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外国供应商持有一张华沙客户尚未支付的发票。另一名债权人正在向格但斯克的一家公司追讨欠款,第三名债权人则准备向一家注册于克拉科夫的企业主张付款。
在波兰许多民事诉讼中,被告的住所或公司注册地会影响应由哪一家法院审理案件。
但在电子支付令程序中,规则并不相同。
波兰设有一家负责处理全国电子支付令程序EPU案件的法院:卢布林西区法院第六民事庭。只要金钱债权符合EPU的法定条件,无论波兰被告位于华沙、波兹南、克拉科夫还是其他城市,都可以通过同一电子系统提出申请。
这种集中处理模式使EPU成为一种较为特殊的债权追收工具。与普通诉讼相比,法院费用可能更低;在提交电子起诉时,无须同时上传证据文件;债权人也无须根据不同债务人的所在地寻找不同的EPU法院。
不过,这种表面上的简便性容易造成误解。
EPU对于债权形成时间、支付令的送达地点以及债务人提出异议后的法律后果都有严格限制。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如果误判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原本希望迅速取得执行依据的电子程序可能反而被终止。
全国EPU案件由同一家法院处理
波兰《民事诉讼法典》第505²⁸条至第505³⁹条对电子支付令程序作出了规定。
所有EPU案件均由卢布林西区法院集中处理。该法院是波兰负责EPU的唯一普通电子法院,其管辖范围覆盖全国。
这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债权人无须根据被告所在城市或公司注册地址选择不同的EPU法院。案件通过电子系统提交,并由卢布林的法院处理。
但这并不意味着卢布林的电子法院可以审理波兰境内所有与债务有关的争议。EPU是一种特殊程序,只有满足法定条件时才能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505²⁸条第2款,在两种基本情形下不能通过EPU签发支付令:第一,原告主张的并非金钱债权;第二,支付令需要向位于波兰境外的被告送达。
因此,EPU虽然具有全国性管辖范围,但其适用范围并不是无限的。
必须是金钱债权,但EPU并非只适用于小额欠款
第一个条件相对明确:EPU用于追索金钱债权。
例如,供应商可以通过该程序要求支付已经到期的发票款项。但如果原告要求交付货物、转移财产或履行其他非金钱义务,仅仅因为争议具有经济价值,并不能使该请求适用EPU。
同时,EPU也并不仅限于小额债权。
按照目前适用的官方法院费用标准,当争议金额超过20,000 PLN且不超过2,000,000 PLN时,EPU法院费用为争议金额的1.25%。当争议金额超过2,000,000 PLN时,法院费用为25,000 PLN。
例如,对于100,000 PLN的债权,法院费用为1,250 PLN。
因此,如果债权关系清晰,并且债权人预计债务人不会就实体事实提出重大争议,即使债权金额较高,EPU在经济上仍可能具有吸引力。
但是,不能只根据金额决定是否使用EPU。如果案件涉及合同履行质量、抵销、相互债权或复杂技术事实,即使形式上满足程序条件,也可能并不适合通过EPU处理。
EPU的三年限制不同于诉讼时效
EPU最容易被忽视的限制之一,来自《民事诉讼法典》第505²⁹a条。
通过EPU主张的债权必须是在提交电子起诉前的三年内已经到期的债权。
这是EPU特有的程序性限制。
它不能与该债权在实体法上的诉讼时效期限混为一谈。
因此,一项商业债权可能仍然存在,并且根据适用的诉讼时效规则仍可通过法院追收,但由于到期时间过早,已经不能再使用EPU。
例如,一张发票在计划提交EPU申请前三年零四个月已经到期。即使诉讼时效分析表明债权人仍然有权提起诉讼,电子支付令程序本身也可能已经不再适用。
此时,应考虑在波兰通过其他诉讼程序主张债权。
