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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塔尔的债务追收

卡塔尔的债务催收程序首先评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一般时效期限为15年。商业实体之间的商业债务追收时效为10年。仅当债务人提出请求时,时效期限届满的后果才适用于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时效期间因债务人明示或间接承认债权人的债权而中断。间接承认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作为抵押物转让给债权人的情况。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卡塔尔法律规定通过普通司法程序和发布付款令进行司法追收债务。

通常的司法程序是从向法庭提交索赔声明开始的。所有确认原告索赔的文件都必须附在索赔声明中。接下来,法院办公室在支付费用后,将索赔登记在案件登记册中,并在一天之内将索赔副本和通知转交给执达员,以便随后交付给被告。

该通知必须在三天内送达被告,并包含有关索赔、原告和预定听证会日期的信息,以及出庭审查案件材料的邀请。被告必须在预定听证会前三天内将其答辩书连同所附的所有文件提交至法院办公室。如有必要,如果法院允许,这些文件可以在听证会上或在案件等待裁决期间提交。出庭期限为五天。

在确定的听证日期,各方必须亲自出庭或通过其代表–律师出庭。如果被告出席任何听证会或提交反对声明,则即使被告随后未出席,也将被视为被告出席了诉讼程序。如果被告未出庭且未对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法院将举行缺席听证会。如果被告在听证会结束前出庭,则在他缺席的情况下做出的任何决定均被视为无效。

庭审期间,法院听取当事人的立场,必要时询问证人,审查书面证据,经当事人辩论后,在同一次会议上作出决定,或者推迟到下次预定的会议上作出决定。

支付令用于收取有书面文件支持的明确债务金额。为了实施这一选择,债权人应向债务人发出债务付款要求,如果债务人在五天内未满足这一要求,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发出付款令。申请必须附有确认债务的文件以及向债务人发送债务付款请求的证据。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在三天内发出付款令。如果法院认为无法满足债权人的申请,法院必须安排开庭审理。法庭书记员必须将听证会日期通知被告。

债权人的申请和付款命令必须在命令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送达债务人。否则,命令就失去效力。债务人可以在收到付款令后三十天内对付款令提出上诉。申诉是通过传唤债权人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的,传票必须符合提交债权声明的要求。投诉必须有事实依据,否则宣告无效。投诉的一般审议方式与审议索赔书类似。如果被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付款令将成为最终付款令。

一审法院的判决可以上诉至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的裁决可以上诉至卡塔尔最高法院。上诉期限为自有争议的决定通知之日起 30 天。最高法院的裁决是最终裁决,不得进一步上诉。

法院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应当启动执行程序。该决定可在 15 年内执行。作为执行法院判决的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通过扣押和注销债务人账户中的资金来满足;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随后出售;逮捕和没收证券;扣押和没收公司股份,扣押和没收第三​​方持有的债务人财产。

从公司和企业家追收债务的另一种选择是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卡塔尔有两个并行的破产制度。第一个是国家制度,受商法规定管辖(以下简称“国家制度”)。第二种制度在《2005 年 QFC 破产条例》中进行了描述,适用于在卡塔尔金融中心注册的公司和分支机构(“QFC 制度”)。

根据国家制度,任何持有无争议且应付商业债务的债权人,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债务,可以向债务人申请破产。在此阶段,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则可以取消债务人意图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进行的交易。对在停止支付日期之后但在破产裁定之前达成的此类交易或行为,尤其包括以下内容:所有无偿捐赠(少量礼物且符合习俗的除外);无论支付形式如何,提前偿还债务;偿还定期债务或履行其他义务的方式与最初约定不符;任何在债务产生后才设立抵押或担保的协议;任何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交易,前提是债务人的交易对手知道付款终止。使上述交易或行为无效的主张自宣告破产决定之日起一年后无效。通过撤销这些交易,可以将债务人因此丧失的财产返还给其,从而增加破产财产,以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和支付破产程序的费用。

根据QFC制度,如果债务金额超过2,000美元,而债务人在收到债权人书面要求后三周内未能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启动强制清算。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如果法院认定债务人曾在清算前实施欺诈行为,进行意图欺骗债权人的交易,或从事欺诈性或不当经营,法院可对债务人负有控制责任的相关责任人进行简易司法追责。通过此类追责,法院可以要求责任人:1) 归还或支付给债务人因不当使用而流失的资金或财产;2) 对任何不当行为或对债务人的任何信托义务或其他义务的违反行为进行赔偿;3) 对债务人的资产作出法院认为适当的额外贡献。由于使用这些规定,可以增加全额收回债务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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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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