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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果的债务催收

本指南所讨论的是刚果共和国(又称刚果〔布〕)的债务追收,而非刚果民主共和国。初步审查应明确债权的产生依据和金额、债务的民事或商事性质以及债务人的准确法律身份。同时还应判断合同、发票、货物交付或服务履行证明、往来函件、部分付款、债务确认以及正在进行的诉讼或执行程序等资料是否足以证明该债权。

还应明确债务人实际在哪个商业区域开展经营活动——布拉柴维尔、黑角或刚果共和国的其他商业中心, 债务是否与本地交付、服务、过境运输、港口活动、能源、建筑、供应或跨境贸易有关,以及是否可以查明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对第三方的应收款、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资产。

如果债务人仍在经营,能够确定实际决策人员,并且文件可以支持债权主张,则在诉讼之前可以采用庭外催收阶段。该阶段适用于通过谈判取得付款、固定债务人的书面立场、取得债务确认,或为后续司法程序准备证据的情况。

在友好解决阶段,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发送付款要求,说明债务金额,列明支持债权的文件,并提出符合债务性质的解决方案。该方案可以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返还货物、在具备法律和合同条件时进行抵销、由其他主体承接债务,或采取其他商业上可接受的安排。

与债务人的沟通应当以能够保留日期、内容、收件人信息和债务人回复的方式进行。书面回复、部分付款、付款承诺和签署的和解建议,日后可能用于证明债务存在、债权金额、债务人立场以及诉讼时效的计算。

如果债务人拒绝付款、逃避联系、无充分理由否认债务、违反付款安排、转移资产,或者已经涉及其他诉讼或执行程序,债权人可以转入主管法院的司法债务催收程序。

刚果共和国属于非洲商法协调体系。在债务案件中,该体系与刚果本国民事诉讼规则共同适用。本国法律对于确定主管法院、提交诉讼、送达文件、普通审判程序和上诉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共同商法规则则对商事债务、简化催收程序、强制执行措施、担保以及债务人无力清偿时的集体程序具有核心作用。

这种结合在涉及刚果共和国的商事争议中具有实际意义,因为许多债权与布拉柴维尔、黑角、运输、港口、能源、建筑、供应和跨境贸易有关。债权人的策略应当围绕证明债务的文件、债务人的经营地点、主管法院、适用程序以及可以用于执行的财产来制定。

在启动司法程序之前,债权人应评估适用的诉讼时效。对于适用本国一般民事制度的请求,通常适用三十年的诉讼时效。对于商人之间或者商人与非商人之间因商事交易产生的债务,共同商法规则规定五年的时效期限;如果具体债务适用更短的特别期限,则适用该特别期限。

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在债务人援引时才会被考虑。债务人承认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以及执行行为均可能中断诉讼时效。对于商事债务,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缩短或延长该期限,但不得短于一年,也不得长于十年。当事人还可以约定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其他事由。

刚果共和国的司法债务催收可以通过普通法院程序或支付令程序进行。普通程序适用于债务人否认债务、需要详细审查证据、可能存在反请求、案件涉及多个合同义务,或者债权不符合简化程序条件的情况。

普通法院程序从向主管法院书记处提交诉状开始。案件提交后,法院书记员向原告或其代表发出传票,载明审理案件的开庭日期。从向债务人送达传票到开庭日期之间,至少应间隔三十天。如果被告在刚果没有住所或居所,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个月。

在指定日期,当事人应亲自或通过代表出庭。如果被告在传票已经合法送达的情况下未出庭,案件可以在其缺席的情况下审理。如果法院没有合法送达的证据,则应再次传唤被告。

在庭审开始时,法院可以邀请当事人尝试和解。如果当事人同意,案件进入和解会议;否则,案件转入公开审理。和解会议以不公开方式进行。达成和解的,应制作具有执行力的和解记录。未能达成和解的,案件在公开庭审中继续审理。

案件按照对抗原则审理。每一方均有权了解对方提交的陈述、书面材料、论点和文件,并有机会作出回应。法院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审查证据后,如果相关事实清楚并已得到证明,可以作出裁判。

如果案件事实尚未充分查明,法院可以命令当事人本人出庭、询问证人、进行专家鉴定、核实文件真实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证据措施。完成这些措施后,法院听取双方辩论并作出最终裁判。

支付令是追收特定金钱债权的简化程序。该程序适用于债务明确、已经到期并可请求履行,且债务源于合同、可流通票据或未付款支票的情形。债权人应向主管法院提交申请,并附上证明债务存在、金额和到期状态的文件。

