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墨西哥追收商业债务时,债权人可能面临一个时间上的难题:如果事先通知债务人即将申请资产保全措施,债务人就可能有机会转移债权人希望为未来执行程序保留下来的资金。
墨西哥商法通过 providencias precautorias,即诉前或诉讼中的预防性保全措施,来应对此类风险。其中一种措施是 retención de bienes,即对财产采取预防性保全。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该措施也可以适用于银行账户中的资金。
由此产生两个不同的问题。
墨西哥法院能否在听取债务人意见之前,对银行资金采取保全措施?
如果法院已经采取该措施,受影响的一方可以通过何种程序对其提出异议或寻求救济?
第一个问题主要由《墨西哥商法典》中有关预防性保全措施的规定解决。第二个问题则随着墨西哥在2025年和2026年的判例发展而变得尤为重要。
而且,不同类型的商业诉讼程序并不适用完全相同的答案。
法院能否在事先听取债务人意见前保全银行资金?
墨西哥商法允许在主诉程序开始之前申请预防性保全措施,也允许在诉讼已经开始后提出申请。
根据《商法典》第1177条,该法规定的预防性保全措施可以在提起主诉之前采取,也可以在已经进行的诉讼中采取。
如果保全措施是在主诉提起之前申请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可以在不事先传唤措施所针对之人的情况下对申请作出决定。
这种安排具有明确的实际意义。
如果一项措施的目的在于为未来的执行保留资产,而债务人在措施实施前就收到通知,那么债务人可能有机会转移资金或通过其他方式使相关资金脱离法院措施的实际控制,从而显著削弱保全措施的效果。
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会永久失去陈述意见的机会。
保全措施执行后,《商法典》第1179条给予受影响一方三天时间提出其认为适当的陈述。根据具体适用规则,如果受影响一方交存争议金额或标的物,或者提供足够的担保,《商法典》还允许解除相关措施。
因此,该程序实际上区分了两个阶段:首先在不必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保存相关资产,然后在措施已经生效后给予受影响一方提出异议的机会。
为什么银行账户受到特殊规则的调整?
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与许多其他类型的财产不同,因为这些资金可能在很短时间内被转移。
《墨西哥商法典》明确考虑到了这一特点。
第1168条规定了财产保全,并将现金、存放于信贷机构的存款以及其他可替代物纳入相关规则的适用范围。
对于这些资产,法律推定存在处分、隐藏或耗散财产的相关风险,除非受到措施影响的一方对债务金额提供担保。
这一规则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债权人申请对银行资金采取预防性保全时,并不需要像针对某些其他类型的财产那样,以同样方式单独证明这种风险。
第1175条进一步补充了这一规则。对于现金、信贷机构中的存款以及其他可替代物,申请人无需另行说明为何担心这些资产可能被处分、隐藏或耗散。
但是,债权人仍然必须满足申请预防性保全措施所适用的其他法定条件。
因此,债务人拥有银行账户本身并不会使债权人自动获得冻结账户的权利。《商法典》只是根据这类资产的性质,对其中一个风险要件采取了特殊处理。
银行账户保全并不等同于执行扣押
预防性财产保全必须与商业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扣押区分开来。
墨西哥最高法院在具有约束力的判例1a./J. 48/2023 (11a.)中讨论了这一区别,其数字登记号为2026431。
最高法院认定,第1168条规定的财产保全可以在商业执行程序中独立于执行扣押而适用,因为两种机制具有不同的法律功能。
预防性保全的目的,是保存那些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就可能无法继续用于未来执行的资产。执行扣押则属于以债权人可执行的权利凭证或文件为基础的执行机制。
关于这一区别,我们在墨西哥财产保全与执行扣押一文中进行了更详细的分析。
但是,对于银行账户而言,确定措施的法律性质只是第一步。法院批准或拒绝预防性保全措施之后,还会出现另一个问题:应当如何对该决定提出挑战?
墨西哥最新的判例表明,基础诉讼程序的类型对此具有决定性意义。
2025年关于口头商业诉讼救济途径的规则并未成为最终立场
2025年2月,判例PR.A.C.CS. J/15 C (11a.)讨论了 juicio oral mercantil,即口头商业诉讼程序中的预防性保全措施,其数字登记号为2029969。
中南部地区行政及民事事项区域全体法院当时认为,在口头商业诉讼中批准或拒绝预防性保全措施的裁定,可以适用《商法典》规定的普通救济途径。
这一解释部分建立在预防性保全规则与口头商业诉讼中限制普通上诉救济的一般规则之间的关系之上。
按照2025年的解释,预防性保全程序被认为与主要的口头商业诉讼具有足够的独立性,因此针对保全措施规定的普通救济途径仍然可以适用。
随后,这一观点成为 Contradicción de Criterios 272/2025,即解决相互冲突判例标准程序的审查对象。
墨西哥最高法院于2026年3月11日解决了这一判例冲突。
最高法院在2026年改变了口头商业诉讼的规则
墨西哥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在审理 Contradicción de Criterios 272/2025 时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由此形成的判例规则P./J. 148/2026 (12a.)明确,在 juicio oral mercantil 中批准或拒绝预防性保全措施的裁定,可以通过 amparo indirecto,即墨西哥的间接宪法权利保护程序进行挑战。
最高法院审查了《商法典》第1183条以及第1345条第IV项。这些规定通常允许在案件金额或争议事项满足上诉条件时,对涉及预防性保全措施的裁定提起上诉。
但最高法院同时考虑了第1390 Bis条。