因此,在准备申请时,需要确定的不只是谈判何时破裂或债权人何时决定诉讼,而是债权准确的到期日期。
如果债务由多张发票组成,应分别核查每张发票的到期日。
证据必须列明,但无须随电子起诉提交
EPU有时被过度简化为一种“无需证据”的程序。
这种说法并不准确。
根据第505³²条第1款,原告必须列明支持其事实主张的证据,但无须将这些证据文件随电子起诉一并提交。
根据具体案件,债权人可以列明:
- 合同;
- 发票;
- 订单;
- 交货或验收文件;
- 与付款有关的往来函件;
- 债务确认文件;
- 部分付款凭证。
这里的区别非常重要。
在EPU初始阶段,债权人无须上传传统诉讼中常见的完整证据附件,但仍然必须清楚、连贯地陈述事实,并说明哪些证据可以支持这些事实。
如果事实本身存在疑点,简化电子程序就可能无法继续。在支付令程序中,如果请求明显缺乏依据、事实陈述存在疑问,或者债权的履行取决于仍具有重要意义的对待给付,法院可能不会签发支付令。
第505³³条规定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后果:如果不存在签发支付令的依据,法院将终止电子程序。
因此,无须在起诉时上传文件,并不意味着案件可以在缺乏准备的情况下提交。
合同、发票、交付证明、往来函件以及其他材料最好在进入EPU之前就整理完整。如果日后需要通过普通诉讼继续追收,这些材料可能立即成为关键证据。
准确识别债务人非常重要
EPU程序较为简化,因此正确识别被告反而更加重要。
第505³²条要求提供特定身份识别信息。在适用情况下,自然人需要提供PESEL或NIP号码;公司及其他非自然人主体则需要提供相应的登记号码或税务识别信息。
如果原告、其法定代表人或专业代理人出于恶意,或者因未尽到应有注意义务而错误填写法定身份信息,法院还可以处以罚款。
因此,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起诉前核实债务人信息并非单纯的行政手续。
提交申请前,应核查波兰公司的最新名称、登记资料、识别号码和地址,而不能只依赖多年前签订的合同或旧发票上的信息。
公司迁址、企业形式变更或诉讼主体识别错误,都可能使原本为了提高效率而选择的EPU失去优势。
需要在波兰境外送达时,EPU可能无法使用
对于跨境债权追收,第505²⁸条第2款规定的限制尤其重要。
如果支付令需要向位于波兰境外的被告送达,法院就不能通过EPU签发该支付令。
由于程序本身采用电子方式,这项限制很容易被忽略。
债权人通过电子系统与法院沟通,并不意味着EPU是一种可以针对全球任何国家债务人使用的跨境网络诉讼程序。
向被告合法送达仍然是核心条件。
例如,一家德国供应商对一家拥有有效波兰地址的波兰公司持有明确的到期债权。如果其他条件均满足,债权人本身是外国企业,并不会自动构成第505²⁸条所规定的障碍。
但如果支付令必须送达到德国、法国、英国或其他国家的被告,情况就完全不同。
此时,由于无法满足在波兰境内完成送达的条件,EPU不再是合适的程序。
因此,关键问题并不只是案件是否具有国际因素,而是必须确定:EPU支付令究竟需要在哪里向被告送达。
如果需要境外送达,应考虑其他程序。对于欧盟内部某些无争议的跨境民商事金钱债权,可以进一步评估欧洲支付令用于欧盟跨境追债。这是欧盟法律下独立的跨境程序,不能与波兰国内的EPU混为一谈。
法律也考虑到了支付令签发后才发现送达障碍的情况。
根据第505³⁴条第2款,如果支付令签发后发现无法在波兰境内向被告送达,法院将撤销支付令并终止程序,除非原告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排除送达障碍。法院给予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因此,错误或已经失效的债务人地址,可能直接消除债权人选择EPU所希望获得的程序优势。
平均49天究竟意味着什么?
