定登记机制进行,前提是该判决属于适用相互执行制度国家的高级法院作出的最终金钱判决。判决在高等法院登记后,可以像马来西亚法院判决一样执行,但债务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对登记提出异议。

如果外国法院判决不属于相互执行制度范围,债权人可以在马来西亚以该外国判决为基础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外国判决成为马来西亚请求的依据,债权人应评估法院管辖、判决的最终性、应付款金额、债务人可能提出的抗辩以及债务人在马来西亚的财产。

法院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应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并根据在马来西亚查明的财产选择适当的执行措施。法院判决可以在12年内作为执行依据,但判决项下到期利息适用较短期间。

债权人的请求可以通过扣押和出售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扣押第三方应向债务人支付的款项、对证券或公司股份设定负担、任命管理人,以及询问债务人以取得其财产和收入信息等方式实现。

为了实现实际回收,仅有法院判决本身并不足够。银行账户、应收账款、公司股份、企业资产、不动产、证券以及对第三方的请求权,可能决定执行能否转化为实际付款。

另一种债务回收方式可以是破产或与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有关的程序,具体取决于债务人的法律身份。如果债务人是自然人,债权人在债务基于法院判决、金额明确、应立即支付或在未来特定时间支付、达到法定门槛,并且债务人与马来西亚具有足够联系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针对自然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现行门槛为不少于100,000马来西亚令吉。

如果债务人是马来西亚公司,通常适用的路径是公司因无力清偿债务而清盘,而不是自然人破产。根据马来西亚公司法律,如果公司欠债权人的金额超过50,000马来西亚令吉,债权人向公司注册地址送达付款要求,而公司在21天内未付款、未提供担保,也未以债权人可以合理接受的方式解决债务,该公司可能被视为无力清偿债务。

在无力清偿债务程序中,可能需要审查债务人在破产或清盘前进行的交易。该审查可以包括欺诈性出售或转让财产、低价交易、转让账簿中现有或未来的债权、无偿处分、优先清偿部分债权人、向关联方转让财产,以及其他减少可供债权人受偿财产的行为。

评估这些交易时,应考虑交易是否自愿作出,是否有利于与债务人有关联的人,是否与隐藏资产有关,是否使部分债权人获得优先利益,以及是否发生在与无力清偿债务程序相关的重要期间内。如果交易被成功撤销,与该交易有关的金钱、财产或利益可以回归可供债权人受偿的财产范围。

对于债权人而言,无力清偿债务程序应作为一种战略性回收工具进行评估。当普通执行无法取得结果、资产在追收开始前已经被转移、多个债权人竞争同一资产,或公司债务人停止履行付款义务而单独执行缺乏现实付款前景时,该程序可能具有实际意义。

如果您需要马来西亚的债务追收支持,格兰德利加可以在案件各阶段提供协助,包括债务人和文件分析、庭外谈判、和解方案准备、马来西亚法院程序、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强制执行、破产分析、公司清盘策略以及跨境追收步骤的协调。您可以联系我们审查债务文件,并确定适合案件的回收路径。

11.10.2024
1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