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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索托的债务追讨首先从债权的法律、财务和证据评估开始。在这一阶段,应当核查债务产生的依据、合同、发票、交货或服务履行文件、往来函件、付款记录、债务确认、债务人的准确法律身份、登记地址或经营地点、位于莱索托的财产、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执行风险以及债务人可能提出的抗辩。
对于外国债权人,初步分析还应包括债务人是否在莱索托开展经营活动,相关文件能否在法院使用,债权是否源自商业关系,是否有证人或书面证据,以及在莱索托境外形成的文件是否需要适当认证或翻译成英语。这有助于确定案件应当从书面付款要求、和解谈判、法院程序、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强制执行措施,还是与债务人无力偿债有关的行动开始。
如果债务人仍在经营,在莱索托有可识别的财产或商业活动,并且文件能够支持债权,债权人可以先使用庭外追偿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与债务人的合法沟通、书面付款要求以及有组织的和解谈判。债权人可以要求全额清偿债务、制定分期付款计划、返还货物、将债务转移给他人、抵销债权债务、提供额外担保,或者达成其他有文件证明的和解安排。
与债务人的沟通应当通过可核实的渠道进行,以便保存付款要求的发送证据、债务人的回复、债务确认、付款建议以及拒绝履行的证据。该阶段的目标是联系有权作出付款决定的人,并确定债务是否可以在不进入法院程序的情况下解决。
如果庭外阶段未能促成付款,或者初步分析表明谈判不适合具体情况,债权人可以转向莱索托的司法债务追讨。
在提交债权请求之前,应当评估诉讼时效。根据莱索托的时效规则,许多金额明确的金钱债权和合同债权适用八年的诉讼时效。书面承认债务、承诺付款、部分清偿债务或者支付利息,可能影响诉讼时效的计算,时效期间可以从相应的承认或付款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莱索托的司法债务追讨通常在高等法院的民事和商事程序中进行。商业债务争议如果源自商业合同、银行业务、可流通票据、国际信贷、保证、担保、货物进口或出口、公司事项、无力偿债、清算或其他商业关系,可以作为商事案件处理。
法院程序以提交起诉申请开始。债权请求应当说明诉讼依据、债权人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债务性质以及所请求的法院措施。如果债权基于书面合同,应当附上相关合同或其中有关部分。申请还应当由债权人拟依赖的文件、证人资料、证据以及其他材料支持。以英语以外语言制作的文件,应当翻译成英语。
程序文件的送达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公司债务人的文件可以送达到其登记地址、主要经营地点,或者程序规则允许的其他地址。如果债务人、文件或送达路径涉及莱索托以外地区,债权人应当按照境外送达规则和有效送达证明来准备案件。
起诉申请送达后,被申请人通常有七天时间提交答辩意向通知。在针对王室、部长、副部长或以公务身份行事的公职人员的案件中,提交该通知的期限通常不少于二十天,除非法院允许较短期限。在该通知之后,被申请人应当在二十一天内提交答辩。申请人可以在答辩送达后十四天内提交回复。如果未提交回复,视为申请人否认答辩中提出的事实主张。
诉讼文书交换完成后,案件可以转入法院调解。调解是法院程序的一部分,可以帮助当事人形成和解记录,缩小争议范围,或者确定债务人是否具有真实抗辩。调解结束后提交报告;如果未达成和解,案件将按照程序时间表继续进行。
对于基于明确债务文件、确定金额、交付特定动产或者附带利息和费用的迁出请求,债权人可以在被申请人提交答辩后申请简易判决。申请应当在答辩后十四天内提交,并以宣誓声明支持,说明诉讼依据、请求金额、所依据的法律问题,以及答辩为何没有提出需要审理的问题。被申请人可以提供担保,或者通过宣誓声明或口头证词使法院相信其答辩包含真实抗辩。如果被申请人未能做到,法院可以作出有利于债权人的判决。
如果存在债务人在判决前转移、隐藏、分散或降低财产价值的风险,债权人可以考虑申请财产冻结令。债权人应当证明其案件具有充分根据或者已有法院判决,存在未来或现有判决因债务人处理财产的行为而无法得到满足的风险,并且被冻结财产的价值不超过包括利息和费用在内的债权金额。法院还可以要求申请人承诺赔偿该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如果案件按普通程序继续,法院将通过案件计划和案件管理推进程序。案件分配后,案件计划会议应当在案卷分配后三十天内举行。法院可以确定时间表、证据指示、文件披露、专家证据、中间申请、和解事项以及程序后续安排。
案件管理会议结束后,法院会在审理前举行预审会议。当事人应当在该会议前至少四天共同提交预审命令草案。草案应当列明法律和事实问题、已承认的事实、证人、证据、文件、程序建议以及预计审理时间。随后法院进行审理,审查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并作出判决。
下级法院或审判机构的决定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诉。此类上诉应当在提出上诉后六十天内推进,上诉人应当在提出上诉后三十天内请求法院书记官确定听证日期。如果上诉未在规定期限内推进,该上诉可能失效。
高等法院的判决或命令可以依照上诉规则提交莱索托上诉法院。如果需要上诉许可,而该许可未在判决或命令作出时提出,则上诉许可申请及其理由应当在判决或命令后十五天内提交。在存在直接向上诉法院上诉权的案件中,相应的上诉步骤应当在判决送达后六周内完成。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本身并不自动中止判决执行。
