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即使已经取得可在奥地利执行的法律文书,也可能遇到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执行程序已经启动,但已发现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没有明显可以迅速查封或扣押的资产,而债权人也无法全面了解债务人究竟拥有何种财产,以及其他资产可能位于何处。
针对这种情况,奥地利执行法提供了一项专门机制。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债务人可能被要求通过 Vermögensverzeichnis 提交正式的财产清单。该清单的目的,是查明债务人的财产、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以及其他可能用于执行的财产权利。
如果债务人拒绝配合,问题就会进一步升级。如果债务人无视该程序,或者明确拒绝提交法定要求的财产清单,会发生什么?奥地利法院是否可以通过拘留来迫使债务人披露资产?
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但债务人并不会仅仅因为没有偿还债务而被拘留。
这里的拘留属于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措施,其依据是债务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财产披露义务,而不是单纯因为存在尚未清偿的金钱债务。
债务人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披露财产?
核心规则规定在奥地利《执行法》(Exekutionsordnung, EO) 第47条。
债权人不能仅仅通过向债务人发送催款函并要求其提供资产清单,就直接产生提交 Vermögensverzeichnis 的法律义务。
这一机制属于正式执行程序的一部分,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已经满足时才适用。
其中一个重要情形,是对动产的执行未取得足够结果。
根据 EO 第47条第1款,如果在有关执行地点对动产采取执行措施后仍未获得足够可供清偿的财产,原则上应制作财产清单,除非执行债权人明确提出不需要这样做。
这种情况可能包括:
- 没有发现可以扣押的动产;
- 所发现财产由于价值过低,明显不足以清偿债权;
- 其他债权人先前存在的质押权或类似权利,大幅降低了该财产对当前债权人的实际价值;
- 第三方对所发现的财产主张自身权利。
在根据 EO 第295条对某些金钱债权实施执行但没有取得充分结果时,也可能产生披露资产的义务。
例如,有关查询未能识别出适当的第三方债务人,或者预计通过相关执行措施获得的款项无法在一年内清偿执行债权及其附随金额。
因此,程序顺序非常重要。
首先,必须已经存在执行程序,并且在该程序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财产披露条件。只有在此之后,债务人是否配合、是否拒绝披露,才会成为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的关键因素。
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首先应确认是否存在可以在奥地利使用的执行依据。关于一般追偿路径和执行方式,可参阅 Grandliga 的奥地利债务催收指南。
债务人必须披露哪些信息?
Vermögensverzeichnis 并不是为了简单记录债务人一句“我没有财产”的声明。
它的实际作用,是让执行程序获得一份具有实际价值的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
根据 EO 第47条,债务人必须披露其财产,并特别说明具体资产所在地。
如果债务人对第三方享有债权,则必须说明谁负有付款或其他给付义务,以及该债权的法律依据。
如果某项债权存在争议,或者很可能无法足额收回,也必须说明这一情况,并指出相关证据。
有关信息由法院或者执行机关按照规定的正式表格记录。
债务人还会被告知虚假或不完整申报可能产生的刑事法律后果,随后通过签字确认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该程序并不一定局限于标准化的财产项目。
根据 EO 第47条第4款,执行法院可以主动,或者根据执行债权人的建议,增加有助于查明可交付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的补充问题。
EO 第253a条在动产执行中还提供了另一项实务工具。
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人员向债务人提出问题;在获得执行人员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向债务人提出与查找资产有关的问题。
对于已经面对“表面上没有资产”的债务人的债权人而言,这一点可能具有很高的实际价值。
该制度的目的,不是让债务人再次笼统声称自己经济困难,而是尽可能查明具体财产、债权或其他可以真正成为执行对象的权利。
如果债务人不到庭,会发生什么?
债务人不配合,并不意味着立即被拘留。
EO 第48条区分了债务人不到庭与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财产清单这两种情形。
如果债务人已经被依法传唤,却没有充分理由而不到法院提交 Vermögensverzeichnis,法院应当命令强制带其到庭。
如果由于无法找到债务人而未能完成强制带到程序,法律要求再进行两次尝试。
如果由执行人员根据 EO 第253a条负责取得财产清单,也适用类似的程序逻辑。
如果没有找到债务人,应当继续进行额外尝试。
这一差别在实务中很重要。
没有按传票到庭、执行人员上门时债务人不在场,以及债务人明确拒绝披露财产,在法律上并不是同一种行为。
法院何时可以采取强制拘留?
