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债权人能否要求公司负责人宣誓披露公司资产?

CPR Part 71 如何允许债权人要求公司负责人宣誓回答问题、提交文件,并获取英格兰和威尔士公司资产信息。

英国 英格兰和威尔士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为执行法院判决而宣誓询问公司负责人有关公司资产和财务信息

债权人已经取得针对一家英国公司的法院判决,但款项仍未支付。公司似乎仍在继续经营,但债权人并不知道公司的资金存放在哪里、哪些客户欠公司款项、公司拥有哪些资产,或者有价值的财产是否已经被转移到其他地方。

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合适的强制执行方式很容易变成一种猜测。

如果公司经营场所内没有真正可供执行的财产,对动产采取执行措施的作用可能十分有限。要求第三方向债权人支付其原本应付给债务人的款项,前提是债权人已经知道是哪家银行或其他第三方持有债务人的资金。要在某项资产上设立有利于债权人的担保,也必须首先确定具体可以被采取措施的资产。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CPR Part 71 提供了一种不同的判决后工具。债权人不必立即针对某项特定资产采取执行措施,而是可以申请法院命令公司债务人的负责人到庭、提交指定文件,并就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与判决执行有关的事项宣誓回答问题。

因此,这一机制可以把“缺乏资产信息”的问题转化为更具体的执行策略。

不过,Part 71 存在重要限制。它是在取得法院判决后使用的程序;所提出的问题必须与判决执行有关;送达要求十分重要;如果公司负责人位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外,还可能产生严重的管辖权障碍。

Part 71 的作用是获取信息,而不是直接扣押资产

CPR 71.1 对该程序的目的规定得相当明确:帮助债权人获得执行法院判决或命令所需要的信息。

如果债务人是公司或其他法人实体,根据 CPR 71.2(1)(b),债权人可以申请命令,要求该实体的一名负责人到庭,并就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或者其他为执行判决而需要了解的事项提供信息。

收到该命令的人必须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出庭,提交命令中列明且由其控制的文件,并宣誓回答法院提出的问题。

这一点十分关键。

Part 71 本身不会冻结银行账户,不会把公司的财产直接转移给债权人,也不会直接强迫公司立即支付判决确定的债务。它的主要作用是获取信息。通过这些信息,债权人可以判断究竟哪一种执行方式真正值得采用。

例如,询问过程中可能发现公司:

  • 在某家特定银行存有较大金额的资金;
  • 对特定客户拥有重要应收账款;
  • 持有股份、股权或其他投资资产;
  • 根据融资合同使用价值较高的设备;
  • 拥有不动产或其他可能用于执行的资产;
  • 最近转移了资产或更换了银行账户;
  • 对有担保债权人负有义务,从而影响进一步执行的经济价值。

这样,债权人就可以根据实际信息而不是假设来决定下一步行动。

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要求公司负责人到庭

对于公司债务人,通常使用 N316A 表格提出申请。

Practice Direction 71 要求申请中列明债务人的信息、需要执行的法院判决或命令、尚未支付的金额,以及债权人希望法院询问的公司负责人的姓名、地址和职务。

该申请可以在不事先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提出。在普通案件中,也可能由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处理,而无需安排单独的庭审。

选择哪一名公司负责人非常重要。

债权人不应仅仅因为某人在 Companies House 的公司登记资料中职位最高,就自动选择该人。真正重要的问题是:谁实际上了解公司的资产在哪里、公司有哪些银行账户、哪些客户欠公司款项,以及公司的财务文件由谁掌握。

根据公司的管理结构,这个人可能是负责财务的董事、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的适当管理人员。

但 Part 71 不能理解为一种可以随意传唤任何员工、会计、股东或第三人的一般权力,仅仅因为这些人可能知道一些与债务人有关的信息。

要求提交文件可能与询问本身同样重要

N316A 表格显示了在此类程序中可能具有重要意义的财务文件类型。

这些文件可能包括银行对账单、股份证明、分期购买合同以及类似融资协议、根据法院命令仍应向公司支付款项的文件、未支付发票、应付给公司的款项信息、过去两年的财务报表以及当前管理账目。

债权人不必把 Part 71 仅仅当作一个标准化问卷程序。

Practice Direction 71 明确允许债权人在申请中列明希望被询问人提交的特定文件。债权人或其代表也可以参加询问并提出补充问题,或者事先提交额外问题,由法院工作人员在询问时提出。

