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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桑比克的债务催收

莫桑比克的债务催收程序应当从对债务人的法律和财务状况评估开始。在这一阶段,需要核查公司的登记资料、经营范围、在莫桑比克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否存在正在进行的诉讼、执行程序、无力清偿债务或者恢复偿付能力的迹象,以及是否能够实际联系到债务人及其代表。

证明债务的文件也具有重要意义,包括合同、发票、交付文件、运输文件、往来函件、付款凭证、债务确认、付款计划、担保文件、适用法律条款、管辖条款或者将争议提交仲裁的约定。通过这些资料,可以判断更适合采用庭外催收、司法催收、强制执行、庭外恢复偿付能力程序,还是在符合法律条件时启动无力清偿债务程序。

如果债务人仍在开展商业活动,没有明显处于不能付款的状态,并且债权人的文件能够证明已经到期的债务,可以先从庭外催收阶段开始。在莫桑比克,这一阶段不应建立在施压之上,而应建立在有记录的沟通、通知证据保存、与有权代表债务人的人员谈判、评估付款能力以及为可能的诉讼准备证据的基础上。

庭外阶段可以包括付款要求、全额清偿谈判、付款计划、书面债务确认、返还货物、将债务转由第三人承担、依法抵销或者其他有书面记录的解决方式。债务人的立场、付款期限以及违反协议的后果记录得越清楚,债权人在协议未履行时转入司法催收就越容易。

在实践中,庭外催收可以在债权人预先确定的工作期限内进行,通常最长可为60天,但双方约定更长期限的付款计划除外。如果债务人不回应、没有充分书面依据地否认债务、隐匿财产、违反已达成的协议或者出现无力清偿债务的迹象,策略应当转向司法催收、强制执行或者其他适当的法律机制。

除普通谈判外,莫桑比克法律还规定了适用于受无力清偿债务和商业经营者恢复制度约束的债务人的庭外恢复偿付能力程序。在这一程序中,债务人可以通过调解和协调向债权人提出恢复计划。相关记录提交给有管辖权法院的书记处后,可以具有执行依据的效力,但该计划不会自动中止未参加该计划的债权人的权利、诉讼或者执行程序。

在开始司法催收之前,债权人需要评估适用于该债权的诉讼时效。莫桑比克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0年。但是,五年时效并不自动适用于所有商业债务,而是适用于特定类型的请求,例如租金、利息、股息、随利息支付的资本摊还款、已到期的扶养给付以及其他定期发生的给付。

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改变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或者其适用条件。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必须由债务人或者因时效而受益的其他人提出。如果债权人的权利已经由生效判决或者其他执行依据确认,而该权利此前适用较短时效,则该债权转为适用20年的一般诉讼时效,但尚未到期的未来给付除外。

莫桑比克的司法催收可以根据债权人是否已经拥有执行依据而采取不同方式:如果已经有可执行文件,可以进入执行阶段;如果债务尚未被确认,则需要先取得确认债权的法院判决。

如果债务尚未由法院判决或者其他执行依据确认,程序通常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文件开始。起诉文件应当列明当事人、债务产生的依据、债务金额、证明交付货物、提供服务、发放借款或者其他债权基础的文件,以及债权人主张的利息、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

如果起诉文件符合法定程序要求,法院会受理案件、在书记处登记,并安排向被告送达。债务人收到法院通知后,可以提交抗辩,否认债务金额,主张已经付款、债务无效、诉讼时效届满、签字人无授权、合同履行不当,或者提出其他影响债权人请求的事实和法律理由。

如果债务人提出抗辩,债权人应当根据抗辩内容以适当的程序方式进行回应。重点应放在合同有效性、付款期限是否届满、货物交付或者服务提供的证据、双方往来函件、部分付款、债务确认、利息计算以及证明请求金额的文件上。

在指定日期,双方亲自或者通过代表参加庭审。法院会查明哪些事实被承认、哪些事实存在争议、哪些文件对案件具有意义,以及哪些问题需要解决才能作出判决。如果双方在事实和法律问题上没有实质争议,法院可以直接进入实体审理并在较短时间内作出判决。

如果争议事实仍然存在,法院会确定影响案件结果的问题,并继续审查证据。必要时,可以安排补充庭审,以提交文件、当事人说明、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审查案件材料和证据后,法院听取双方意见并作出判决。

一审法院的判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提出上诉。根据判决性质和案件所处阶段,可以使用针对终局判决的上诉、针对个别程序性裁定的申诉、由上级法院进行复查,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使用非常救济方式,包括再审、第三人异议、暂停执行或者撤销明显不公正或违法的判决。在债务催收案件中,是否提出上诉应当考虑债权金额、现有证据、上诉对案件期限的影响、实际收回债权的可能性以及债务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如果债权人已经在莫桑比克境外取得法院判决,通常需要经过外国法院判决的审查和确认程序,才能在莫桑比克产生执行效力。审查时会考虑判决的真实性、是否已经确定、作出判决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莫桑比克是否存在正在审理或已经裁判的同一争议、被告是否得到适当通知,以及该判决是否符合莫桑比克的公共秩序。

如果债务涉及仲裁约定,并且债权人已经取得外国仲裁裁决,执行策略应当考虑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莫桑比克于1998年加入该公约,并适用只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保留。

法院判决生效后,或者债权人已经拥有其他可执行依据时,应当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的请求可以通过扣押债务人银行账户资金、动产、不动产、对第三人的债权、收入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来实现,并将取得的款项用于清偿债务、利息、诉讼费用和其他依法可请求的金额。如果债权人的权利已经由生效判决或者其他执行依据确认,而此前适用较短的时效期限,则适用20年的一般诉讼时效,但尚未到期的未来给付除外。

如果债务人的经济状况表明其无法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将无力清偿债务程序或者恢复偿付能力程序作为保护债权的替代方式。

如果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已经到期并由执行依据确认的金钱债务,或者在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不付款、不将款项交存,也不指出足以扣押的财产,可以被宣布处于无力清偿债务状态。法律还会考虑可能显示债务人不能付款或者损害债权人的行为,例如仓促出售财产、虚假交易、为拖延付款或欺骗债权人而转让财产、为旧债提供担保而没有保留足够的自由财产、离开企业但未留下代表和偿债资金、隐藏经营地点,或者不履行司法恢复计划中的义务。

提出无力清偿债务申请不应被用作普通谈判压力工具。如果债权人恶意申请宣布他人无力清偿债务,而申请被认定没有依据,债权人可能被要求赔偿债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在无力清偿债务程序中,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满足债权人的请求,可以适用使债务人特定行为对债权人财产集合不发生效力或者对其进行撤销的机制,前提是这些行为在宣布无力清偿债务之前作出,并且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这类行为可以包括清偿尚未到期的债务、以合同未约定的方式清偿到期债务、为既有债务提供担保、在宣布无力清偿债务前两年内作出无偿行为、在该期间放弃继承或者遗赠,以及在未取得债权人同意或者未向债权人全额清偿的情况下出售或转让企业,且债务人未保留足以清偿负债的财产。

这一机制的实际意义在于恢复可用于清偿债权人的财产集合。被不当转移出债务人财产范围的财物、资金或者财产权利,可以被追回并用于增加可分配给债权人以及支付程序费用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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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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