最强的强制措施规定在 EO 第48条第2款。
如果债务人已经在法院面前,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 Vermögensverzeichnis,执行法院应当通过拘留来迫使其履行该义务。
这一措施的目的,也决定了它的适用边界。
拘留的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而且,一旦债务人提交了要求的财产清单,拘留就应当终止。
因此,六个月只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最高期限,并不是债务人必须完整服完的固定刑期。
如果债务人在较早时间已经履行财产披露义务,就不存在继续拘留至六个月期满的问题。
现行 EO 第48条还允许在强制带到程序失败,并且为了使债务人能够被带到法院完成财产披露而确有必要时采取拘留措施。
如果拒绝行为发生在执行人员面前,EO 第253a条同样允许采取强制带到措施,而执行法院也可以通过拘留确保这一措施得到实施。
已经被拘留的债务人如果提出要求,应当立即获得机会,通过具有管辖权的执行人员提交财产清单。
一旦债务人履行了披露义务,继续拘留的强制目的也随之消失。
这并不是“因欠债而入狱”
这一法律区别非常重要。
债务人不能仅仅因为没有支付发票、尚未履行法院判决,或者没有足够资金全额偿还债务,就根据上述规定被拘留。
强制措施所针对的是另一种行为:
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中未履行依法产生的财产披露义务。
因此,如果简单表述为“在奥地利欠债会坐牢”,在法律上是误导性的。
正确的程序逻辑应当是:
- 债权人启动或者继续执行程序;
- 法律规定的财产清单条件出现;
- 债务人依法负有提交 Vermögensverzeichnis 的义务;
- 债务人不配合,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该义务;
- 执行程序可以通过强制措施取得所需信息。
对于债权人而言,这并不仅仅是措辞上的区别。
能否采用拘留措施,取决于案件处于什么执行阶段以及债务人的具体行为,而不是取决于债务金额大小或者债务存在了多长时间。
拘留命令不会无限期有效
EO 第48条还对尚未执行的拘留命令设置了时间限制。
如果法院作出的拘留命令在一年内没有得到执行,该命令将失去效力。
之后,债务人仍可能再次被要求提交财产清单;如果重新符合相应法定条件,也可以再次作出拘留命令。
维也纳民事地区法院 (Landesgericht für Zivilrechtssachen Wien) 在2020年3月17日作出的 47 Fs 1/20h 号裁定中,讨论了 EO 第48条第4款规定的一年期限。
法院认为,该期限从授权强制带债务人到庭时开始计算。
对债权人而言,实务意义很明确:
即使法律提供了力度很强的执行工具,也不应当让有关程序长期停滞而不采取后续行动。
虚假财产清单会产生独立的刑事风险
拒绝披露财产与提交虚假信息,是两类不同的法律问题。
奥地利《刑法》(Strafgesetzbuch, StGB) 第292a条专门规定了虚假财产清单的刑事责任。
如果某人在执行程序或破产程序中,向法院或者执行人员提交虚假或不完整的 Vermögensverzeichnis,并因此危及债权人的受偿,该行为可能受到:
- 最高六个月监禁;
- 或最高360个日罚单位的罚金。
“危及债权人受偿”这一条件非常关键。
并不是只要某一项信息在形式上不准确,或者某项内容没有写入文件,就会自动构成犯罪。
虚假或者遗漏的信息必须与债权人能否获得清偿存在具有法律意义的关联。
奥地利最高法院如何看待遗漏资产?
奥地利最高法院 (Oberster Gerichtshof, OGH) 曾对 StGB 第292a条的目的和适用边界进行分析。
在 OGH 2020年8月26日,11 Os 5/20z 一案中,最高法院指出,在执行或破产程序中,财产清单的核心作用,是让债权人或者负责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人了解可能与清偿有关的资产。
该裁判同时说明了刑事责任的重要限制。
在判断是否构成 StGB 第292a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时,遗漏某项信息是否对债权人受偿造成了具体危险,需要结合该资产的性质和法律状态进行判断。
法院特别指出,如果被遗漏的财产或债权依法本身就不能成为执行对象,一般不会因此产生对债权人受偿的实际危险。
因此,刑事判断不能简单归结为:
“债务人有没有漏掉某项信息?”
还需要考虑该资产是否属于债务人、在财产清单提交时的法律状态,以及它是否真正能够用于满足债权人的要求。
为什么以前转移的财产也可能重要?
奥地利最高法院的另一项判决表明,Vermögensverzeichnis 的意义并不一定仅限于债务人在提交清单当时仍然直接持有的财产。
在 OGH 2021年6月7日,13 Os 121/20y 一案中,法院审查了有关债务人在此前两年内向第三方无偿转移财产时提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问题。
最高法院指出,这类信息可能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可以帮助债权人识别可能存在撤销或追回可能性的交易。
因此,隐瞒此类转移,即使有关财产在提交财产清单时已经不再由债务人直接持有,也可能阻碍债权人了解与追偿有关的资产和交易全貌。
这对于某些外国债权人尤其重要。
例如,一个表面上没有可执行资产的债务人,可能曾经将高价值财产转让给家庭成员、关联公司或者其他第三方。
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披露程序的价值不仅在于查明债务人现在拥有什么,还可能帮助债权人发现需要进一步进行法律分析的历史交易。
债务人可以纠正虚假信息吗?