正是在这一阶段,充分准备可能大幅提高 Part 71 的实际价值。

例如,公司的公开财务资料显示其拥有大量贸易应收账款,但现金很少。在这种情况下,仅仅询问公司是否拥有银行账户可能远远不够。更有价值的信息可能是:哪些客户欠公司款项、具体金额是多少,以及预计何时付款。

如果公司过去拥有昂贵的机器或设备,但这些财产现在已经不在公司经营场所,债权人可以围绕所有权、出售、融资、当前所在地以及买方身份提出问题。

如果债权人知道公司过去通过多家银行或不同支付服务商收款,也可以围绕这些具体情况设计询问内容。

因此,当债权人已经完成初步资产调查,并且清楚知道仍缺少哪些关键信息时,Part 71 的价值尤其明显。

询问通常由法院工作人员进行

根据 CPR 71.6,宣誓询问通常由法院工作人员进行。

Practice Direction 71 规定,对公司负责人提出的标准问题通常记录在 EX141 表格中。债权人或其代表可以参加询问并提出补充问题。

如果债权人希望直接由法官进行询问,则必须专门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Practice Direction 71 表明,只有在存在充分理由时,法院才会安排由法官进行询问。在这种情况下,问题由债权人或其代表提出,而不再使用 EX141 中的标准问题。

因此,在普通商业债务执行中,债权人不应因为债务金额较大,就当然认为法官会亲自进行详细询问。

程序应当与需要解决的信息问题相匹配。

经过认真准备的 N316A 申请、明确列出的文件以及补充问题,通常比笼统要求公司负责人解释为什么尚未履行判决更有实际价值。

命令的送达并非形式问题

要求负责人到庭的命令,原则上必须至少在询问日期前 14 天亲自送达给该负责人。

如果债权人负责送达但未能成功完成,则必须至少在预定询问日期前七天通知法院。

规则还允许收到命令的人在七天内要求支付合理的差旅费用。如果该要求符合规定,债权人必须支付相应费用。

在询问之前,债权人应当能够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命令已经依法送达、合理的差旅费用要求已经得到处理,以及法院判决项下仍有多少债务尚未支付。

如果公司负责人之后拒绝配合,这些程序要求就会变得尤其重要。

如果债权人要求法院因违反命令而采取后续措施,法院会审查原始命令是否已经正确送达,以及债权人本人是否履行了 Part 71 规定的程序义务。

因此,送达证明、相关日期及其配套文件应当被视为执行策略的一部分,而不仅仅是行政手续。

拒绝配合可能引发藐视法庭程序

在这一问题上,准确描述法律后果尤其重要。

公司负责人不会仅仅因为公司存在未偿债务而受到处罚。

可能的制裁来源于该负责人没有遵守要求提供信息的法院命令。

如果受 Part 71 命令约束的人不到庭、拒绝宣誓、拒绝回答问题,或者以其他方式违反该命令,CPR 71.8 即可能适用。相关事项随后会提交 High Court 法官或 Circuit Judge 处理。

如果债权人已经履行相关程序要求,法官可以认定该负责人构成藐视法庭,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包括罚款、限制人身自由或没收资产。Part 71 命令本身也会明确警告可能产生这些后果。

这不能被描述为“因为欠债而入狱”。

法律上的问题是违反法院命令。

Part 71 还包含一个重要的强制履行机制。如果法院根据 CPR 71.8 因不遵守命令而作出处罚,该处罚的执行可以附条件暂停,前提是相关人员之后到庭,并遵守后续命令以及最初要求提供信息的命令。

因此,这一程序的目的并不只是处罚拒绝配合的公司负责人。更重要的是取得该负责人本来就应当提供的信息。

Part 71 存在重要的跨境限制

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公司负责人所在的位置是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Masri v Consolidated Contractors International Company SAL (No 4) [2009] UKHL 43 一案中,House of Lords 审查了 CPR Part 71 能否用于位于管辖区域之外的公司债务人负责人。

法院认为,Part 71 并不允许针对位于境外的公司负责人作出询问命令,而且相关程序规则也没有为在管辖区域之外送达最初的 Part 71 命令提供依据。

这一限制在实践中的影响可能非常大。

债权人不应在取得判决后等待数月,然后才开始确认相关董事或公司负责人是否仍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如果掌握重要信息的人已经身在境外,针对该人启动新的 Part 71 程序可能已经无法进行。