该条针对 juicio oral mercantil 规定了一项特殊规则,即该类程序原则上不适用普通上诉救济。根据最高法院2026年的解释,这项规则同样适用于该类诉讼中作出的预防性保全裁定。
因此,受影响一方在通过 amparo indirecto 寻求宪法保护之前,无须先行用尽普通上诉程序。
这与2025年公布的区域判例相比构成了实质性的变化。
因此,在口头商业诉讼中,如果仅依据此前的PR.A.C.CS. J/15 C (11a.)判例来确定如何挑战预防性保全措施,可能导致错误的程序策略。
但2026年的规则并不适用于所有银行账户保全
口头商业诉讼中的预防性保全裁定可以直接通过 amparo indirecto 提出挑战,并不意味着墨西哥所有银行账户预防性保全都适用同一救济路径。
2026年的另一项判例进一步说明了这种区别。
PR.A.C.CS. J/2 C (12a.)判例的数字登记号为2032012,涉及 juicio ejecutivo mercantil de cuantía menor 中的银行账户预防性保全,即争议金额较低的商业执行程序。
在这一程序背景下,适用不同的规则。
受影响一方在针对银行账户预防性保全提起 amparo indirecto 之前,必须首先用尽 recurso de revocación。这是墨西哥商事程序中要求原裁判机关重新审查或撤销相关决定的一种救济方式。
这一规则与宪法救济中的终局性原则有关。
《商法典》第1183条和第1345条第IV项规定,如果案件金额达到允许上诉的标准,可以对预防性保全裁定提起上诉。如果案件金额不足以适用上诉程序,《商法典》中关于 revocación 的规定就会变得重要。
因此,对于这种特定的低金额商业执行程序,2026年的相关判例要求当事人首先用尽 recurso de revocación,之后才能寻求 amparo indirecto。
这一区别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两个案件从经济结果来看可能完全相同——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均被冻结——但由于基础程序不同,正确的救济方式也可能不同。
程序类型与账户被冻结这一事实同样重要
因此,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应将“墨西哥银行账户冻结”视为单一的程序类别。
至少需要分别回答四个问题。
第一,该措施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它可能属于预防性财产保全,而不是执行扣押。
第二,该措施是在什么时候申请的? 预防性保全既可能在主诉开始之前申请,也可能在诉讼开始之后申请。
第三,基础案件属于哪一种商业诉讼程序? Juicio oral mercantil 与低金额商业执行程序在挑战保全裁定时并不一定适用相同的规则。
第四,《商法典》是否规定了在申请amparo之前必须先行用尽的普通救济程序? 这一问题的答案可能直接决定当事人能否立即寻求宪法层面的救济。
因此,在选择救济方式之前,必须首先正确确定案件的程序类型。
债权人在申请银行资金保全前应准备什么?
债权人不应认为,仅仅因为商业债务尚未支付,法院就会自动冻结债务人的银行账户。
申请必须按照法定条件进行准备。
根据具体情况,债权人应当评估:
- 商业债权的金额是否确定并且已经具备可执行性;
- 需要获得保全的具体金额;
- 拟保全的资产能否被充分准确地识别;
- 相关资产是否属于现金、银行存款或适用特殊风险规则的其他可替代物;
- 第1175条规定的哪些其他条件适用于具体债权;
- 申请人可能需要为保全措施造成的潜在损害提供何种担保;
- 如果在主诉开始之前申请保全,主诉是否已经准备好在适用期限内提出;
- 争议最终适用哪一种商业诉讼程序。
这些问题应当纳入更广泛的墨西哥债务追收策略中,尤其是在债权人已经发现流动性资产,但担心等到普通执行程序能够触及时,这些资产可能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
受影响一方在挑战保全措施前应检查什么?
对于银行资金已经受到保全的一方而言,及时行动同样重要。
第一步不应是假定所有银行账户冻结都可以立即通过同一种救济方式提出挑战。
应当审查案件材料,以确定:
- 法院命令属于预防性保全措施还是执行措施;
- 该命令是在主诉开始之前还是在诉讼进行期间作出;
- 基础案件属于 juicio oral mercantil、juicio ejecutivo mercantil 还是其他商业诉讼程序;
- 争议金额是否影响上诉的可适用性;
- 是否存在 recurso de revocación,以及是否必须首先用尽该程序;
- 适用的判例是否允许直接提起 amparo indirecto;
- 受影响一方在法律上何时被视为已经知悉该措施,以及哪些程序期限已经开始计算。
尤其需要区分最高法院2026年针对口头商业诉讼确立的规则,与2026年针对低金额商业执行程序中银行账户保全确立的另一项规则。
在 juicio oral mercantil 中,最高法院已经确定,对批准或拒绝预防性保全措施的裁定,可以在无需首先用尽普通上诉程序的情况下通过 amparo indirecto 提出挑战。
相比之下,对于低金额商业执行程序中的银行账户预防性保全,适用判例要求当事人首先用尽 recurso de revocación,然后才能提起 amparo indirecto。
因此,仅仅将某项措施称为“银行账户冻结”,并不能决定正确的救济方式。
真正具有决定意义的是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类型。
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墨西哥法院可以在事先听取债务人意见之前,对银行账户中的资金采取保全措施。但此后应当采取何种程序,则取决于该措施是在何种诉讼框架下作出的。
对于债权人而言,核心问题是能否在资金脱离未来执行范围之前将其保存下来。
对于受到措施影响的一方而言,核心问题则是能否及时识别正确的程序救济途径。
2026年的判例发展尤其明确了一点:在挑战墨西哥银行账户的预防性保全措施之前,必须首先正确识别基础商业诉讼的具体程序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