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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债务催收

新加坡的债务催收程序首先评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时效期限为6年。 如果债务人承认债务,例如通过书面确认或部分支付债务或利息,则时效期限中断。中断后,时效期限重新开始计算。

新加坡法律规定通过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进行司法追收债务。

初审法院包括裁判法院、地区法院和高等法院。裁判法院有权审理涉及金额不超过60,000新加坡元的债务追讨案件,地区法院负责审理金额在60,001至250,000新加坡元之间的案件,高等法院负责审理金额超过250,000新加坡元的案件。

司法追债是通过向法院提交债权书,然后法院核实债权是否符合程序法的要求来进行的。如果索赔符合要求,法院书记官将为索赔编号、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从此时起,原告有 6 个月的时间向被告送达索赔要求。

在新加坡收到索赔声明的被告必须在收到索赔声明后 14 天内(如果被告在新加坡境外,则为 21 天)提交对索赔声明提出异议或不提出异议的意向通知。索赔答辩必须在收到索赔声明后 21 天内提交(如果被告位于新加坡境外,则期限为 5 周)。

如果被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指定的通知或答辩,或者在通知中声明被告无意对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提出异议,原告可以对被告提出单方面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可以命令支付从程序开始之日到判决之日期间应计的利息,年利率为5.33%。

提出索赔后 8 周内,法院将安排案件听证会(如果被告在新加坡境外,则在 12 周内)。在听证会上,法院必须控制并设定时间限制并为诉讼程序提供指示。如果原告出席听证会而被告缺席,法院可以根据向被告送达原诉的证据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决,除非有证据证明被告未出席听证会有正当理由。

如果原告出席了案件听证会,但未向被告送达索赔声明,法院可驳回诉讼,除非法院认为原告已采取合理措施尽快送达;或者法院可安排案件第二次听证会,并命令原告在案件第一次听证会之日起 14 天内向被告送达索赔声明。

法院应命令双方当事人就尽可能多的重要事实达成一致,并尽早将其载于商定的事实陈述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其诉状或其他文件中承认事实,法院可以对这些承认作出裁决。双方还可以就重要的法律要点达成一致,并放弃或限制上诉权。

原告在收到被告的答辩状后,可以被告没有对索赔进行抗辩的现实前景为由,提出对被告进行简易判决的动议。原告在宣誓后提出的动议必须包含所有必要且重要的证据。如果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动议,可在 14 天内提出异议,并提供所有必要的或重要的抗辩证据。如果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有效,则应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并按照一般程序继续审理案件。

如果案件需要充分考虑,法院会安排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审查当事人的证据,必要时,对当事人进行口头辩论。法庭查明所有事实后,法庭结束审理,并根据争议的是非曲直作出裁决。

治安法院或地方法院的决定可在受到质疑的决定之日起 14 天内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高等法院的裁决可在收到上诉许可之日起 30 天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许可申请必须在受到质疑的决定之日起 14 天内提出。上诉法院的裁决不得进一步上诉。

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应当启动执行程序。法院判决可在 12 年内执行。作为执行法院判决的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通过扣押和注销债务人账户中的资金来满足;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随后出售;逮捕和没收证券;逮捕并没收公司股份。

追债的另一种选择是使用破产程序。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 债务金额至少为 10,000 美元;债务是立即支付给债权人的明确规定的金额;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如果债务是在新加坡境外发生的,则根据可以在新加坡执行的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债务人将被视为无力偿还债务:根据法院判决启动的强制执行程序未能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债务人离开新加坡或滞留海外,意图阻碍债权人追讨债务;债务人在收到债权人的付款要求后21天内未支付债务,且未向法院申请取消该要求。在此阶段,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完全满足债权人的要求,法律允许取消那些意图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交易。以下几类交易尤其应当注意:债务人以低价进行的任何交易;与关联方的交易;不正当地优待某一债权人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交易;债务人转让现有或未来的债务;以欺诈方式对待债权人的交易。通过取消这些交易,可以将债务人在这些交易中失去的资产追回,从而增加破产程序中的清算财产,以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并支付破产程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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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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