如果程序是在公司负责人仍位于管辖区域内时合法启动,情况则有所不同。

Deutsche Bank AG v Vik [2026] EWCA Civ 581 一案中,Court of Appeal 认为,如果公司负责人在存在必要管辖权基础时已经合法被纳入 Part 71 程序,并且命令已经向其本人完成送达,那么法院可以在已经启动并持续进行的程序中运用自身权力,要求进行进一步询问。

Court of Appeal 不接受这样一种观点,即公司负责人只要之后辞去职务或离开管辖区域,就能够使已经依法启动的程序失去作用。

这一区分十分关键:该判决并没有赋予债权人一种普遍权力,可以针对任何居住在境外的前公司负责人重新启动 Part 71 程序。

因此,外国债权人应当尽早确认相关人员的职务状态以及实际所在地。

通过 Part 71 获得的信息应当转化为具体执行决定

一次成功的询问只有在债权人把获得的信息用于下一步执行措施时才真正有价值。

如果公司负责人确认公司在某家银行拥有大量资金,债权人可以考虑申请针对第三方应付债务人款项的执行命令

如果公司拥有不动产或其他可以为债权人设立担保的资产,可以考虑对该资产采取法院设定的担保措施

如果价值较高的动产位于明确地点,对这些财产采取强制执行可能具有实际经济意义。

如果公司的客户或关联方欠公司大量款项,这些应收账款信息同样可能改变执行策略。

相反,如果询问结果表明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其资产大部分已经设有担保,而且真正可以用于执行的自由资产很少,那么债权人就需要判断进一步采取个别执行措施是否具有经济合理性,或者是否需要评估与破产或资不抵债有关的其他方案。

关于英国不同司法辖区债务追收的更广泛框架,可参阅 Grandliga 的英国债务催收指南

但必须注意,CPR Part 71 是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程序,不能将其表述为在整个英国完全相同适用的统一机制。

外国债权人在申请前应检查哪些事项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针对公司债务人使用 Part 71 之前,债权人最好先建立一份简明的执行资料,而不是机械地提交申请。

应当检查:

  1. 是否已经存在可执行的法院判决或命令,以及仍有多少金额未支付。
  2. 公司现任负责人中,谁最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3. 该人员目前是否位于英格兰和威尔士。
  4. 通过 Companies House、法院诉讼材料、以往交易以及其他合法资产调查来源,目前已经可以确认哪些资产。
  5. 还有哪些重要信息没有掌握。
  6. 申请中应明确要求提交哪些文件。
  7. 哪些补充问题有助于选择最合适的执行措施。
  8. 命令能否在规定期限内亲自送达。
  9. 是否已经妥善保存送达证明。
  10. 如果对方提出差旅费用要求,是否已经正确支付。
  11. 如果询问发现银行账户、应收账款、不动产或其他资产,接下来准备考虑哪一种执行措施。

最后一个问题经常被忽视。

Part 71 不应变成一个没有明确下一步行动的信息收集程序。债权人应当提前考虑,不同的回答将如何影响后续执行策略。

实务结论

针对公司的法院判决本身,并不会自动告诉债权人真正可以执行的资产在哪里。

CPR Part 71 通过允许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债权人要求适当的公司负责人到庭、提交必要文件,并宣誓回答与判决执行有关的问题,来解决这一信息缺口。

这一机制的实际价值首先在于信息。

银行对账单可以帮助发现账户。管理账目可以显示公司当前的财务状况。应收账款信息可以识别哪些第三方欠公司款项。关于不动产、投资和融资设备的信息,可以帮助判断哪一种执行方式具有真正的成功可能性。

但这一程序需要认真准备。

债权人必须选择适当的公司负责人,设计有价值的补充问题,明确需要提交的文件,遵守个人送达要求,并保存履行程序义务的证据。

在国际案件中,时间尤其重要:如果相关人员已经离开管辖区域,原则上就不能再通过这一机制针对其启动新的 Part 71 程序。

但如果相关人员故意无视已经有效作出的法院命令,问题就不再只是未支付的商业债务。不到庭、拒绝宣誓、拒绝回答问题或以其他方式违反命令,都可能作为藐视法庭问题提交法官处理。

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CPR Part 71 可以成为连接“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取得法院判决”与“选择真正可能实现回收的执行措施”之间的重要工具。

债务追收指南

需要特定司法管辖区的完整债务追收框架?查看我们的国家指南。

查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