奥地利刑法还规定了关于主动纠正的特别规则。
根据 StGB 第292b条,如果某人在主管机关尚未发现违法行为之前,自愿纠正原先错误的信息或者补充遗漏内容,并且债权人的受偿尚未被阻止或减少,则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不因 StGB 第292a条规定的虚假财产清单而受到处罚。
这一规定不能理解为允许债务人故意先提交不完整信息,等出现问题时再进行补充。
法律规定了明确条件。
纠正必须是主动和及时的,而且不能等到债权人的实际受偿机会已经受到破坏之后才进行。
债权人以后还能要求新的财产清单吗?
债务人以前已经提交过一次 Vermögensverzeichnis,并不意味着任何债权人都可以立即再次要求提交新的清单。
EO 第49条限制了重复要求财产披露的情况。
如果债务人已经提交过财产清单,通常只有在能够合理证明债务人在上一次披露之后取得了新的财产时,才能再次要求新的清单。
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不同债权人后来提出新的执行请求的情况。
如果 EO 第48条规定的最长六个月拘留已经实际执行完毕,而后续又想通过拘留要求债务人再次提交新的财产清单,也适用类似的要求。
不过,法律规定了一个重要的时间例外。
如果从上一次提交财产清单,或者从有关拘留执行完毕之日起已经超过一年,为此目的通常不再需要证明债务人之后取得了新资产。
此外,如果 EO 第47条的一般条件已经满足,但由于第49条的限制暂时不能要求新的财产清单,执行债权人应当获得债务人最近一次提交的 Vermögensverzeichnis 副本。
这一制度既防止对债务人反复提出没有充分依据的相同披露要求,又保留了此前已经取得的信息的实际利用价值。
外国债权人在实务中应重点检查什么?
强制拘留是这一制度中最引人注意的部分,但它不应成为在奥地利进行债务追偿的目标。
Vermögensverzeichnis 真正的价值,在于它能够提供哪些可用于执行的信息。
外国债权人通常应当检查:
- 是否存在可以在奥地利使用的执行文书;
- 此前已经采取过哪些执行措施;
- 动产执行是否失败,或者是否只找到不足以清偿债权的财产;
- 对债权的执行是否已经识别出有价值的第三方债务人;
- 债务人此前是否已经提交过财产清单;
- 上一次财产清单是什么时间提交的;
- 是否有证据表明债务人在此前披露之后取得了新的资产;
- 增加针对性问题是否有助于发现此前未知的财产或债权;
- 以前发生的资产转移是否需要进一步分析其可撤销性;
- 已发现资产对于实际追偿是否具有足够的经济价值。
核心目标,是把取得的信息转化为实际回收。
如果债务人对第三方享有债权,可能可以对该第三方债权采取执行措施。
如果发现动产,可以考虑扣押。
如果查明不动产或其他登记资产,则可能需要适用不同的执行方式。
如果发现早期资产转移,则可能需要进一步分析相关交易能否被撤销或追回。
有时,财产清单也可能确认另一个现实:
债务人确实几乎没有具有实际经济价值的可执行财产。
这种信息同样有价值,因为它可以帮助债权人判断,继续投入额外执行费用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
奥地利这一机制对债权人真正意味着什么?
奥地利的财产披露制度解决的是执行程序中一个非常典型的问题:
债权人已经拥有可执行债权,普通执行措施没有发现足够资产,而有关其他财产和权利的信息主要掌握在债务人本人手中。
Vermögensverzeichnis 可以依法要求债务人披露这些信息。
如果债务人没有充分理由而拒绝履行该义务,奥地利执行法允许逐步采取强制措施;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甚至可以实施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拘留。
但是,这一措施的法律性质必须准确理解。
债务人并不会仅仅因为债务尚未偿还而被拘留。
拘留的目的,是迫使债务人履行在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财产披露义务。
如果债务人提交虚假或不完整的财产清单,则可能另外产生 StGB 第292a条规定的刑事风险。
奥地利最高法院的判例也表明,遗漏信息是否具有法律意义,需要结合其与债权人实际受偿可能性之间的真实联系进行判断。
因此,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重点不应是拘留债务人本身。
更重要的是确认正确的执行依据,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启动财产披露机制,对取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并迅速针对真正可能提高回收率的财产、债权或相关交易采取行动。

