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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尔的债务催收

尼日尔的债务追收程序首先评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尼日尔共和国是 OHADA(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成员,该组织包括九项已批准的统一法律法案,须由上述组织的所有成员国实施。因此,司法收债、强制执行和破产程序主要受相关《统一法》条款的制约。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尼日尔国家法律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 30 年。根据一般商法OHADA的规定,贸易商之间或贸易商与非商人之间的贸易交易产生的义务在五年后终止。只有在债务人的要求下,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才会适用时效期届满的后果。当债务人承认债权人的债权时,时效期限中断。中断后,时效期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限可由当事人协议缩短或延长。但时效不得缩短至一年以下,也不得延长至十年以上。当事人也可通过共同协议,补充中止和中断时效期限的理由清单。

在尼日尔共和国,债务的司法追偿通过普通法院程序和发布支付令进行。

通常的司法程序是从向法院提出索赔开始的,之后,如果索赔符合程序要求,法院就会发出传票传唤被告。传票必须在会议召开前至少八天送达。该周期根据距离而增加。如果债务人不在法院管辖范围内,则期限增加一个月;如果债务人在尼日尔共和国领土之外,则期限增加两个月。

如果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指定期限内送达传票,执达主任必须联系法院书记员,由书记员按照法院院长的指示确定新的出庭日期。

在开庭当天,法庭主席需确保自传票送达之日起,已经过了足够的时间,以便被传唤一方能够准备其辩护。案件随后立即按照现有状态进行审理,即使没有书面陈述。不过,法院院长如果认为有必要,可将案件延期至另一次开庭,或在必要时将案件移交给准备案件的法官。案件延期不得超过一次。

法院院长或受委托审理案件的法官与出席的当事人或其律师讨论案件的情况。如果法院院长根据当事人或其律师的解释以及交换陈述和提交的文件认为案件已准备好审议,则将案件送交审议案情论的是非曲直。如果被告不出庭,他还会将案件送交听证会,除非法院命令重复通知被告。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法院院长应宣布案件准备工作结束,并确定听证日期,听证可在同一天进行。

如果案件尚未准备好进行案情审议,则由法院院长将其发送给参与准备案件的法官进行准备活动,例如:约见当事人、交换意见、进行和解程序、传唤和质询证人、指定和进行检查、要求提供额外文件。准备工作完成后,案件将交回法院院长审议案情。

在案情听证会上,法院会对前期活动的结果进行评估,并在各方之间进行最后辩论,然后做出最终判决。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可以考虑债务人的诚信和经济状况,给予债务人不超过一年的适度宽限期偿还债务。

发出付款令的程序受《OHADA 债务清偿法》管辖,用于收取因合同或可转让本票和支票而产生的债务。为了执行这一程序,债权人应向法院提交付款令申请并附上确认债务的文件。如果经审查所提交的文件证明申请完全或部分合理,法院将签发支付所需金额的命令。如果法院驳回全部或部分申请,债权人不得对其决定提出上诉。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唯一的补救办法是按照普通程序提起诉讼。

经认证的申请副本和付款令应在三个月内送达债务人。否则,付款令将失效。收到上述文件后,债务人必须在15日内偿还债务,或者在同一期限内提交异议。如果债务人未提出异议,付款令即具有执行文件的效力。若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异议,法官会尝试促成双方和解。如果和解达成,法官将起草一份和解协议,由双方签署,其中一份协议副本包含执行条款。若和解未果,法院将立即审理案件,并对追索要求作出判决,即使提出异议的债务人缺席也不例外。法院的判决具有对抗性程序所作裁决的效力。根据异议作出的法院判决将取代原有的付款令。

对于一审法院的决定,可以在有争议的决定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如果利害关系方位于一审法院所在地以外,上诉期限可延长一个月;如果利害关系方不在尼日尔共和国领土,则上诉期限可延长两个月。上诉法院的裁决可以在有争议的裁决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尼日尔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限通过应用上述距离规则而延长。上诉期间,执行被诉决定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中止被诉决定的效力。最高法院的裁决是最终裁决,不得进一步上诉。

法院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应当启动执行程序。作为执行法院判决的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通过扣押和注销债务人账户中的资金来满足;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随后出售;扣押和没收证券,扣押和没收第三​​方占有的债务人财产。

追收债务的另一种方法是为债务人启动破产程序。在尼日尔共和国,该程序受统一破产法 OHADA 的规定管辖。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无争议、流动且应付,则债权人可以开始此程序。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全额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则有可能取消债务人为损害债权 人利益而进行的交易。从停止支付到启动破产程序期间进行的此类交易包括: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的义务大大超过另一方的义务的协议;提前偿还尚未到期的债务;为以前产生的债务提供担保;以及另一方知道债务人财务破产的任何支付交易。取消这些交易可以收回债务人损失的财产或其他资产,从而增加清算数额,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并支付破产程序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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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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