申请书应载明请求金额和债权依据。如果债权人在主管法院所在国家没有住所或所在地,申请书还应列明该管辖区域内用于送达文件的地址。法院审查申请后,如果认为债权全部或部分有理由,可以发出支付令。

如果申请被全部或部分驳回,债权人不能对该驳回决定提起上诉。但债权人仍可以通过普通法院程序主张债权,由法院在对抗程序中审理争议。

申请书和支付令副本必须在三个月内送达债务人。如果未在该期限内完成送达,支付令失效。送达后,债务人有十天时间支付债务或提出异议。

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法院书记处或主管机构应在三十天内传唤当事人参加听证。法院首先在十五天内尝试促成和解。和解成功的,应制作由当事人签署并具有执行力的和解记录。和解失败的,案件转入公开审理,法院在对抗程序中就整个争议作出裁判。

异议后作出的裁判取代最初的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十天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者撤回异议,债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赋予支付令执行力。支付令取得执行力后,成为执行依据,可用于强制执行。

普通程序中作出的一审判决,可以在一个月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对于判决宣告时在场或由代表出庭的当事人,期限自判决之日起计算;对于缺席且未由代表出庭的当事人,期限自判决通知之日起计算。

终审裁判可以向刚果最高法院提出法律审查请求。该期限为自裁判向当事人本人或其住所送达之日起两个月。如果当事人在境外,期限为三个月。该请求针对法律错误,包括违反重要诉讼形式、裁判理由缺失或相互矛盾、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之间存在冲突。

对于债务人就支付令提出异议后作出的裁判,简化催收规则规定单独的十五天上诉期限。该期限的进行以及上诉本身,会中止该裁判的执行。在普通程序中,上诉也可能影响裁判的执行;向最高法院提出的法律审查请求仅在特定情形下具有中止效力,或者在最高法院为避免难以弥补的损害而裁定中止执行时产生中止效力。

如果债权人已经取得外国法院裁判,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是在刚果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独立阶段。外国法院裁判、外国文书和仲裁裁决,在执行地国家经最终裁判确认可以执行后,才可以作为执行依据使用。

对于国际债权人而言,这意味着在刚果境外取得的裁判本身并不能自动用于扣押位于刚果共和国境内的资产。债权人首先需要取得在刚果具有执行效力的依据,之后才可以对在刚果查明的银行账户、应收款、动产、不动产、证券、公司权益或其他可执行资产采取措施。

法院裁判或其他执行依据生效后,债权人可以启动执行程序。判决可以在本国民事制度下适用于个人请求的三十年期限内执行。实践中,执行效果取决于能否在刚果查明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债权人能否将执行措施指向银行账户、应收款、动产、不动产、证券、公司权益或第三方占有的财产。

在扣押和出售动产之前,应向债务人送达付款要求,并且在继续采取后续措施之前至少应经过八天。如果债务人不付款,执行人员可以按照适用规则进行扣押和出售。如果未发现可扣押财产,或者财产没有市场价值,可以制作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记录。

对于金额较大的债权,执行也可以指向不动产、企业资产、对第三方的债权或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不动产出售应按照特别程序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法院进行。因此,资产调查和执行依据的质量,是刚果强制执行能否取得实际效果的关键因素。

如果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已经符合相应条件,另一种追偿路径是启动破产程序或其他集体清偿程序。在刚果共和国,债务集体清偿程序适用该区域商法体系下关于无力清偿的共同规则。债权人在债权明确、金额确定并已到期,且债务人的状态表明其无法按通常方式清偿债务时,可以考虑这一程序。

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程序可能走向司法重整或财产清算。司法重整适用于债务人的经营仍可能被保留,并且债务可以在集体程序中处理的情形。财产清算适用于债务人已无法继续经营,需要将其财产变价以清偿债权人的情形。

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关于无力清偿的规则允许撤销可疑期间内作出的特定交易。这些交易包括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承担的义务明显超过对方义务的合同、提前清偿尚未到期的债务、为既有债务提供担保,以及对方明知债务人已经财务无力清偿而仍然进行的有偿交易。

撤销此类交易可以使财产或其价值回到清算财产中,从而增加可用于清偿债权人和支付集体程序费用的金额。如果财产不足与管理过错有关,还可能涉及管理责任,包括依法或事实上管理债务人业务的人员,尤其是在滥用企业财产、继续亏损经营或实施促成无力清偿的行为时。

我们公司在案件的各个实际阶段协助处理刚果的债务催收:文件和债务人状况分析、付款要求准备、谈判、普通法院程序、支付令、外国裁判的承认、针对资产的执行以及参与集体清偿程序。工作安排以债权人的证据、债务人在布拉柴维尔、黑角或刚果其他地区的活动,以及将执行依据转化为实际付款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

23.1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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