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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的债务催收

瑞士的债务催收首先应当对债务人、债权文件以及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进行法律和财务评估。如果债务人是公司,应核实其商业登记信息、注册地址、授权代表、实际经营情况、既往执行记录、正在进行的诉讼、破产风险以及在瑞士境内是否存在资产。如果债务人是个人,则应确认其是否在瑞士有住所、可扣押收入、可执行财产或其他足以启动执行程序的联系点。

制定追收策略时,不能只查看合同和发票。还应评估债务人是否可能对债权提出异议,是否已有法院判决、债务承认、书面确认、担保或部分付款。根据这些信息,可以判断案件更适合先进行庭外协商、提交执行申请、请求解除债务人的异议、启动普通司法程序、申请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还是考虑与债务人破产有关的措施。

庭外阶段应以正式付款要求、有记录的谈判以及合法、克制的沟通为基础。其目的不是持续施压,而是确认债务人是否愿意付款、承认债务、提出分期付款计划、提供担保,或者明确表示将对债权提出异议。对于债权人而言,书面付款要求、分期付款协议、债务承认、部分付款以及担保文件,都可能在后续程序中加强证据基础。

如果付款要求没有效果,债务人没有充分理由却拒绝付款,或者初步分析表明自愿清偿的可能性较低,就应准备债务执行程序或相应的司法行动。在瑞士,发送付款提醒并不总是启动执行程序的强制前提,但它有助于固定债权人的立场、评估债务人的和解意愿,并为后续追收准备证据。

在采取法律行动之前,应当认真核查诉讼时效。根据瑞士债法的一般规则,在法律没有规定其他期限的情况下,普通诉讼时效为十年。但某些类型的债权适用较短的五年期限,包括部分定期给付、利息、租金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类别。因此,不能机械地认为所有债权都只适用十年期限。

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意味着债务在经济上自动消失,但会使债务人取得重要的抗辩手段。债务人承认债务时,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例如支付利息、部分还款、提供质押或其他担保。时效中断后,新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瑞士法律区分债务执行程序和用于解决争议债权的司法程序。金钱债权通常通过主管执行机关提出。只有在债务人对债权提出异议、反对支付令、需要解除异议,或者债权人需要先取得确认债权存在和金额的法院判决时,司法程序才会成为追收策略中的关键部分。

司法追收在债权存在争议时尤为重要。如果债权人已经拥有可执行判决、司法文书、债务承认或其他有力书面依据,可以考虑请求解除债务人的异议。如果现有文件不足,或者双方对债务是否存在、金额、到期日或证据存在争议,则应通过民事诉讼确认债权。

普通司法程序通常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文件开始。法院将起诉文件送达被告,设定答辩期限,并准备审理争议。如果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法院可以给予一个较短的补充期限。如果案件已经具备裁判条件,法院可以作出判决;如果尚未具备条件,程序将继续进行准备性步骤、预备听证或主要听证。

在预备听证中,可以讨论争议事项、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和解可能性。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共同放弃主要听证。法院在审查证据并听取双方最终意见后作出裁判。该裁判在生效或具备执行力后,可以作为后续追收和执行措施的依据。

简化程序适用于瑞士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部分财产性争议,通常包括争议金额不超过三万法郎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起诉可以采用较为简化的形式;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在法院以口头方式记录。如果起诉文件没有完整说明理由,法院可以将其送达被告并同时传唤双方出庭。如果起诉已经说明理由,法院可以先要求被告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

这种程序适合金额较小或复杂程度较低的争议,但它并不替代债务执行程序。债权人应先判断是否可以通过执行申请和解除异议推进追收,还是由于债务是否存在、金额、到期日或证据存在实质争议,需要启动民事诉讼。

支付令是瑞士债务执行程序中的核心步骤。债权人向主管执行机关提交执行申请后,主管执行机关并不实质审查债务是否真实存在,而是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可以付款,也可以在十日内提出异议。

债务人异议会使执行程序暂停。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必须重新推动程序,并用法律证据支持债权。根据证据强弱,债权人可以请求最终解除异议或临时解除异议。如果没有足够的书面依据解除异议,债权人就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确认债权。因此,书面合同、发票、交货文件、往来通信、部分付款、债务承认和担保文件,对于瑞士的债务催收尤其重要。

司法裁判的救济方式应根据审级、裁判类型和可用程序分别判断。对部分一审裁判,可以向上级州级法院提起上诉。通常,上诉应在收到附理由裁判后三十日内提出;在某些简易或快速程序中,期限可能更短。

瑞士联邦法院并不是针对所有一审裁判的普通上诉法院。向该法院提出救济,必须满足联邦法律规定的条件。在财产性争议中存在争议金额门槛:劳动和租赁争议的门槛通常为一万五千法郎,其他财产性争议的门槛通常为三万法郎。因此,在债务追收策略中,应区分州级上诉、联邦层面的救济、裁判生效、裁判可执行性以及后续执行步骤。