如果债权人已经持有外国法院判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在莱索托通常需要经过本地程序,之后该判决才能针对位于莱索托的财产执行。执行以普通法原则为基础,对于特定判决,还可以适用一九二二年关于相互执行法院判决的规定。外国判决通常应当是最终判决,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符合公正程序和公共秩序要求,不存在欺诈,并且以对债务人的适当通知为基础。
来自英格兰、爱尔兰或苏格兰的判决,可以根据该规定在外国判决作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在法院允许的更长期限内,在莱索托高等法院登记。其他外国判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本地申请或普通传票执行。以英语以外语言作出的外国判决,需要由宣誓翻译人员翻译成英语。如果被告居住或设立于莱索托,莱索托法院还可以要求外国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外国仲裁裁决另行处理。莱索托已无保留加入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通过向莱索托高等法院提交申请进行。申请人应当提交经认证的裁决原件或经认证副本、仲裁协议原件或经认证副本,并在需要时提交英语译文。
判决具备执行力后,债权人可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原始债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与判决执行相区分:八年诉讼时效适用于许多金额明确的金钱债权和合同债权,而判决执行则通过法院规则和相关执行规定所设定的机制进行。
持有判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书记官申请一个或多个执行令。执行可以包括扣押动产、扣押无形财产和权利、扣押应向判决债务人支付的债权,以及对不动产进行执行。工资、收入或类似款项通过专门的扣款命令处理,而不是通过普通执行令处理。
执行由副司法执行官进行。在对动产执行时,副司法执行官可以要求履行执行令,要求债务人指出足够的动产,制作清单,并在必要时接管财产。被扣押的动产可以在完成必要公告和出售程序后通过公开拍卖出售。对不动产执行需要详细说明财产情况,送达扣押通知,并对附有优先权利或作为住所使用的财产适用额外保障。
向公司追收债务的另一种途径是无力偿债或与清算有关的追偿。莱索托的无力偿债制度在二〇二二年无力偿债法于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生效后发生变化。新的制度取代了过去以一九五七年无力偿债规定和二〇一一年公司法中公司无力偿债条款为基础的分散模式,并建立了涵盖法人和自然人无力偿债、企业挽救以及跨境无力偿债的统一规则。
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法院判决执行全部或部分未获满足,或者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表明普通执行很可能无法取得付款时,清算可能具有实际意义。在更新后的制度下,不能清偿债务的门槛已提高至15,000莱索托洛蒂,取代了旧制度下较低的门槛。
更新后的无力偿债制度还扩大了公司或其他债务人清算的相关依据。这些依据可以包括无法清偿债务、财务或商业上的无力偿债、管理层或股东之间损害公司的僵局、业务无法为成员或股东利益继续经营、欺诈或违法行为、公司财产被不当使用或浪费,以及清算属于公平和合理的情形。负责企业挽救的人在没有合理可能挽救公司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清算。
二〇二二年无力偿债法引入了企业挽救,以取代原有的司法管理模式。企业挽救旨在保全陷入财务困难的公司或其业务,在存在恢复经营的现实可能,或者相较立即清算可为债权人带来更好结果时适用。该程序可以包括对公司事务的临时监督、暂停法律程序、指定负责挽救的人以及制定挽救计划。
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通过无力偿债程序还可以审查在无力偿债前进行并减少债务人财产的交易。可能需要提出异议的交易包括损害债权人的财产转让、对价明显不足的交易、与关联人员的交易、为既有债务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期间处分财产,以及债务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承担义务。如果此类交易被撤销,财产或其价值可以返还至财产集合,并用于清偿债权人。
与无力偿债有关的追偿还可以包括针对董事、管理人员或控制公司人员行为的请求。如果公司财产被不当使用、浪费,或通过欺诈、违法行为转移,民事后果可以包括将价值返还至财产集合,或者对公司、成员、债权人或其他受影响人员遭受的损失承担个人责任。严重的欺诈行为还可能根据有关公司和无力偿债的规则产生刑事后果。
如果您需要莱索托的债务追讨支持,本公司可以在追偿的关键阶段提供协助:债务人和文件分析、书面付款要求准备、和解谈判、法院策略选择、高等法院程序、简易判决申请、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针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执行、财产冻结措施、与清算有关的追偿以及企业挽救可能性分析。请联系我们,以便审查文件并确定适合您债权的实际追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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