处理速度是许多债权人关注EPU的重要原因之一。
波兰官方政府门户公布的数据显示,2025年等待支付令的平均时间为49天。
这一数据具有实际参考价值,但必须正确理解。
49天不是法定审理期限,也不是对具体案件的保证,不能理解为所有债权人都会在大约七周内取得支付令。官方说明明确指出,实际处理时间取决于案件复杂程度以及法院当时的工作量。
一项事实清楚、材料准备充分的债权,与一项存在债务人信息错误、程序缺陷或者使法院对签发支付令产生疑问的申请,其处理时间可能完全不同。
因此,49天应当被理解为波兰官方公布的2025年度EPU运行统计,而不是任何单一案件的承诺期限。
债务人提出异议可能使EPU程序终止
取得电子支付令,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已经获得最终且无人争议的追收结果。
在支付令依法向波兰境内的被告送达后,通常情况下,被告一般有自送达之日起两周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或者对支付令提出异议。
被告可以针对支付令提出异议。
根据第505³⁵条,提出异议时同样无需附上证据文件。
有效异议所产生的后果非常重要,因为现行制度已经不同于过去那种“提出异议后,案件会自动从电子法院转交普通法院继续审理”的常见理解。
根据现行第505³⁶条,法院将在支付令失去效力的范围内终止程序。
如果债务人对整个支付令提出有效异议,EPU程序可能因此全部终止。
如果债权人仍希望通过司法途径继续追收,就必须考虑在EPU之外启动适当的诉讼程序。
因此,在最初选择EPU之前,就应评估债务人可能提出何种抗辩。
如果债权人已经知道债务人会对交货事实、货物质量、合同履行、抵销、欠款金额或其他关键事实提出实质争议,那么EPU可能只是普通诉讼前增加的一道程序。
相反,如果债务关系明确、文件完整,而且预计不会发生严重事实争议,EPU仍可能是一条相对高效的取得执行依据的途径。
三个月期限可以保留最初起诉的法律效果
EPU程序终止,并不一定意味着最初电子起诉产生的所有法律效果都会消失。
第505³⁷条第2款规定了一个重要的三个月期限。
如果EPU被终止,而原告在终止裁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针对同一被告、就同一债权通过EPU以外的程序重新提起诉讼,则法律与提起诉讼相关联的效果,可以追溯至最初提交EPU起诉的日期。
在期限非常关键的案件中,这项规则可能具有重要价值。
因此,EPU终止后,债权人不应把案件搁置数月后再重新处理。
应立即记录终止裁定的日期,并严格管理三个月期限。
在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之后审理案件的法院还可以考虑此前电子程序中已经发生的诉讼费用。
因此,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从EPU转入普通诉讼应当被视为事先规划好的程序步骤,而不是一个完全重新开始的追债项目。
外国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适合使用EPU?
当程序上的简便与债权本身的事实清晰程度相匹配时,EPU的优势最明显。
在选择这一程序之前,外国债权人最好能够明确回答四个问题:主张的是不是金钱债权?该债权是否在最近三年内到期?支付令能否在波兰境内向被告送达?债权事实是否足够明确,以至于不太可能出现严重的事实争议?
此外,还应核实债务人的身份信息和地址,制作准确的债权时间表,并提前整理全部证据,即使这些文件在电子起诉阶段并不需要实际上传。
如果这些条件都满足,波兰集中处理EPU案件的电子法院就具有一个明显优势:仅仅因为债务人分布在波兰不同地区,债权人并不需要分别寻找不同的EPU法院。
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关键条件,电子程序带来的便利可能只会变成进入其他诉讼之前的额外步骤。
因此,谈判、EPU、其他支付令程序、普通诉讼、欧盟跨境程序以及后续强制执行之间的选择,都应作为整体波兰的债务催收策略的一部分进行评估。
结论
波兰电子法院制度的特殊之处在于,卢布林的一家法院集中处理全国范围内的EPU案件。
但该机制真正的实用价值并不仅仅来自集中管辖。
如果满足法定条件,债权人可以电子方式提交申请,支付相对较低的法院费用,并在不上传证据文件本身的情况下列明证据。官方统计还显示,2025年等待支付令的平均时间为49天。
与此同时,EPU具有明确而严格的适用边界。
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其到期时间必须在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支付令必须能够在波兰境内向被告送达。债务人提出有效异议可能导致电子程序终止,而希望继续追收的债权人还必须特别关注三个月期限,以便在启动其他程序时保留最初起诉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因此,对外国债权人而言,真正的问题并不只是**“能否在波兰通过网络追债?”**
更重要的是判断具体债权是否真正符合这些程序条件,因为正是这些条件决定了波兰全国统一电子法院能否成为有效的追收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