在已有可执行裁判或债务未被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瑞士的强制执行不是通过私人收债机构进行,而是通过主管执行机关进行。债权人提交执行申请后,债务人会收到支付令。债务人可以清偿债务,也可以提出异议。

如果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且仍未付款,债权人可以申请继续执行。通过继续执行申请,根据债务人的身份和债权性质,可以进入财产扣押、破产警告或担保财产变价程序。每个后续阶段都需要债权人主动提出申请;主管执行机关不会在没有新申请的情况下自动推进全部步骤。

执行程序中,具体措施取决于程序类型、债务人身份以及已经发现的财产。可以被执行的财产包括银行资金、收入、对第三人的债权、动产、有价证券、公司权益以及其他可以变价的财产权利。如果债权涉及担保财产或不动产,则可能适用关于担保财产变价的专门规则。

对于债权人而言,提供关于账户、财产、客户、债务人的债务人、公司权益、不动产、车辆、商业应收款以及其他可执行资产的信息非常重要。财产信息越具体,就越容易判断应采用财产扣押、破产路径、担保财产变价还是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债务人属于可以适用破产程序的主体,持续不付款可能使债权人需要考虑破产路径。该程序并不是仅凭债权人的私人通知开始,而是通过法定执行路径推进:债权人提出执行申请,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如债务人提出异议,该异议必须先被解除,程序才能继续向前推进。

在执行可以继续且债务人适用破产程序的情况下,主管机关会向债务人发出破产警告。如果债务人在收到破产警告后二十日内仍未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启动破产。在选择这一策略之前,应评估债务人是否适用破产程序、是否存在足够资产、债权文件是否充分,以及该程序对债权人是否具有经济意义。

破产开始后,债务人的可执行财产形成破产财产,用于债权人的集体受偿。负责破产程序的机关会保存、清点并管理该财产。在这一阶段,需要识别财物、债权、会计文件、银行余额、动产、公司权益、不动产以及其他可以变价的财产权利。主管机关还可以采取措施保护资产、保存文件,并防止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债权人应及时、完整地申报自己的债权。破产公告发布后,债权人通常应在一个月内申报债权。申报时应提交合同、发票、交货文件、往来通信、债务承认、担保文件、利息计算以及已有法院判决或其他可执行文件。债权文件越完整,债权被否认、削减或列入不利清偿顺位的风险就越低。

在审查申报债权后,破产管理机关会制作债权确认和顺位表。该文件列明哪些债权被承认、哪些债权被拒绝,以及各债权人在分配中所处的顺位。如果债权未被承认或仅被部分承认,受影响的债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这一阶段非常重要,因为后续财产变价所得的分配,取决于债权是否被承认以及债权的清偿顺位。

破产财产随后会被变价,例如通过公开出售或在符合法律条件时直接出售。所得款项通常先用于支付程序费用,剩余部分再按照法定顺位分配给债权人。如果债权没有得到全额清偿,债权人可以取得关于未受偿部分的证明文件;如果债务人日后重新取得财产,该文件可能对后续追收具有意义。

实际风险在于,如果可用资产不足以支付程序费用,破产程序可能被终止或停止。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评估继续推动程序是否具有经济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可变价资产、可向第三人主张的债权或可以为破产财产追回价值的交易。

除破产开始时已经存在的财产外,债务人在破产前实施的某些行为也可能对债权人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债务人无偿转让资产、偏袒个别债权人、为既有债务追加担保,或者将资产移出债权人可能执行的范围,可以考虑撤销债务人行为

比较重要的情形包括在法定可疑期间内无偿转让资产、在过度负债状态下实施的特定行为,以及以明显损害债权人或偏袒部分债权人为目的的行为。旧文本中提到的一年和五年期间应当保留,因为它们对瑞士债务执行和破产制度中的行为撤销具有实际意义。

成功撤销并不意味着债务人的每一项行为都会自动失效。但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使相关资产或其价值回到破产财产中。对于债权人而言,如果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前发现异常资产转移、向关联方付款、事后追加担保或其他妨碍集体受偿的交易,这一机制尤其重要。

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可以成为瑞士债务追收策略中的独立部分。如果债权人已经取得受卢加诺公约覆盖国家的法院判决,可能适用该公约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判决承认和执行的规则。这对于来自欧洲联盟成员国、丹麦、挪威、冰岛和瑞士的判决尤其重要。

如果判决来自其他国家,其执行取决于适用的国际条约和瑞士国际私法。实践中,重要文件包括可执行的判决文本、判决已经生效或具备执行力的证明、必要译文,以及债务人在瑞士是否有财产、住所、注册地址、分支机构或其他足够联系。如果缺乏与瑞士的充分联系,在瑞士实际追回债务会明显更困难。

如果您需要瑞士的债务催收支持,我们可以分析债权基础、核查文件、评估债务人、准备庭外策略、协助推进执行程序、评估债务人提出异议后的应对方案、组织必要的司法步骤,并处理执行或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相关问题。每个案件都应结合债权依据、诉讼时效、证据情况、债务人与瑞士的联系以及可用于追收的资产进行评估。

26.0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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